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权力与社会权力(4)
社会权力则不然。恩格斯说:“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36)进入文明时代以后,阶级关系取代了血缘关系。孟子说:“天下有达尊三:爵一,齿一,德一。”所谓“爵”是按阶级来划分的权力等级,排在第一位,而血缘辈份的“齿”则降到了次要位置。这样一种社会基础使社会权力带有两个鲜明的阶级特征。 其一,权力关系从属于财产关系。马克思说:“政治统治直接属于财产。”(37)早在古希腊阶级社会形成的初期,梭伦就明确地将公民按财产数量分为四个阶级,并赋予不同阶级以不同的权力。(38)与此同时, 古罗马的塞尔维乌斯(王政时代的第六王)也仿效梭伦,按财产多寡将罗马居民分为六个阶级,并赋予不同阶级以不同的权力。(39)到了封建社会,情况更是如此。恩格斯说:“在这里,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40)近代以后,虽然社会权力对财产的从属采取了更为隐蔽的形式,但并未改变问题的实质。 其二,权力关系的不平等。财产关系的不平等,必然导致权力关系的不平等。卢梭在论及塞尔维乌斯把罗马居民划为六个阶级时说:“第六级(即无产者阶级--笔者)既不向军队提供士兵,又不在玛尔斯教场投票。”(41)玛尔斯教场是罗马人召开百人团大会的地方,它处理和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如制定法律、宣战媾和以及选举官员等。孟德斯鸠说,这种按阶级划分的权力关系,“在事实上剥夺了普通人民的选举权”。(42)恩格斯也对此说到:“公共权力在这里体现在服兵役的公民身上,它不仅被用来反对奴隶,而且也被用来反对不许服兵役和不许有武装的所谓无产者。”(43)纵观阶级社会的历史,这种不平等无疑是社会权力最明显的特征。这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不仅存在于政治、经济、军事以及宗教文化领域,而且也存在于婚姻关系之中。正如恩格斯说:“多妻制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而“人民大众都是过着一夫一妻制的生活”。(44)至于文明时代盛行的卖淫以及许多穷人根本无力嫁夫娶妻,则是少数人享有多妻特权的必然结果。 (2)权力的所有者不同。 自然权力的主体是全体共同体成员及其相应的氏族组织机构,权力归人人所有;社会权力的主体是统治阶级及其相应的国家权力机构,权力归部分人所有。 原始社会自然权力的所有者是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从个人的角度观察,原始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自然权力的主体。如前所述,自然权力的六个基本内容都由每一个氏族成员直接、平等地分享;至于酋长和首领,他们也只能以共同体一员的身份与他人一样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力,却不能以酋长和首领的身份拥有多于他人的权力。有些人总想把酋长的权力与普通成员的权力区别开来,或总想把酋长的权力与国王的权力在本质上相提并论,摩尔根说:“那简直是一种讽刺”,“酋长的任职依靠选举,在职者也可以被罢免,这两点就决定了这种官职的性质”。(45) 从组织的角度观察,氏族、部落的公共事务机构无非是每个成员作为自然权力主体的总和。原始社会的公共事务机构不是凌驾于每个成员之上的异己的力量,而只是全体成员共同行使权力的集中场所。在原始社会,虽然作为未来政府萌芽的公共事务机构已经发展起来,但是“那脱离人民的、可以用来和人民对抗的公共权力还不存在”。(46) 社会权力则不然。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权力的所有者只是少数统治和剥削阶级,这也表现在两个方面。 从个人的角度观察,在阶级社会,权力的主体已不再是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了。在经济领域,社会权力把从事生产的人分成了领导者和执行者,在政治和军事领域,社会权力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在宗教文化领域,社会权力“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47)在工业化以前的阶级社会,权力归少数人所有表现得尤为露骨,君主专制、世袭门阀、贵族血统,等等,便是这种权力私有的最好注脚。即使是在今天已经实行了普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权力事实上依然为少数人所垄断。当代美国学者伦斯基指出,在这些“民主”国家中,“大多数政治决定是由一小部分人作出的,而平民百姓一点作用也起不了。事实上,百姓们对于正在做出的决定经常是一无所知的”(48)。 从组织的角度观察,国家权力机构是社会权力主体之总和。作为超乎于整个社会之上的“第三种力量”(恩格斯语),剥削阶级的国家权力机构已经不再是全体社会成员平等行使权力的场所,“它的各机关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旨在反对自己人民的一个独立的统治和压迫机关了”。(49)任何一个国家,“照例是最强大、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50)。因此,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国家机构只能是少数统治阶级独占社会权力的法定场所罢了。 (3)权力的手段不同。自然权力的手段在本质上是非强制性的;社会权力的手段在本质上是强制性的。所谓强制,一般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暴力的直接强制(如军队警察);二是靠垄断生产和生活资料所产生的间接强制(如资本对雇佣劳动的经济强制)。 在原始社会,共同体中既无任何人可以垄断生产、生活资料,也不存在凌驾于氏族成员之上的专业化暴力组织。自然权力的行使“除了舆论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51)据人类学家对印度尼西亚卡保库巴布亚人氏族社会的观察,那里的首领对部落成员的说服如不生效,也只能用“哭”的办法来打动他们。(52) 就全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来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53)。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和冲突,通常是靠说闲话、批评或嘲弄以及赔偿礼物来解决的。(54)当然,有些冲突也会导致暴力行为,如血亲复仇,但这“仅仅是当做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55) 在许多人看来,缺乏强制手段来行使权力的原始社会必然是没有秩序和混乱不堪的(如霍布斯认为那是一种人人都处于不可忍受的战争状态)。其实不然。恩格斯说得好:“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好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理的。”(56)缺乏强制手段的自然权力关系并非象今天某些学者想象得那样可怕。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