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古代罗马的父权到共和中晚期特别是晚期以后,呈现出明显削弱的趋势,而在周代中国,尽管也曾经历春秋战国的社会震荡,父权却依然如故。那么,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父权对当时各自社会又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呢? 关于父权在罗马的削弱,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值得注意: 第一,长达二百多年的对地中海地区的征服战争,刺激了罗马奴隶制的发展。公元前209年,罗马攻陷他林敦以后,俘虏了三万奴隶。(57)公元前177年罗马征服撒丁尼亚,公元前167年罗马征服伊庇鲁斯,分别俘虏了八万和十五万当地居民。(58)到公元前二至一世纪,罗马的阶级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奴隶人数的增加是这个时代的罗马社会比之早期罗马时代的一个重要变化。大批的奴隶,犹如决堤的洪流涌进了罗马人的家庭。在中上层的家庭中,拥有奴隶的多少往往成为人们衡量财富、地位和权势的标准。这时奴隶作为苦力被用于罗马的家庭手工业作坊和农耕,或充当家奴直接服侍主人、从事管庄、看门、报信、斟酒、厨房打杂、清扫房间、理发、家庭教师等工作。这些苦力性和奴仆性工作以前都是罗马家庭子女的事务,如今,众多的家庭奴隶取代了他们被奴役的地位。因此,家长为维护个人权威和出于经济目的而赋予其权力之下的子女的义务就转嫁到奴隶身上,家长的一些权力丧失了其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掠夺性财富大量流入罗马。第一次布匿战争后,罗马获得了三千二百银塔连特的赔款,第二次布匿战争后,得到了一万银塔连特(59)。公元前201年,西比阿战胜迦太基,给罗马国库带来了十三万三千斤白银,并分给每一个战士四百阿斯。(60)而且,在征服以后,罗马还要向各行省征税,进行更加有组织的掠夺。掠夺性财富的流入,促进了罗马奴隶制经济的迅速发展,这在奴隶主阶级的结构上可以明显地看出来,即这时形成了一个以从事商业、金融、高利贷为主的奴隶主阶层--骑士阶层。许多子女可以充当家长的代理人,或独立地进行这类活动。同时,财富的急剧增加也极大地改变了罗马人的、尤其是罗马上层的生活方式,统治阶级上层的奢华之风明显地显露了出来。从前,质朴勤俭,讲究道德是每一个罗马人的美德,现在他们不但把一切辛苦工作交给奴隶去做,而且讲排场,比奢侈,贪图日常生活的享乐。对于那些对政治不发生兴趣的人来说,贪图享乐则更表现为追求感观与肉体刺激,有的可能因此而远离自己的父亲。这样,传统道德赋予罗马家长的一些权力,在这种生活方式下自然受到极大的冲击,并因此走向削弱。 第三,古代罗马共和国历史的发展与其法治的完善极其密切地联系着。如果说,父权是人们最初依赖血缘关系而不依靠法律的一种保护,是一种需要的话;如果说,城邦产生之初,罗马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尊重以往的传统与习俗,肯定了家长对子女的许多绝对权威的话;如果说,那时的罗马由于法律还不完善,国家权力还不能完全取代氏族的权力,不能完全取代家长的权力的话,那么,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家长的这些权力已越来越受到限制。如:法律对于家长弃婴权的限制;家长对子女的重大处罚必须经过家庭会议;儿子因为政治生活而产生的个人行为不受家长的约束等。尤其是共和中晚期以后,奴隶制的高度发展,罗马上层社会的生活方式的重大变化,使得许多社会矛盾充分地表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罗马国家不断地完善法律,逐步限制了家长的权力,以适应新的变化了的情况。 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能忽视父权对罗马国家与政治的影响。我们知道,最初罗马国家的权力机关元老院是由氏族贵族即各家族之主所组成,因而基本上为各大家族之主--patres所控制。元老院由过去的氏族制度机关转化成国家机关以后,它当然是阶级压迫的机关,是保护奴隶主贵族利益的。但在其初期,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护其家族的利益。所谓家长与国家的联系由“国家”一词的拉丁意义也能得到说明。“国家”在拉丁语里叫“patria”。“patria”出自形容词“patrius”,即“父亲的”或“隶属于父亲的”。所以,正是由于这种家长--国家之主的相承关系,使得古代罗马父权对当时乃至以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一方面,父权影响当时的社会政治,如包办子女婚姻权在古代罗马几乎从未消失过,尤其是在贵族阶层。