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包办婚姻权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子女在第一次订婚时,年龄可能都非常小,很难有反抗的意识。法律规定女孩结婚的最小年限是十二岁,男孩十四岁,而订婚的年龄自然会更小。(18)在特殊场合,为了某些政治需要,有时子女还在幼年时,婚姻就被父亲给敲定了。如克劳狄在女儿屋大维娅只有两岁的时候就把她许配给西拉努斯;屋大维娅十三,四岁的时候,克劳狄又将她许配给后来的尼禄皇帝。(19)第二,子女拒绝婚约的条件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果女孩想拒绝父亲包办的婚姻,她必须证明未婚夫是个道德败坏的人;如果是男孩,除非父亲给他挑选的妻子声名败坏。脾气暴烈,否则他也必须遵从父亲的意志。(20)第三,子女离婚须经父亲同意才能生效。如果是夫权婚姻,儿子离婚要经过父亲的同意。如果是非夫权婚姻,女子离婚还得经过生父的允诺。有时甚至出现父亲强迫子女离婚的事,如公元2年,优里娅的丑闻曝光, 奥古斯都没有征得提比略的同意就强迫他与自己的女儿离婚。(21) 在贵族阶层,父亲包办子女婚姻的动机,常常是追求个人或家庭的政治目的。凯撒“娶了他的执政官继任者比索的女儿卡尔尼娅为妻,并把自己的女儿优里娅嫁给了庞培。”因此,“靠着岳父和女婿的支持,凯撒从所有行省中选择了高卢。”(22)庞培的父亲死后,庞培因为父亲的贪污案受到指控。受理此案的大法官安提斯提阿斯看到庞培有崛起之势,便同朋友们商量把自己的女儿许配给他,“庞培按受了这桩婚事,二人秘密达成了协定。”(23)到奥古斯都时,他的独生女儿优里娅简直完全成了他扩大权势和谋求利益的工具。(24)所以,“对于罗马政治家来说,婚姻是一种爬高的工具,是一条在权力和财富中间建立联盟的途径。共和晚期的主要人物都曾利用婚姻去实现他们的政治野心,并且助长了他们的政治力量。”(25) 不过,也有些父亲尊重子女对婚姻的意见。西塞罗之女图丽娅爱上了一个浪荡公子,尽管西塞罗对此并不赞成,并且预料这桩婚事将不会给女儿带来幸福,但他还是尊重女儿的选择,希望她的判断是正确的。(26)应当指出,为政治目的而包办子女的婚姻这类事情多发生在贵族家庭;在一般平民家庭,则很少发生。而且,共和末期以后,随着非夫权婚姻的普及,子女在不同程度上都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西塞罗说,如果父亲拒绝他们所选择的婚姻,他们便向行政官员寻求支持。(27) 4.财产专制权古代罗马的父系家长所以能凌驾于整个家庭之上,不仅由于他是“天然首脑”,关键还在于他握有家庭中的经济大权。按照罗马法律,父权之下的人们不能占有财产,他们挣得或获赠的一切东西都属于父亲所有。(28)一个儿子可能长大成人,有其灵活的商业事务或其他职业,或参加公共生活,一个姑娘可能结婚,并且做了母亲,但是他们在法律上仍一无所有。(29)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父权之下的子女是作为父亲的“奴隶总体”而存在的。换句话说,子女作为奴隶而被看成是父亲的一部分家庭财产。所以西塞罗说:古代罗马法律禁止父子之间的任何契约关系,如果父亲向儿子出卖财物,等于卖给自己,因为儿子所获法律上也归父亲所有。(30) 父亲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力的另一种表现是,有权通过立嘱的方式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在《十二表法》中,父亲立嘱的权力得到了承认,从而也就获得了通过立嘱剥夺子女继承权的法律权力。如据乌尔皮阿努斯:“按照一个人应该对他的[奴隶]牲畜或财产的监护立下遗嘱,即具有法律效力。”(31)又据西塞罗:“凡是家长对自己的奴隶和牲畜已经做过的遗嘱处理,应当在法律上生效。”(32)不管父亲在实际生活中是否经常这么去做,但法律赋予了他这种权力和这种可能性。莫尔赫德指出:在《十二表法》以前,我们虽未在文献材料中发现子女被剥夺继承权的例子,但我们发现,早期罗马家族的遗产不只是几代而是连续几百年保留在一个家庭之中,这就说明,即使父亲去世,子女也几乎不可能瓜分家产。