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罗马的庄园经济很难说就是奴隶制经济。古代罗马的庄园以种植葡萄、橄榄为主。作物的性质决定了庄园劳动力的配备。因为葡萄、橄榄的种植季节性很强,收获季节,需要大量人手,而其它时候,则只要有少量的劳力就够了。这样,庄园主平时不可能豢养大量的奴隶。因为不到收获季节,奴隶没事可做会白吃饭,而农忙时,奴隶不够用,还得雇短工。小农户以种植小麦为主。收获小麦同收获葡萄、橄榄不在同一季节。这种情况,为小农充当大庄园的劳动力的后备军提供了便利条件。加图的《农业志》真实地记载了这方面的情况,他认为在比较大的庄园里,“一些比较重要的活儿,如收获葡萄和收割干草,要有大批雇工来做的时候,人们便雇佣自由民”。⑧这里明确告诉我们,在大庄园里,主要的农活并不是由奴隶干的,而是由雇佣的自由小农做的。所以霍普金斯认为,公元前后,“罗马许多农民有剩余劳动力,而自由劳动者用部分时间在富人的地产上劳动”。⑨卡里与斯卡拉德也认为,罗马庄园季节性的收获,需要大量的人力。这些人只有从自由小农中获得。因为当时罗马存在大量的既有自己小块土地,又可在农闲充当富人庄园临时雇工的小自耕农。⑩ 我们不能视罗马时代为奴隶制社会,还有一个理由是,奴隶制生产方式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罗马历史上不仅是短暂的,而且就经营方式来说,也是非合理性的。时处公元二世纪的科美路拉就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他说:“我们的祖先是作为最好的人物用最好的方法来经营农业的,而我们却把农业交给奴隶中最坏的奴隶,就象交给绞刑吏去惩办一样。”(11)因为奴隶不安份守己,不爱护工具、牲畜,偷工懒惰,奴隶主在无多少利润可图的情况下,纷纷改变传统的奴隶制经营方式,或者释放奴隶,再把土地租给他们,收取地租;或者采用授产奴隶制,将一定的土地交给奴隶自由经营,定期收取定额利润。这些现象表明了传统的经营方式的非合理性,也表明了罗马奴隶制陷入危机。 奴隶制发生危机的同时,隶农制得以兴起。从经济关系上看,隶农是独立的小生产者,有自己的家庭和独立的经济。从当时许多材料来看,公元二世纪后,罗马帝国大地产上的确劳动力主要是隶农。地产主把土地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再把土地交给隶农。隶农一家一户耕种一小块土地,把收成的1/4或1/3交给承租人。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这时候,小经营又成为唯一有利的耕作形式了。 我们再看看我国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族社会。 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族是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其情景十分相似种姓制度下的古代印度。每个人都毫无例外地属于一个等级,非等级人口是没有的。对于凉山彝族等级的划分,目前学术界大多赞同“五级说”。这五个等级是:孜目、诺、曲诺、阿加、呷西。孜目和诺为贵族等级,是全彝族社会的统治阶级。最低级的是呷西,原意为“锅庄奴”,是家庭奴隶。事实上,呷西不仅替主人做家务事,也干地里活。他们完全没有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也没有婚姻和家庭,一般在主人家里食宿,在主人的驱使和监督下劳动。显然,这是典型意义上的奴隶。所以笔者认为,凉山彝族奴隶制的存在是客观的,所不同意的是,我们不能把凉山彝族社会称作“奴隶制社会”。 据统计,民主改革前整个凉山彝族,孜目和诺两个等级占总人口7%,呷西占10%,曲诺和阿加合占83%,其中曲诺占50%,阿加占33%。因之,要弄清楚凉山彝族的社会性质,关键在于弄清楚曲诺和阿加两个等级的阶级属性。 先说曲诺等级。在社会地位上,曲诺隶属于孜目、诺,但高于阿加和呷西。他们有沦为奴隶的危险,但同时他们中间的少数人又是奴隶主;他们把孜目和诺当作主子,但同时又是阿加和呷西的主子;他们被认为是孜目和诺的财产,但同时又把隶属于他们的阿加和呷西当作自己的财产;为了尽“节”的义务,他们必须随时到主子的“节伙耕作地”上服劳役,但同时他们又强迫阿加和呷西在自己的“节伙耕作地”上干活。在经济地位上,他们拥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包括小块土地、农具、牲畜。土地数量相当于全社会占有土地的平均数。就是说,他们基本上能够自给。土地是私有的,可以买卖,或出租,亦可由子孙继承。我们可以称他们为“不完全自由的自由小农”。说他们是“自由小农”,是因为他们有处理财产的自由,有支配阿加、呷西两个等级的自由,有婚配和建立家庭的自由,而且自食其力。说他们“不完全自由”,是因为他们在享有上述自由的同时,与孜目、诺两个等级保持隶属关系,不仅随时到主子的“节伙耕作地”上服劳役,每逢主子家婚丧或节庆,须向主子送一定数量的礼物。但是,我们丝毫不能因为这些不完全自由的现象就否定他们“自由小农”的阶级属性。事实上,古代东方各个民族,在君主专制下,除君主一人外,芸芸众生谈何自由之有?古代汉民族,上至朝臣,下至庶民,谁能完全自由?封建农民有自由的小块土地,有处理婚姻、家庭、遗产等方面的自由,但同时必须给封建国家服劳役和交纳各种贡赋,与封建政权结成层层隶属关系。就是彝族社会里的孜目统治区,高于曲诺等级的诺等级同样没有完全的自由,他们必须隶属于孜目,对孜目尽一定的义务。因之,我们不能因曲诺对孜目、诺两个等级的隶属关系,而否定他们的自由小农性质。 比曲诺低一个等级的阿加,占凉山彝族总人数的33%。从事凉山彝族社会研究的同志一般把他们划为奴隶阶级,并据此称凉山彝族社会为奴隶社会。对此,笔者认为阿加虽比曲诺低一个等级,社会地位相对来说稍次,但绝不能把它的身分定为奴隶。如果我们将曲诺与阿加两个等级同主子的隶属关系和财产所有权等情况细加比较,就可发现,阿加与曲诺的社会地位基本上是同性质的,不同的只是程度上的差别。他们拥有土地、牲畜、农具,还占有少量的呷西奴隶,土地可以买卖和继承,甚至出租收取地租,家庭的生活来源除少部分人直接从主子那里获取外,大部分阿加是靠自己的家庭经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告诉我们,奴隶主“只有通过对物的支配,对购买价格的支配,对奴隶的生活资料和劳动资料的支配,才能获得对人的支配。”(12)阿加有自己的劳动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经济上有相对的独立性,这跟生活资料和劳动资料完全受人支配的奴隶是有本质区别的。 基于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曲诺和阿加的社会地位和他们所代表的生产方式的考察,我们完全有理由说,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族并不是象我们以往所说的奴隶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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