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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中古前期的税收习惯(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顾銮斋 参加讨论

变通是指税收习惯在一定条件下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而自身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化不同于前文所说的调适。调适是指在习惯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适度满足国王的要求,带有明显的指向性或目的性。变通则侧重一般性意义,尤指习惯本身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或形成了新的习惯。变通的价值在于为税收习惯与时俱进、顺应和推动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创造条件。
    对习惯的信任、倚重、维护和遵循,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社会各等级、各群体强烈的法律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英国中世纪的文化特色。但如果从另一个角度观察这种现象,它又似乎意味着循规蹈矩和故步自封,因为习惯的职责是维护既有,固守传统,将人的行为和活动局限在业已形成的规制之中。这种规制在基本的方面当然是积极的,对于孕育新的因素也具有重要作用。但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它的一些消极甚至反面作用也会暴露出来,在维护积极因素的同时,也往往在维护陈规陋习,表现在赋税上便是维护财政体制过时的因素。这样,对习惯的信任、倚重、维护和遵循,便存在一个保守与发展的悖论问题。在这种悖论中,如果一味强调遵循习惯,维护传统,就必然限制发展。而作为一国之君,国王管理的是现实的国家,国家的现实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不需要革新和发展,这在本质上便与某些习惯相抵触,因而要求对这些习惯进行变通甚至更新。
    英国中古习惯拥有良好的变通机制,这主要有两方面表现。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旧的习惯不再为人们所遵循,逐渐背离历史发展和淡出社会需求而被人们所遗忘。随着这些习惯的消失,一些新的习惯逐渐形成,从而适应和满足了新的需求。二是对税收习惯进行自觉清理,这通常经过一定范围的讨论和表决,而后通过国王的令状宣布废止。清除的对象包括一些陈旧的习惯,也包括一些邪恶的习惯。前文所举《亨利一世加冕宪章》、《斯蒂芬宪章》、《亨利二世宪章》等文本中关于邪恶习惯的废除,就是这种自觉清理的典型案例。
    描述和分析英国中古前期盾牌钱或免役金的形成和演变路线,可以进一步了解税收习惯的变通机制,说明它的意义。此前军制规定,封臣为领主服军役每年为40天。这一规定在当时颁行自有它的理由,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战争之需。但随着岁月的推移、战争规模的扩大和时间的延长,它日益滞后于战争实际,至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特别是国家之间的战争,常常旷日持久,岂是40天就可以结束?但按封建法,封臣服役期满就可以退出战场,而不论战争胜败和是否结束。显然,这一规定已经成为军事制度的陈规陋习,必须改革。但怎么改?延长服役时间吗?那样肯定会激起封臣的不满,有可能导致改革的失败。缩小骑士领面积从而增加骑士领数目吗?同样会激起封臣的不满从而可能使改革受阻。事实上,习惯的变通机制很早就开始发挥作用了,只是因为条件不够成熟而效果不够显著。11世纪末,王权已经开始对那些不愿和不能服役的封臣实行一次性现金征收,以代替军役。这里必须说明,封臣带领一定数目骑士为领主服役已经形成习惯,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只要未完成义务都可视为对习惯的违背,而所谓一次性缴纳现金以代军役即是封君对不能服役的封臣的处罚,这不仅指俗界男性封臣,而且包括教职和妇女。(44)但无论采取什么措施,每次远征总有一些封臣不能从军,这已经成为突出的现实。为了适应这一现实,亨利一世开始按领地大小以骑士领为单位,对那些不能服役的封臣实行一次性征收,这就为进一步推行免役金整改创造了条件。而为了使征收更富实效,亨利二世对骑士领数量进行了大规模调查,(45)并将按骑士领征收免役金的方法作进一步推广。波洛克和梅特兰并不同意将盾牌钱整改归于1159年亨利二世改革的传统观点。(46)而我们猜测,这种征收的原始文件或已散佚或毁坏,但在亨利二世时期盾牌钱得到推广并形成制度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156年、1159年和1165年的几次征收,在财政署卷档中都留下了记录,使我们有可能了解到征收的一些实况。他将封臣服役时间按骑士领数目和时价折算为免役金,然后用征收所得支付军费或组建雇佣军。但是对国王来说,仅仅将盾牌钱推广使用并不能根本解决当时的财政问题,历史的发展需要更多的赋税而不仅仅是军役。于是我们看到,这时的盾牌钱事实上已经转化为赋税,与原初意义的盾牌钱并行使用了。这样,从11世纪一次性征收,经亨利一世以骑士领为单位实施局部征收,到亨利二世全面推行,再到盾牌钱演化为赋税,这一过程涉及了多个阶层、多个群体的切身利益,更关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而牵涉其中的各方都顺理成章地参与了调整,从而使盾牌钱的演变走出了一条健康的适于发展的路线。
    既然变通的过程适于发展,那么,这种变通就一定带来积极的效益。事情也正是如此,纵观整个过程,11世纪的征收可能使国王初步感受了征收免役金的优越,但由于这种变通在当时尚属无奈之举,国王的感受还可能是朦胧的、模糊的。亨利一世按骑士领征收无疑为免役金的调整创造了条件,但产生的效益还是局部的,既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旧的军制,更不可能对社会经济产生广泛影响,也没有形成利益各方都认同的制度。亨利二世的整改最富成效,这是一次一举多得的变通,相关人员都从中受益。对国王而言,他不再承受陈旧的军制之累,由于雇佣军的组建,不再受时间的限制,从而免除了战场的后顾之忧,提高了战争的胜算,而且可以将折算所得转为军费,灵活方便;对封臣来说,如果不愿服役,可以用钱代役,将原本用于战争的时间用于其他,经营牧羊业或从事种植业,从而将折算所失转化为经营所得。
