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国周代家庭形态的主要形式是早期宗法家庭。之所以称为宗法,是因为它有固定的组织法则。士族有功受封或得官后,即自立一家,称“别子”。他的嫡长子为“大宗”,称“宗子”;历代相传,嫡长一系皆为大宗,皆称宗子。宗子的兄弟为“支子”,各成-“小宗”。小宗须听命于大宗。只大宗承继土田或爵位;族人无能为生时,可靠大宗养赡。《礼记·大传》所谓:“别子为祖,继别为宗”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这里的“祖”即是该宗法家庭的家长,他对子女以及子女的后代的权力有着与古代罗马父权完全相似的情形。 1.生杀权前面谈到,古代罗马婴儿刚生,首先要做的事情是,经过一定的仪式才能获得父亲的承认。这在我国周代也有相似的礼仪。《左传》桓公六年载:“子同生,以太子生之礼举之:接以太牢,卜士负之,士妻食之,公与文姜宗妇命之。”《礼记·内则》说:“国君世子生,告于君,接以太牢,宰掌具。三日,卜士负之,吉者斋朝服寝门外,诗负之,射人以桑弧蓬矢六,射天地四方,保受乃负之,宰醴负之,赐之束帛,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之。”这里讲到世子出生,要以大牢重礼来接,卜士而负,卜士妻而食等等,说明接生之礼非常严格。又《礼记·内则》:“凡接子,择日,冢子则太牢,庶人特豚,士特豚,大夫少牢,国君世子太牢,非其冢子,则皆降一等。”从各级接子须用不同之牲来看,说明接生之礼并不限世子。 至于弃婴问题,中国周代似乎与古代罗马的情况相反,法律不允许家长随意处死初生的婴儿。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有:“今生子,子身全翳也,毋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44)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1)当时确实存在因子女过多而处死婴儿的情况:(2)如果婴儿出生时形如怪物,也可以象罗马对待畸形婴儿那样,予以处死。 周代法律不允许家长处死初婴,这大概与孔子所谓庶为富与教之前提的思想影响不无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家长杀婴的情况,是由于人们难以承受因人口压力而招致匮乏的困难,而不象在罗马那样取决于家长权力的作用。所以,《韩非子·五蠹》有:“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生杀权的另一方面表现是对待子女的处罚。《说文解字》有:“父,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就是说,父字的本义即表示家长有对子女管教的权力与义务。所以《荀子》说:“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认为一家之有家长,犹如一国之有君王。既然国有法规,家也应该有惩罚。关于子女受家长处罚之苦,《孔子家语》记载有这样一个故事: 曾子耘瓜,误斩其根。曾晳怒,建大杖以击其背,曾子仆地而不知人;久之,乃苏,欣然起,进于曾皙曰:“乡也,参得罪于大人,大人用力教参,得无疾乎?”退而就房援琴而歌,欲令曾晳而闻之,知其体康也。 这说明子女受到家长处罚时,不但不能逃避,而且应该欣然受之。所以《礼记·内则》说,子女受父母扑责,虽至流血,亦“不敢疾怨”,仍得颜色惋愉,“起敬起孝”。 在处罚程度上,周代家长对子女有生杀权力。春秋时邲之战后,晋将知{K5C901.JPG}被囚于楚,在被交换回国前他对楚王说:“若从君之惠而免之,以赐君之外臣首;首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45)“首”是知{K5C901.JPG}的父亲荀首,“戮于宗”即是执行家法,在族内处以死刑。类似的例子还有:宋国司马华费遂之子多僚与{K5C902.JPG}相恶,谗{K5C902.JPG}于宋公;宋公怜惜费遂,故不欲处置他的儿子;华费遂因曰:“吾有谗子而费能杀,吾又不死,抑君有命,可若何?”(46)战国时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有:“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47)“非公室告”就是政府不予受理的意思。周代以后,法律对家长处死子女有所限制,但是,父母对子女仍有各种责罚和处置权;而且,子孙若有殴骂不孝的行为,父母给予处死是合法或可以免罪的。 2.出卖子女权周代国家对家长出卖子女有无限制,典籍未载,无从考稽。不过,有人认为,因《左传》有“臣呈鬻妻子”的记载,“则当时之卖郤家属而为国法所不禁,无庸疑义矣。”(48)又,孔子在卫,颜回随行,一日闻妇人哭声甚哀,便使人问其故,对曰:“父死家贫,卖子以葬,与之长决。”(49)这里讲到母亲为办理父亲丧事可以出卖其子,由此推测,当时家长有权出卖子女是非常可能的。 3.为子女主婚权《论语·公冶长第五》载:“子谓公治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子谓南容,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于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说的是孔子认为公冶长和南容人品好,便自行将自己的女儿和侄女儿分别许配给他们。作为子女,他们没有支配自己婚姻的权力,如《孟子·滕文公章句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贼之”。又《诗经·齐风·南山》:“娶妻之如何,必告父母。……娶妻之如何,匪媒不得。” 4.财产专制权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封诊式·封守》某里士伍甲的财产一览表内,包括妻子、成年未婚女儿、未成年儿子、两名奴隶、雄狗一条、衣器、房屋以及桑树若干。(50)这里的妻子、儿女与奴隶、雄狗等被作为家长的财产排列在一起,反映了家长在家庭经济中的权力位置。作为子女,他们无权私下占有财产。《礼记·曲礼》所谓父母在,“不有私财”;《礼记·坊记》:“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产”,说的都是这个意思。而且与古代罗马一样,周代子女关于财产的让与或借债之举,也在禁令之列,如《礼记·内则》还说:“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与以上各条对应的是对家长的尊奉。古代罗马法律虽然也提倡“应该敬重父母”,(51)可是在周代中国,子女对家长的尊奉却达到超乎国家和法律关系之上的地步。这种凌驾于国家与法律之上的尊奉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孝。孝是中国周代父权区别于古代罗马父权最典型的特征。 一般认为,孝道形成于西周时期,这在当时主要表现为对祖先的追祭。春秋时期,孝主要表现为顺从父母的意志,继承父母的遗愿等。《礼记·内则》说:“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孝子之身终。”然而,令人吃惊的是,当时由于对孝的过分强调,出现了“容隐”的伦理准则。孔子曾褒举鲁国的一个以老父“身死莫之养”为由,从君战而“三战三北”的人,认为这是“孝”。(52)他还主张父亲有罪行,应“父为子隐,子为父隐”。(53)战国时,虽然法家竭力抨击这种他们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的风气,但事实上这时容隐已经在法律上得到肯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有:“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54)周以后的立法,也承认亲属相隐的原则,特别是子女为父母、祖父母隐,不仅是容许的,甚至是必须的事;不容隐反而要被治罪。(55)至于子女侵犯父母,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是大逆不道的重罪。历代对这种“不孝罪”都加重批判,而这一原则在周代就已形成了。如《孝经》:“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周礼》有“乡八刑”,第一条就是“不孝之刑”。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有:“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不?不当环,亟执勿失”;又“殴大父母,为城旦。今殴高大父母,何论?比大父母。”(56)所有这些,与古代罗马所谓子女与家长“在公共生活中,……正确的行为规则越来越发挥作用”的情况是大相径庭的。 中国周代父权区别于古代罗马父权的另一个特征是:它没象在古代罗马那样,随着历史的发展而走向削弱,而是一直表现为较甚。有关家长对子女生杀处罚权的保留,以及在法律中以容隐原则为表现的孝道的延续,上面已经提及。至于其他方面,如“卖儿鬻女”、“婚姻主诸父母”以及“凡为人子者,毋得畜私财”等,这些即使到了解放前,也是屡见不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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