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罗马和周代中国无论是在时间、婚姻家庭形态,还是在社会形态上,都处在大体相同的发展阶段。然而,对于它们家长权力的表现特征,却一直没有人进行过系统的比较研究。本文试图就家长权力的核心部分--父权在古代罗马和周代中国的表现特征,产生差异的原因,以及其对当时各自社会的影响,做出粗浅的认识。 一 在古代罗马,一个由合法婚姻所生的孩子,不管是男孩(filiusfamilias)还是女孩(filiafamilias),从一出生起便处于父亲(pater)的权力(potestas)之下。父亲是家庭(familia)的首脑,他所统治的这个家庭包括他的子女、子女的孩子、夫权婚姻下的妻子以及奴隶。所以,这里所说的父亲也可能是祖父,甚至是曾祖父。 这样的父亲对其子女和子女的后代在法律上拥有极大的权力,特别是生杀权、出卖权、包办婚姻权以及财产专制权等。 1.生杀权罗马共和时期,父亲对其子女的生杀权,首先表现为在法律上有权拒绝抚养刚出生的婴儿。一般说来,婴儿初生,第一个隆重的仪式将是得到一家之主的承认,否则便不能成为这个家庭中的一员。通常的仪式是,助产士把婴儿洗净之后,放在婴儿父亲的脚边,如果父亲将之抱起,便承认婴儿是自己的孩子,表示愿意将他(或她)作为家庭的成员收养。如果婴儿相貌丑陋,发育不良,便认为是不祥之兆,立即弃之,并要祭神消灾。《十二表法》曾明确规定:如果婴儿出生时畸形,应该立即杀死。① 其次,父亲有权对子女进行审判和处罚。古代罗马法律规定:对处在父权之下的家庭成员的审判和处罚,权力完全属于父亲。②《十二表法》明确指出:父亲对于其权力之下的子女有终身支配权:如果子孙犯罪,他可以“监禁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等等,“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十二表法》甚至给予了父亲对子女的生杀之权。塞留斯特记载说,公元前63年,弗尔维乌斯因为与卡提林那阴谋有牵连而被父亲处以死刑。③瓦勒里乌斯讲了两个例子:一个例子是彭提乌斯·欧菲狄亚努斯有两个不争气的女儿,其中一个女儿与她的老师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另一个女儿也被引诱堕落,于是父亲将她们杀死,认为“这样就没有必要为她们举行羞辱难堪的婚礼了。”另一个例子是有位名叫阿提乌斯的人。他亲手杀死了自己的女儿,理由是她与不少男人乱搞。④ 当然,这种生杀权也不是绝对的。譬如弃婴问题,狄奥尼修斯说,最初罗慕路斯就曾明文规定:父亲对于妻子为他所生的孩子,至少必须抚养其中的男孩和女孩中的长女;倘若违反,将没收他的一半财产,或给予其他惩罚,甚至宗教的惩罚。⑤又如在涉及对子女重大过失的处罚时,父亲往往得事先征求家庭会议(consilium)的意见。⑥ 父亲对子女的生杀处罚权到帝国初期已经不能为人们所接受了。塞内卡说,有位父亲将自己的儿子处罚至死,“因此激怒了邻居,被他们私下狠狠地揍了一顿。”⑦布克兰德甚至认为法律早些时候就已开始取缔父亲的这一权力,指出:“到古典时代末期,法律已禁止父亲杀死自己的儿子;即使父亲征求了家庭会议的同意,也被视为犯罪行为;如果儿子犯罪,必须带到一般法庭判决。”⑧在对女儿的处罚方面,公元前18年的奥古斯都私通法特别允许父亲对女儿的私通进行惩罚;但是法律还规定:父亲必须同时审判私通双方,并判双方死刑,不允许单方面审判或杀死其中一个,所以这实际上也是对生杀权的一种限制,目的可能是为避免施行死刑处罚。⑨弃婴的习俗则到公元374年也被宣布为非法。⑩ 2.出卖子女权乌尔皮阿努斯《特殊条例集》载:“父若三次卖出其子,则其子可脱离父权获得自由。”(11)从古代罗马其他法律材料和古典作家的著作中,我们都能找到父亲出卖子女的材料。(12) 单看乌尔皮阿努斯原文,很难理解其全部含义。不过,狄奥尼修斯对此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罗马立法者非但没有停止给予父亲对儿子的权力,反而允许父亲出卖其子。他没有考虑到这一允诺会被人们视为残忍,且较人之自然情感也更加野蛮。这是在希腊自由习惯中成长起来的任何人都会对之感到不可理解,且视之为野蛮霸道的事。他甚至还允许父亲出卖其子达三次之多,以此谋得钱财。他给予父亲对儿子的权利比主人对奴隶的权利还大。因为一个曾被卖出而后获得解放的奴隶从此以后就可以自力……”。(13)狄奥尼修斯的分析非常中肯:父亲所以反复卖出其子,经济目的是根本动机,且这一点为法律所保证。古朗士也说:“由于父亲有权处理所有家产,儿子的劳动是收入的一个来源,儿子就可以被看作是财产。因此,父亲可以把这种劳动工具让予他人。这种做法,即叫‘卖子’”。(14) 但是,如果说父亲对其子女的出卖,最初可能包括把子女卖为真正的奴隶以获得钱财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到共和末期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父亲对子女的出卖成为一种象征性的抛弃(noxal surrender)。这种“象征性的抛弃”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父亲把犯罪的子女象征性地抛弃给司法机关。因为罗马法律规定:父亲对子女的行为。在法律上负有责任:如果子女当中有人犯法,父亲必须上法庭承担损害费,或者将犯者交给司法机关。(15)这里的“交给”是一种为终止父权而采取的象征性抛弃。它通常伴有正当的解放程序,即象征性地出卖,如果是儿子则重复三次,如果是女儿则一次完成。(16)另一种情况是,父亲为了子女的解放、收养以及各类买卖婚姻申请而名义上出卖他们,从而达到终止或产生父权的目的。收养只是男子的权利,它分“自权人收养”(adrogatio)和“他权人收养”(adoptio)两种,目的是为了产生父权。买卖婚也分古老形式和后来的“担保买卖婚”(coemptio and coemptio fiduciae causa)两种,目的是为了终止父权。(1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