    英国中古税收习惯就是在这样一种状态中运行演进的。这种运行、演进,淘汰、荡涤了陈旧、邪恶的习惯,催生、强化了进步、公平的习惯,在一定意义上保证了历史的健康发展。
    正因为存在变通机制,循守习惯便具有了重大的法治意义。也正因为存在这样的变通机制,素以循守传统名世的英国中古社会才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这种发展不仅表现为生产力的提高、生产方式的进步,更表现为政治制度的革新。而作为这种发展的集中表现,是早在十三四世纪便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从而开始了国力的腾飞。
    前文从概念上讨论了税收习惯的成文化问题。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税收习惯的成文化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业已开始,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民族大迁徙的终结和北欧民族的相继定居,一些习惯陆续写成文字,仅从留存下来的资料便知,关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习惯,记录的文本就不下十数种,而颁布的法令更不计其数。其中有些立法或法令,即包含了当时的税收习惯。盎格鲁·撒克逊人很早就形成了这样的原则:所有供纳都必须遵循习惯而实施,依据当事人的意愿而确定。(47)而隔海相望的诺曼人,也有自己的习惯和传统:自由人依据一定条件领有土地,任何超越这些条件的要求都必须在领主与附庸之间通过协商甚至讨价还价才能实现。无论领主还是国王,在自己的领地征收实物还是钱款时可能较少受到限制,但他们必须尊重和遵循传统与习惯。显然,两种文化具有相近的特质,正是这种特质,构成了两岸税收习惯的共同基础。诺曼征服后,王权又先后将一些税收习惯记录成文。前已论及,征服者威廉在英格兰建立统治后,即派人到各郡调查收集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资料,并据此制定《威廉一世法》,责令法国人依据英国习惯缴纳居民税。在颁行法律的同时,威廉一世又实行属人原则,保留、使用了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习惯。而属人原则的基本精神,就是尊重被征服者的习惯,这使征服后的不列颠法律编纂和司法活动呈现出多元并存的局面。此后,历任国王都效仿或参考前朝编订法典。这些文件都包含了关于税收习惯的记录,虽历经变迁,年代渐远,所谓法律仍然未出各朝习惯法范围。
    但税收习惯大规模成文还是在《大宪章》诞生的时代,而《大宪章》的起草和颁行则是这次大规模成文的标志。1215年事件接近尾声,胜利一方遂依据习惯将他们的诉求写成文字,并经国王签署而付诸实施。这一标志性事件不仅进一步显示了税收习惯的强大力量,而且预告了它的长盛不衰,无论在当时还是对后世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前文论及,从本质上说,写成文字的东西仍不过是对习惯的记录,但文本的力量究竟要大于人类记忆和口头表达,特别是经国王签署之后,就更是如此,这注定了一些习惯必然记录成文。《大宪章》诞生的时代,历史条件已经远异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彼时文明风貌尚称原始,而这时已有长足发展。尤为重要的是,这次成文的使命在于排斥和清理异质案例,比如前文所论基本习惯如“共同同意”,即作为单独条款赫然列入《大宪章》。这一条款的列入,不仅排除了约翰的巧取豪夺形成习惯的可能,对后来英国和欧美各国的政治制度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大宪章》作为英国中古前期最负盛名的法律文本,可以说处处彰显习惯的力量,洋溢着习惯的精神。文本共63条,几乎每条都涉及税收习惯问题,其中,第2、3、4、12、13、14、15、16、25、29、41、43、46等条都是针对或密切关联赋税征收习惯的规定,涉及的税项包括:继承金、未成年人所继承土地的征收物、应付款、盾牌钱、协助金、传统3项、伦敦协助金、劳役、军役、各种罚金、租金等等。(48)此外,还有多条涉及罚金问题,实际上是针对国王的额外征敛,在本质上与赋税相类似。这里试对几个典型条款作些分析。
    第2条处分直接封臣遗产继承问题,规定:继承人如按习惯缴纳继承金,即可继承全部遗产。继承金金额分别为伯爵爵位100镑、男爵100镑、骑士领100先令。(49)该条款明确规定,这些继承金的金额乃由习惯形成。关于伯爵、男爵的继承金,《大宪章》颁布之前通常为100镑,虽不排除有时也高于这个金额,但条文所列,基本与习惯相合。(50)关于骑士领的指标,当时从国王处领得收回的土地(escheat,因无继承人或没收而归还国王的土地),按习惯,通常支付100先令即5镑。(51)这也可以从格兰维尔的法律论文中得到佐证:男性继承人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宣誓效忠,并依据王国的习惯提交100先令继承金,便可继承全部财产。这是索克曼份地一年的价值,而这个价值是合理的。(52)但如前所述,约翰在进行普瓦图战役之前,向男性继承人勒索的继承金多者为上万马克,少者亦达数千马克,这就不仅是对习惯的“违背”,甚至是对习惯的无视和践踏了。而通过《大宪章》的颁布,被突破了的习惯又得到了矫正和恢复。由于直接封臣去世之时继承人有可能未成年,《大宪章》又作了第三条规定:对于未成年继承人予以监护。而继承人一经成年,监护人须将遗产悉数退还,且不可收取继承税。(53)因为监护期间,土地转归监护人管理,一应收入也由其收取。其他财产,亦由监护人使用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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