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权力与社会权力(5)
社会权力则以强制为其统治的基础。 就直接强制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权力机构,本质上都是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恩格斯说:“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57)离开了直接的暴力强制,统治阶级的社会权力恐怕连一天也维持不下去。 就间接强制来看,前资本主义的阶级社会,经济强制往往同时也是赤裸裸的暴力强制,如奴隶在主人棍棒和皮鞭下的劳动,农民被迫为地主或封建主提供的服役性劳动,等等。现代资本的经济剥削表面上是等价交换的“平等”关系,但这丝毫没有改变资本对雇佣劳动的支配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强制力量。法国政治学家迪韦尔热指出:“当一个老板逼迫一个雇员完成某项任务否则就解雇他时,表面看来这并不太粗暴,但强制性却丝毫不差。”(58)同时从长远来看,仅仅靠赤裸裸的暴力,统治阶级的政权未必就能“万寿无疆”,因此必须辅之以宗教文化的手段来为这种“不堪忍受的”强制力量蒙上一层合法的皮。 (4)权力的结构不同。自然权力既不存在等级差别,也没有功能分化, 其结构是一种混沌不分的权力体系;社会权力既有等级差别,也有明确的功能分化,其结构是一种制度化的复杂的权力体系。 原始共同体中每一个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力在构成上都是等同的,这个等同既意味着权力结构尚无纵向分化(等级差别),也意味着权力结构尚无横向分化(职能划分)。就每个氏族成员而言,虽然我们可以从政治、经济、军事以及宗教等不同角度来观察他们的自然权力,但这仅仅是理论上的区分。对于尚不存在角色专门化、一切活动都混沌不分的原始社会来说,要在不同成员之间区分出自然权力的不同职能和等级,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把野蛮高级阶段并存的酋长会议,军事首领和人民大会一并考察,这也仅仅是权力结构分化的最初萌芽。摩尔根把这三者合称为“三权政府”,也只是就萌芽的意义来讲的。(59) 社会权力则不然。在阶级社会,每个社会成员在权力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导致了社会权力在结构上的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等级差别,二是职能划分。随着社会成员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两大阶级之后,按等级和职能来分配社会权力的一整套复杂的制度化体系,便通过各种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纵向的划分如天子、诸侯、士大夫以及庶民百姓。横向的划分如政治、经济、军事以及宗教和文化,社会权力的等级差别和职能分化,在古代社会就已相当发达。近、现代以来,社会权力的纵向分化似有减弱的趋向,但横向分化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不仅社会权力的职能之间的分化愈来愈深(如经济权力逐渐摆脱对政治权力的从属地位),而且同一职能权力内部的分化也愈来愈细(如政治权力的“三权鼎立”,经济权力的“两权分离”等)。总之,当今社会权力在结构上的分化之细令人瞠目结舌,以至于权力机构的臃肿膨胀和相应的官僚主义,已经成为文明社会的一大通病。韦伯所说的“现代科层制”概念,不过是这种分化的另一种表述。 以上便是自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四点主要区别。进一步的考察理应揭示自然权力异化为社会权力的过程和原因。但这已不属于本文范围,只能另辟专文探讨了。 注释: ①童恩正:《文化人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17页。 ②王沪宁:《国家主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③(48)伦斯基:《权力与特权》,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9、318页。 ④富永健一:《社会结构与社会变迁》,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3页。 ⑤⑥⑧(10)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0、53、9、59页。 (41)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52页。 ⑦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106页。 (11)(22)(39)摩尔根:《古代社会》下册,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469、311-313、329页。 (12)(18)(19)(24)(25)(29)(30)(33)(36)(40)(43)(44)(46)(49)(50)(51)(53)(55)(56)(5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0、108、117、47、61、94、79、24、173、169、126、56、101、161、168、165、92-93、92、92、167页。 (13)[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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