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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权力与社会权力(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 赵磊 参加讨论

二、原始社会权力关系的基本内容
    根据人类学提供的丰富材料,我以为,原始社会权力关系的基本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选举罢免权。美国有一位人类学家在南部非洲的昆人部落考察时,曾经问他们是否有一个拥有权力的首领,这些昆人回答:“我们当然有头人!事实上我们都是头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头人”。(14)据摩尔根对易洛魁人氏族社会的考察:“一个印第安酋长之职不是由于世袭权而是由于全体选民的选举,全体选民只要有充分理由就有罢免他的权利。”(15)值得注意的是,“氏族成员由于具有罢免权,并不时地行使这种权力,才能够维持主权来控制他们的首领和酋帅”。(16)选举和罢免权为共同体全体成员平等享有,乃是原始社会权力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一权力在中国古籍中被描述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17)夏代以前的“禅让”,就是“选贤与能”的佐证。
    由此可见,原始社会的首领和酋长不过是一介公仆而已。我国学术界近来有一种流传甚广的看法认为,“公仆意识”是在近代以后才出现的。这实在是一种谬误。虽然在近代以前,人们还不能从理论的高度来阐明“公仆意识”,但早在原始社会,这种意识就已经存在于人们的精神之中并贯穿于一切活动之中。
    (2)财产支配权。在原始社会, 生产和生活资料为全体氏族成员共同占有和使用,即原始公有制。从权力关系的角度上,恩格斯又把它称为生产者“对自己的产品的支配权力”。(18)除了主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公有外,原始共同体内部也逐渐发生了一些有限的个人物品(如个人固定使用的武器、饰品等)。但即使是这些微不足道的个人财产,在很大程度上也要与其他成员共享:一旦该成员亡故,他的个人物品必须为其所属的氏族成员瓜分,而不是由某一特定成员独占。这种继承方式,恩格斯称之为“平等的继承权”(19)。
    (3)争端裁决权。人类学家的研究证明, 原始社会并不存在专职的争端裁决人,酋长以及任何人都不享有任何特权。原始社会盛行的血亲复仇习俗,是人人享有争端裁决权的典型写照。这种习俗规定,如果某人受到伤害,其他成员则有权“对本氏族成员被杀害的事件决定宽赦凶手还是采取报仇行动”。(20)这样的决定要在氏族大会讨论产生。
    (4)军事武装权。在原始社会,武装保卫自己和本氏族不受侵犯, 乃是每个男性氏族成员应有的权力。据摩尔根对易洛魁人部落的考察:“军事行动通常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不论什么人都可以自由地组织一支战斗队去远征他所想要打的地方”。(21)如果部落受到攻击威胁,其防卫也是由这种自愿兵来承担。
    (5)公务参与权。对公共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表决权力,是原始社会上述权力的集中体现。原始社会的公共议事机构有三类:氏族会议、酋长会议、人民大会。根据摩尔根对印第安人、希腊人和罗马人氏族社会的详细描述,我们可以把这项权力简要归纳如下。
    氏族会议是原始社会“最简单的初级会议”,其成员资格包括全体氏族成年男女。凡参加会议者均对所讨论的一切问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会议职能主要包括选举或罢免酋长和首领,裁决争端和冲突,决定是否收养外族人为本氏族成员,等等。
    酋长会议是“比氏族会议高级”的议事机构,其成员资格只限于各氏族的酋长。但会议是在众所周知的情况下召集,并在民众当中举行的,任何人如想对某个公共问题发表意见都可以自由地到酋长会议上去发表演说。
    人民大会是继酋长会议之后,在野蛮高级阶段才产生的一种公务机构,其成员包括部落或联盟的全体成年男女。人民大会有公认的权力“来对重大的公务措施进行讨论并付诸表决”,“任何具有紧要性质的公务措施未获人民大会批准不得执行”。(22)
    值得一提的是,除上述公共事务外,参加共同的宗教仪式也是原始社会的一项重要活动。不过,原始社会不存在一个高居他人之上的宗教权贵阶层,正如胡格韦尔特所说,在当时,“宗教活动并不是僧侣阶层的特权而是每一个人都可以直接参与的共同活动”。(23)
    (6)性爱自由权。原始社会的婚姻制度除了“乱伦禁忌”外,每个男女均享有平等的婚配权力:同性之间不存在对异性独占的特权;异性之间也不存在不平等的权力压迫。
    对于这一权力,人们的非议颇多。19世纪的人类学家巴霍芬称它为“污泥生殖”,近代西方的传教士称它为“任意通奸”。(24)就连摩尔根也多少带着厌恶的心态来描述它。诚然,把原始人的婚姻关系与现代人的爱情相提并论未免过于浪漫,但如果带着妓院眼镜去观察原始社会的婚姻制度,同样不可能对它有正确的认识。恩格斯客观地指出,原始人的婚姻“决不象习惯于娼妓制度的庸人幻想所描绘的那样可怕”,这种婚姻制度的消亡固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但“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因为取代它的姻姻制度“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25)
    当代不少学者认为一夫一妻制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存在,并力图否定摩尔根和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婚姻制度的基本结论。(26)在我看来,他们的研究成果只是对没有乱伦禁忌的“血亲杂交”的存在提出了质疑,却并没有任何材料可以抹杀原始婚姻关系平等自由的本质。
    以上我们从六个方面概略地描述了原始社会权力关系的基本内容。这种权力关系的本质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一切权力为人人所共享。虽然在原始社会后期也逐渐产生了权力不平等的萌芽(如酋长和军事首领权力的膨胀),但这并非原始社会权力关系的本质和主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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