在中世纪,丝绸、瓷器与香料都是西欧人所需的大宗商品,而它们都来自于东方。处于地中海沿岸的各个城市便依据地利,阻止了阿拉伯商人的北上和欧洲商人的南下,从东方贸易中大肆渔利。比如威尼斯的法律就规定,任何外来商人都无权与东方商人进行交易,他们所需的商品必须从威尼斯人手中购买。德国的商人为数不少,但他们只能在这里出售德国出产的商品,没有当局的许可,“他们的商业足迹连威尼斯的码头也迈不出去”(12)。 外国人法比较简单。由于中世纪的人们在宗教、民族、社会身份等等方面的对立和敌视,每个城市都将自己的市民同外来商人严格区别开来。对他们在本城的居住地点、逗留时间乃至活动范围都作了限制,这也就是中世纪法概念中的属人主义的原则(Personalit{K5D403.JPG}tsprinzip)。其实质当然不外乎是保护自己市民的利益,其中也包括在商业上的特权。 汉萨同盟是英国贸易的最大伙伴,汉萨商人因此而被特许在伦敦组建贸易团体。但他们只能住在汉萨商馆中,外出时还要常常携带武器以备不测,因为当地的法律并没有给他们以特别的保护。反过来,汉萨商人又以其强大的经济力量为后盾,在汉萨城市中限制英国人的活动。当后者要求在普鲁士以及其他汉萨城市中享有汉萨商人在伦敦所享有的同等权力时,则被汉萨人干脆拒绝(13)。受外国人法之害最深的莫过于犹太商人,中世纪西欧城市中迫害犹太人的例子多不胜举。 实行商业垄断,除了依靠上述的城市法的权威之外,在利益一致的情况下,许多城市还往往联合起来,在某一地区内采取共同行动。如13世纪成立的汉萨同盟、莱茵城市同盟、14世纪成立的施瓦本城市同盟等都是如此。以汉萨同盟为例,其商业垄断也有对内和对外的两个方面。对内是指在德国,汉萨同盟压迫那些非汉萨城市或不服从者。布鲁日市是汉萨在外的重要商馆所在地之一,对其贸易贡献很大。尽管如此,汉萨同盟曾在1280、1305、1358年数次对该市实行经济封锁,迫使其对汉萨的经济政策作出更大的让步(14)。粮食贸易是汉萨的大宗项目,1416年,加盟城市决定,非汉萨城市一律不得在汉萨支配的地区从农村直接购买粮食,也不准在北海、波罗的海进行粮食交易,并且必须使用汉萨城市所拥有的水陆码头和货栈(15)。对外是指同丹麦、荷兰、英国等外国势力的竞争。15世纪以来,荷兰兴起,其商业发展逐渐威胁到了汉萨的利益。对此,同盟禁止荷兰商人在卢贝克的市场以外购买斯堪的纳维亚产的黄油和肉类,德国产的啤酒等等。而且就是在卢贝克的市场,汉萨商人还要行使4至7天的先买权。这样苛刻的强制政策经荷兰人多次交涉后才略有放宽,即先买权的日期由一周缩短为8天(16)。 但这种同盟的垄断也并非没有对手。对汉萨来说,最危险的敌人莫过于英国了。自14世纪以来英国毛纺织工业迅速发展,英国商人便不断地向海外进行扩张。他们不仅越过汉萨城市直接与普鲁士及俄罗斯通商,还积极将本国的产品打入汉萨的市场,如以科隆为首的莱茵城市中,从内部去瓦解这个同盟(17)。但英国商人的海外活动是得到国王的大力支持的,所以商业垄断的形式更进了一步,成为国家的垄断。 1353年,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羊毛垄断法之后,英国国内的毛纺织业和毛纺织品输出不断地扩大和发展。16世纪中期,亨利七世特许成立的冒险商人团体(Merchant Adventures)以及1580年创建的利范特公司(Levant Company)、 1600年设立的东印度公司(East India Company)等,都带有国家商业垄断的色彩。荷兰与法国的东印度公司也都属于这一类。不过,这种垄断形式都产生于中世纪末期以后,超出了本文探讨的范围,在此从略。 商业垄断虽然内容繁多,形式不一,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城市自身的利益。在中世纪,由于商品经济还很微弱,为了抵御封建势力的压迫,保证城市自身的生存,商业垄断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其积极意义也正在于此。 三、商业垄断中的各种矛盾 中世纪的商业贸易并不一定要在竞争和垄断的情况下进行,尤其是在早期。国际大市就是自由商业的典型例子。如前面提到的国际香槟大市,由于政治上的中立与贸易上的自由,在13世纪中叶以前曾盛极一时。但是,大市缺乏紧密的组织,又过度地依赖外地的商人,当地中海至大西洋的贸易航路开辟之后,其交流中心的意义便开始衰减了。再加上国王重税的压迫和百年战争的破坏,大市的繁荣也就彻底地结束了(17)。因此,这种类型的商业可以说是完全被动的,其生命力也是脆弱的。 另一类就是积极发展城市本身的商工业,并采取各种措施来提高自己的生存能力。实行商业垄断的城市,基本上都属于这一类。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讲,商业垄断可以说是城市经济政策成熟的表现,因为它所带来的,是市民意识的提高和经济实力的增强。 但是,商业垄断的本身又包含着许多的矛盾,这些矛盾最终导致了中世纪城市的衰落。大致说来,矛盾有两类:城市与农村,城市与封建领主,城市之间的对立;城市当局与一般市民,行会主与手工业生产者之间的斗争。 如前所述,城市对农村的优越地位是通过在禁制领域内实行强制而建立的。压迫和剥削农村,限制其商工业活动,从本质上来讲,城市与封建领主没有什么不同。城市强迫农村为自己提供粮食和农产品,并自己规定价格。比如在佛罗伦萨,农产品的价格要由价格委员会来确定,而这个委员会的成员全是商人和手工业者代表(19)。这样一来,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农村越来越成为城市的附庸。一些城市甚至不顾欠收和荒年,强行征收粮食向外出售,因而激起农民们的反抗(20)。农村地区的落后阻碍了货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造成了城市的孤立。这种情况在德国尤为严重,它只对封建领主势力包围城市有利。而在英国,城乡之间的对立比较缓和,因而农村工业的发展就有了良好的基础,向资本主义大生产的过渡也就顺利一些。 城市与封建领主之间的矛盾是由各种因素引起的。在维护中央集权方面,城市是反对封建割据的主要力量。城市又以其自由的空气吸引了大批农村的手工业者和逃亡奴隶,用货币经济的力量瓦解了封建庄园制度。而实行商业垄断更增强了城市的实力,造成了封建领主、特别是骑士阶层的贫困。这样,骚扰商路、设立各种关卡,或者以武力来压迫城市都成为封建领主们常用的手段。从客观上来讲,商业贸易的不通畅影响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如德国),而保卫城市本身与商路的安全又使城市市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当时各个城市预算中,军费开支都高得惊人。如1379年科隆市财政支出的82%就是直接或间接用于城市防御的。1436至1437年,纽伦堡市的军费开支竟占总收入的90%,同期美因兹市的也在75%以上(21)。毫无疑问,这么多的资金流入非生产渠道,必然会严重地影响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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