莫尔赫德推测说:“父亲可通过遗嘱将财产留在一个儿子手中,其他子女则被剥夺继承权,或只领得一份彼库里(peculium,私蓄的意思),通过这种途径,可以确保一个儿子的继承,从而防止家庭财产的拆分。(33)我个人认为,在《十二表法》以前,父亲剥夺子女继承权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当时还没有关于立嘱方面的法律,家庭的财产在父亲死后只是形成一种自然的转移,儿子是当然的承受者(ipso iure heres exsistit)。在那时,父亲为防止家庭财产的分裂,可能通过别的方式(如出卖儿子,或放逐他们去海外殖民等)将财产传到一个儿子的手里。 到共和末期及帝国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儿子可以做父亲的代理人进行商业活动,因此有权控制一笔款项或一些财产,称“彼库里”。(34)不从事商业活动的年轻儿子每年也能从父亲那里领到一份“津贴”。父亲给予他们的这份津贴也属于他们“彼库里”的一部分。西塞罗说:凯里乌斯在彼传讯以前,独自住在帕拉丁山上自己的别墅里,生活得自由、富裕和放荡,而且没有欠债,这可能主要是得到父亲津贴的缘故。(35)塞内卡也曾提到,某人因为企图谋害父亲而被流放到马尔塞勒斯之后,慷慨而豁达的父亲并没有中止对儿子的津贴。(36)在女儿这方面,盖乌斯说妇女(尤其是从事裁缝、纺织或一般贸易的妇女)可以占有“彼为里”(37)。乌尔皮阿努斯指出:子女占有“彼库里”具有法律效力。(38) 父亲剥夺子女继承权到共和中晚期以后也已经明显地受到限制。一方面,剥夺继承权只是对于子女不良行为的惩罚;被剥夺继承权是不光彩的;如果父亲想这么做,必须找出充足的理由,因为这是违反常理的事。(39)另一方面,官员和法庭为防止家长滥用权力,常常干预他们的立嘱。瓦勒里乌斯还提到:法官曾废除一个立娼妓为继承人的遗嘱;法比乌斯的儿子因为生活放荡,被法官排斥于继承之外;有位父亲想通过立嘱剥夺儿子的继承权,结果遗嘱被法官宣布无效。(40)所有这些,说明立嘱权并不是绝对的。 以上分析说明:(1)在古代罗马,家长(父亲)对子女享有的极大权力, 使子女完全处在家庭奴隶的位置,而这种权力是以追求经济与政治利益为目的的。所以恩格斯说:“familia[家庭]这个词,起初并不是表示现代庸人的那种脉脉温情同家庭龃龉相结合的理想;在罗马人那里,它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famulus的意思是一个家庭奴隶,而familia则是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这一用语是罗马人所发明,用以表示一种新的社会机体,这种机体的首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41)(2)罗马到共和中晚期特别是晚期以后,家长(父亲)对子女的权力呈现明显的削弱趋势。如:对子女的生杀处罚权大约延续到帝国初期;对子女的出卖到共和末期成为一种象征性的抛弃;在子女婚姻问题上,公元前一世纪父亲开始尊重子女自己的选择;在财产问题上,共和末期到帝国初期。子女在一定程度上有占有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力,家长剥夺子女财产继承权也越来越受到司法部门的干预。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父亲的这种权力并不妨碍儿子参加公共政治生活。法律规定:“父权之下的儿子应当参加公共事务,可以担任行政官职,或充当监护人。”(42)因此,儿子因为政治生活而产生的个人行为不受家长的约束。卡罗克说:“在公共生活中,父亲的权力很少起到作用,因为当父亲是一个普通公民而儿子是位官员时,正确的行为规则越来越发挥作用。”(43)所谓“正确的行为规则”发挥作用,是古代罗马法律走向完善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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