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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奴隶制与奴隶制社会问题的再思考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争鸣》 启良 参加讨论

奴隶制问题,几十年来一直是学术界(尤其是史学界)研究和讨论的核心课题。在五、六十年代“历史分期问题”的大讨论中,人们所讨论的问题是奴隶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期,更确切地说,是讨论奴隶制社会何时终结的问题。自七十年代末至今,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的正确指导下,许多学者开始怀疑过去由《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所划定的社会发展图式,并就社会形态问题提出了一些富有见地的看法,渐次地把奴隶制问题的研究引向了深入。在今天,愈来愈多的学者认为,古代中国就没有经历过奴隶制社会这一发展阶段;奴隶制社会并非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的发展图式。无疑,这一新的学术观点的提出,对古代社会史的研究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突破,也标志着历史的宏观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认识阶段。
    然而,我们又不得不看到,尽管近年来对奴隶制问题的研究有了可喜的进展,但在理论上和具体的历史事实研究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譬如:(1 )人们至今依然将奴隶制等同于奴隶制社会,认为有奴隶制存在的社会就是奴隶制社会;(2 )虽然为数不少的研究者认为奴隶制社会形态不是人类历史的普遍现象,但都一致认为古代希腊和古代罗马乃至我国解放前的凉山彝族为典型的奴隶制社会。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认识都有重新认识的必要。
    一、奴隶制与奴隶制社会辨异
    不可否认,人类历史上除了那些直接从原始状态进入现代文明的民族之外,许多民族都曾有过蓄奴现象。用奴隶做家务、做农事或手工活,甚至用奴隶充当家庭教师,等等。奴隶是主人的财产,可以被转让、买卖,甚或随意杀害。这种现象,研究者称之为“奴隶制”。“制”是制度的简称。我们说,古代奴隶的处境、待遇及主人对奴隶的管理和处置,很难说有比较普遍明显的制度。从现存世界各民族的古老法典看,只有《赫梯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和印度的《那罗陀法典》对奴隶的身份、地位及自由人对奴隶过错的处置有明显的条文规定。比《那罗陀法典》更早的《摩奴法典》、两河流域的《埃什嫩那国王俾拉拉马法典》和《中亚述法典》则只有极少数条文提到奴隶,而古代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根本就没有奴隶的字眼。在中国先秦文献里,也不见有关奴隶的规定或制度化的东西。周代礼制,可谓详尽,社会各个等级无不网罗在礼乐规范之中,但周礼没有关于奴隶的规定。然而,许多法典没有提及有关奴隶的条文,奴隶的身分、义务及其主人对奴隶的管理在许多民族没有被制度化,并不能作为否定奴隶制存在的理论依据。奴隶作为一个社会等级在历史上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有些民族人口中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奴隶主对奴隶的管理不可能没有一套具体的办法。从文献材料来看,世界各民族历史上奴隶的处境以及主人对奴隶的处置办法基本上是相同的。这种现象是由不成文和非制度化的习惯法所决定的。因之,我们把各民族历史上奴隶的身分、地位、待遇和主人对奴隶的各种管理方法,称之为“奴隶制”,亦未尝不可。所以,笔者认为,奴隶制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古代社会比较普遍的历史现象。不仅希腊、罗马和古代东方的亚述、新巴比伦这类奴隶数量多、奴隶用途广的国家存在过奴隶制,就是古代中国、埃及、印度以及古代斯拉夫、日耳曼、日本、朝鲜也存在过奴隶制。可以说,有奴隶的存在,就有奴隶制的存在。
    问题在于,有奴隶制的存在,并不表明就是奴隶制社会。“奴隶制”与“奴隶制社会”是意义上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两个范畴、“奴隶制”指的是奴隶作为一个社会等级存在的历史事实及其地位、身分、待遇和主人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办法。而“奴隶制社会”一词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也复杂得多。
    诚然,对以往历史作阶段性的划分,是一件极有意义的事情。人们为了方便地回顾历史,或为了从历史中找出某种规律性的东西,都要试图对历史作出分期,这本身是一项对历史的认识活动。在这一认识活动中,每一个历史认识者根据自己的认识视野、认识目的,乃至认识水平的不同,都有可能对历史作出完全不同的分期。而每一个历史认识者一旦他进入历史之中,也必须首先对历史作出分期,才可能在自己的头脑中梳理出历史的发展脉络。这一工作,早在古代希腊赫西俄德就开始做了。尤其是近代理性主义历史哲学家,他们都曾为历史构划过各种发展图式。不可否定,相比于西方以往的唯心史观的历史图式,马克思的历史中期理论是历史哲学领域里的一场革命。它紧紧抓住社会经济这一环节,从而在物质决定精神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两个核心命题下,展开对人类历史的宏观审视,对以往历史作出了超平前人的解释。
    那么,按照马克思的历史理论,我们怎样来划分社会发展的各种形态呢?在笔者看来,以社会经济作为历史分析的出发点,是马克思历史理论的核心,但是将马克思这一理论核心运用到历史分期这一具体的历史研究过程中,必须把握住如下三个原则:
    一、判别一个社会属于何种经济形态,主要看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是什么,而不是根据有无何种经济现象。今天社会上有个体户这一经济现象,但我们绝不能据此认为当代中国就是个体制社会,我国之所以称作社会主义,在于我们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是公有制。同样道理,也不能一看到有奴隶制这一经济现象存在的社会,就断定它为奴隶制社会,关键是要看奴隶制经济是不是一种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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