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亨利一世加冕宪章》居于特别的地位,斯提芬、亨利二世都对其进行了确认。斯提芬的确认令有两个。一个可能颁布于1135年斯提芬加冕之时,其中规定:“我已向我的英格兰男爵和臣下赐予并通过这个宪章确认我的舅舅、英王亨利赐予和授权的一切自由和良法。我也赐予他们在国王爱德华时期业已享有的所有良好的法律和习惯。”(24)这个确认令极简短,全部内容都在于突出习惯、法律和自由的地位,以及对他的先人的崇敬和对忏悔者爱德华的法律的重视。而爱德华法律以及亨利一世所赐自由、法律,在他们各自的时代便都是习惯的反映,在斯提芬时期甚至可以称为“古老的”习惯了。另一个确认令发布于1136年,其中规定:“我承认并宣布教会的豁免权,这些权利业已通过他们的特许状得到确认,他们自古以来一直遵守的习惯将仍然不受侵犯。我也承认教会自我的外祖父威廉时期就已拥有的财富及其占有权,无论是现行的还是过时的,都将免于征敛和诉讼。”“我将保有我的外祖父威廉和我的舅舅威廉确立和维持的林地为我所用。”“我废除一切苛捐杂税、非正义非人道以及诉讼过程中因援引惯例出错而强征的罚金(miskenings)。”“我将遵循良法、古代的正当的习惯来征收关于谋杀、诉讼以及其他事项而发生的钱款。”(25)与1135年确认令相比,除了宣布继续遵循、维护古老习惯外,这里又增加了两个新的内容:一是承认教会对他们的财产的永久性占有和免于征收及诉讼;二是关于王室林地的保有和维持。前者显然针对国王的勒索和邪恶税金的征敛;后者则表明王权也在借助习惯的力量维护他的权益,宣布王室对林地的所有,警告那些不法封臣的侵占和骚扰。 亨利二世1154年的确认令完全模仿斯蒂芬的格式,规定:“我已经承认和恢复并通过这个令状向上帝、神圣的教会以及我的全体伯爵、男爵和臣下(vassal)确认我的祖父亨利王业已承认和让与的所有特权、赠品、自由和自由的习惯。同样,对于亨利废除和减轻的全部恶习,我也以我和我的继承人的名义予以减轻和废除。因此,我将要而且坚定地命令,神圣的教会和我的全体伯爵、男爵和臣下自由地、不受干扰地、全部、公正、和平地从我和我的子孙处,为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子孙拥有并坚持这些习惯、赠品、自由和免于钱款的勒索,正如我的祖父亨利王通过他的宪章向他们承认和让与的一切一样。”(26)从本质上说,亨利二世的确认令与斯提芬的确认令是一致的,都在于强调维护和遵循“祖宗之法”,但涉及的当事人群体显然更加广泛,措辞也更加考究、更有力度,从而进一步反映了亨利二世遵循和维护习惯的意志。 通过征服者威廉一世、亨利一世、斯蒂芬、亨利二世等对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税收习惯,亨利一世加冕宪章的确认令,以及确认令里关于忏悔者爱德华、征服者威廉的涉及和说明,我们已经获得一个关于历代国王遵循、承续、维护习惯、废除邪恶税金、保障自由的大致清晰的脉络。而历代英王以确认、恢复、维护习惯、废除邪恶税金、巩固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宪章及其确认,也自然成为贵族与约翰斗争的有力武器。 税收习惯确认之后,国王的征税活动通常在业已确认或虽未纳入确认范围却已形成传统的往昔的税收习惯的框架内进行。这就是首先遵循基本习惯,召开贵族大会议,召集主要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开会。会上,国王或国王的代理人提出征税要求并陈述征税理由,以取得参会人员的同意。继而就征收的税类、品色、数量等进一步争取参会人员的同意。由此,我们便可以获得一个关于正常状态下税收习惯表现和运行的概要的认识。 调适是指国王在现有税收习惯框架内所征税款无法满足王室或国务开支而采取的解决问题的临时措施,表现为国王对税收习惯的适度突破。这种突破,因没有触及习惯的底线,通常可以得到民众特别是贵族的容忍和理解。问题解决后,习惯并没有因此而发生本质变化,特别是没有形成新的习惯。 国王确认习惯并在习惯框架内依法循序征税是事情的常态,但常态并不意味着国王与民众之间不发生任何摩擦。这如同广袤的海面,即使在风平浪静的日子,也无时不荡漾着波纹,没有波纹的海面是不可想象的。海面的平静如此,习惯的常态也如此,其中不时夹杂着一些摩擦,摩擦产生了,便需要解决;问题解决了,关系才能理顺,社会才能发展,历史才能进步,这就是本题要讨论的调适。 国王在赋税征收时确认并遵循习惯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但遇到摩擦怎么办?如果遵循习惯行事,就可能无助甚至阻碍问题的解决。国王是一国之君,必须依靠强大的财政支持维护领土完整和开疆拓土。而英格兰国王又是法国国王的封臣,因而在法国还拥有广袤的领地,同样需要通过征税筹款征召军队予以维护,这就决定了国王违背习惯的可能性。