子女的婚姻往往成为家长谋求政治利益的工具。又如,虽然家长在法律上无权干预子孙的政治生活,但是崇尚父权的传统道德使得人们认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对家长地位的触犯总是大逆不道的。(61)另一方面,传统的父权生活养成了人们对权力的顺从和乐意尽守本分的性格。在罗马公民看来,执政官,将军以及后来的皇帝似乎就处在类似于家长的权力位置,他们对公民正如家长对子女一样,可以行使同样的权力。这种对权力的崇拜与顺从在共和中前期有利于罗马公民长期追随执政官,将军南征北战,建立地中海世界的霸业,而且到后来,对于“抑制存在于国家之中的离心势力,也有一定的影响。”(62) 而在周代中国,父权之所以没有象在罗马共和中晚期那样受到严重的冲击,或者说,它从根本上得到保留,是因为它赖以存在的家族社会有其牢固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与法律基础。(1)经济基础:周代是农耕兴盛的社会,农耕的根本是土地,而土地是搬不动的。父子或子孙世代耕种同一块土地,自然相居在一起。士大夫以上均有封疆食邑,而封疆食邑也是以土地而划分。所以,单一的农耕生产是造成周代家庭--父权稳定的经济基础。《礼记·月令》:“乃择无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藉”。可见统治阶级出于政治安定的需要,也非常重视使民专一于土地。(2)政治基础:周代政治以家族为对象,贯穿“治家治国为一”的原则,凡政治上的理论和措施都特别重视家族的伦理观念,这样为家庭--父权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礼记·祭仪》:“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贵有德、贵贵,贵老、敬长、慈幼。此五者,先王之所以定天下也。”这说的是治家的伦理乃先王治天下之大道。《大学》上讲的更明白:“古之欲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孝者,所以事君也;悌者,所以事长也,慈者,所以使众也。”由此看来,周代家庭是周代社会的政治模型,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必须将这个模型做好,努力维护家庭的伦理道德和家长的尊严。(3)法律基础:周代社会既然以家庭为政治模型,则法律当以惩治违反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为其根本。周代法律对于不孝之罪给予重惩,这在《孝经》、《周礼》和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均有记载。又《孔子家语》五刑篇中所谓五刑之设,都说明以尊崇家长权力为核心的家庭伦理道德在周代被以法律形式牢固地稳定了下来。 中国周代父权的强盛对于当时的社会政治以及后来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1)在周代,家长与国君,君权与父权,君权与夫权是一脉相连、互不分割的。如《礼记·曲礼上》:“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又《孝经·广扬名》:“君子之事亲孝,事忠可以移于君;事如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在这里,国与家彼此沟通,君权与父权互为表里,君与民之间是“君父”与“子民”的关系。所以,周代统治者竭力维护家长的权威,使之成为统治人民的工具。即如《墨子·尚同下》所言:“是故古者天下之立三分、诸侯、卿之宰、乡长、家君,非特富贵游佚而择之也。将使助治乱刑政。(2)周代父权特征对于中国以后两千年中封建社会的家庭形态和家庭制度的形成,起了决定性的影响。周代是早期宗法家庭的鼎盛时期,到了战国秦汉,虽然巨大的社会动乱将早期宗法制度摧毁了,但是早期宗法家庭中的父权特征没有从根本上发生变化。因此,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很快又在旧的宗法制度的废墟上重新建立起封建的宗法制度,奴隶制家长制转变为封建家长制,后者的基础同样是父权。不仅如此,封建的宗法家庭被视为统治人民的政治和法律的基本单位,使得周代以后的中国政治生活中,再度出现了家庭秩序与社会政治秩序一体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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