而习惯从某种意义上说又是一个僵死的东西,面对新的情况而拒斥变通。但国家事务浩繁,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变化,这便必然与习惯发生矛盾。那么,当变化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国王不得不适应新的形势而违背习惯的时候,赋税又如何征收呢?民众特别是贵族是否给予配合呢?这里涉及王权和贵族的关系问题。我们必须承认,从基本的方面说,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国王是贵族的代表,贵族必须依靠国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反过来,国王也必须依靠贵族巩固统治,实现他的政治抱负。而贵族,又是一个有见识的精英群体,自知在这个国家中的地位和责任,因而并不总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为了一己之利而丧失大体。这一切决定了贵族和国王的对立冲突具有一定的限度,表现在税制上,便是贵族可以接受习惯的某种程度的变更。这种变更又时有发生,致使贵族不时做出让步,赋税征收文书中便开始出现“下不为例”的表述,久而久之,这种表述便转化为一种习惯用语,我们称之为“习语”。而每遇此类情况,双方也都知趣,贵族做出让步,给予同意;国王也做出相应承诺,保证“下不为例”,并向纳税群体寄发特许信件(letters patent),立誓以后不做同类征收。这在亨利三世的征税体制中,几乎成了一种程式。 1224年爆发弗克·德·特雷奥泰起义,国王的一名法官被拘,囚禁于贝德福城堡。大会议遂决定展开围攻实施救援,国王于是向高级僧侣征收协助金。按惯例,不经高级教职同意,国王不能征收协助金。部分僧侣可能给予了同意,但属个人同意而不是集体同意。于是国王声明,这次征收是个体而不是全体教职授予他卡路卡奇。约克大主教和德若姆主教最初未在其内,但后来也做了捐纳。包围期间,有许多个人捐纳,后又有一些联合捐纳。国王于是寄发特许书信,宣布这次征收不能构成未来征收的先例。(27)1226年加斯科尼战役,国王向受俸教职征收1/15税,遭拒。后向教皇求助,教皇遂致函英格兰教会劝纳,大主教斯塔芬因而提出缴纳1/12或1/14税的计划,国王遂宣布下不为例。据塞利斯伯里教会记录,他们曾召集全体教士开会,就是否授予、授予多少、怎样防止成为先例等问题进行讨论。1226年10月,大主教复召集教堂堂长(deans)、执事长(archdeacons)以及未与会代表在伦敦开会进一步讨论此事,才最后决定授予1/16税,1227年2月和1228年6月各缴一半。国王因此发布特许状,宣布此次授予下不为例。(28) 1229年和1230年,国王曾连续两次向教会征收盾牌钱,欧美学术界习惯将前者称“布列塔尼盾牌钱”,后者称“普瓦图盾牌钱”。由于两次征收都违背了习惯,一开始就遭到主教们的拒绝,后经协调,方同意以协助金代缴,每个骑士领3马克,并强调这些缴纳与军队征召无关。既然获得了授权,国王也就给教会寄去特许书信,承诺下不为例;同时说,他的权力既没有提高也没有降低。(29)1235年,亨利三世又复征收盾牌钱,为约翰的第二个女儿即亨利三世的姊妹伊莎白拉结婚置办嫁妆,但伊莎白拉不是约翰的长女,不能享受封建协助金。亨利三世于是召开教俗大会议,遂获得授权征收盾牌钱,每个骑士领2马克。高级教职似乎单独与国王进行了商谈,双方达成协议以不同名目缴纳。他们收到国王特许状,说此次征收下不为例。(30) 这里需要注意,国王向僧侣征收盾牌钱,意味着征收新税,目的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增加收入。这显然有违习惯,因为僧侣从没有也不能缴纳盾牌钱。按教会理论,教士是上帝派驻尘世的代表,他们的职责是侍奉上帝。而国王是世俗世界的领袖,他的权力甚至由教皇分予,(31)因此只能受教会支使而不是相反。可是,教士是从国王那里领得了土地,与之结成了封君封臣关系,按封建法,封臣必须向国王服役。而盾牌钱的缴纳,也仅仅意味着军役折算为钱款,并不能改变服役的性质。这样,教士如向国王缴纳盾牌钱,岂非违背了教会理论,于是为了协调折中,就以协助金代之。而协助金,顾名思义为帮助之意,便合于情理。显然,免服军役免纳盾牌钱是教会的特权,无论在教会还是在国王都已形成传统,既是传统,国王就必须遵从。所以,我们看这些案例,在国王一方,是违背了习惯;在教会一方,则维护了习惯。这一点,国王很清楚,所以给教会寄去特许书信,承诺这类征收都不成常例,同时说,他的权力既没有提高也没有降低。结果,国王获得了税款,也遵循了习惯;教士则维护了习惯,也保护了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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