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判别社会经济形态,不能忽视社会经济生活中主要生产者的身分及其在所有生产者中所占的数额比例。事实上,这与上面所讲的第一点是相通的。就是说,只有奴隶的数额在生产者中占优势,这种社会才能称得上“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中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相应地它的主要生产者是个体小农;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主义经济占主导地位,相应地它的主要生产者是资本家工厂的工人。如果说某一类型的生产者为数甚少,却又代表着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那么这只能是一种不可想象的事情。 三、在某一历史阶段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不是昙花一现的短期现象。只有代表或适应新的生产力的经济形式,才会拥有其内在的生命力,也才会在历史的行程中留下一串长长的脚印,而取代它的也必定是一种更高于它的经济形式。倘若一种经济形式是由于某种非正常的方式而出现的,尽管在短时期内可以通过人为的手段使之付诸经济实践,但结果也只能是短命的。它的产生同时也意味着死亡的到来。这样一种经济形式是不足以代表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的。 笔者认为,人类历史上很难说有过奴隶制社会这一发展阶段,正是从上述三个方面考虑的。首先,我们纵观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找不出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奴隶制经济是一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经济形式;其次,我们发现,没有一个民族或国家曾有过奴隶完全排除或绝大部分地排除小农而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在从原始社会瓦解到近代资本主义兴起之前,漫长的几千年人类史上,主要生产者始终是一家一户的小农;再次,即便在有些奴隶制颇为发达的国家和民族,奴隶制也只是作为历史的偶然现象暂时出现过,为时十分短暂,不能作为划分社会形态的主要事实依据。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可能把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或民族都纳入论述之列,只能选择古代罗马和解放前凉山彝族作为剖析对象,因为古代罗马历来被人们当作奴隶制社会的典型,而我国凉山彝族社会亦被许多研究者一直看作奴隶制社会的活标本。把握了这两个民族的社会性质,对于我们从宏观上认识奴隶制与奴隶制社会问题是很有代表性意义的。① 二、案例分析:古代罗马与凉山彝族 古代罗马,素以农业国家著称。从建城到公元前二世纪,五、六百年里,一直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公民从国家领取小块土地,带领妻儿,勤勉于农耕,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构成了早期罗马人单纯而稳定的生活图景。正如普林尼《自然史》中所说:“旧时人相信在土地问题上,最重要的是遵守适度的原则。这实际上是他们的经验之谈,即是说,种地最好种少一点,但注意精耕细作。”②在当时,不仅一般的公民占有小块土地,就连贵族之家,土地也是不多的。公元二世纪的农学家科美路拉在其《论农业》一书中说,先辈元老们以能够躬耕自己的小块田亩而津津乐道,感到自豪。例如,公元前458 年的执政官辛辛那图斯“就是在田野里扶犁耕地时而接受召唤的,他来到城里受命为独裁官去救援一个执政官及其所率领的军队。在胜利完成后,他比接受任命还要迅速地交出了军权,重新回到他的耕牛身边,回到了他祖传的小小四犹格土地上”。③ 我们承认早期罗马小农经济的相对稳定,并不是否定存在贫富分化。事实上,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贫富分化是难免的,绝对的平均更是不可能的。最早的两犹格土地,实际上并不能维持一家一户的生计,人们只有靠蓄养家禽等方式作为家庭经济的补充。许多人家在歉收的情况下,只得向富人借债,于是在罗马国家早期,如梭伦以前的雅典一样,同样存在债务奴隶制。但罗马是一个在周围众多部落夹击下拼斗而发展起来的民族,它经常面临外敌入侵,一般贫困公民往往在困难当头,撤离战场,不与贵族合作保护国家,以此对贵族施加压力,迫使贵族在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力方面让步。我们纵观早期罗马史,社会各阶级的矛盾主要体现在政治权力和土地分配两个方面,其中又以土地问题为其根本。因为土地的获得,是政治权力的物质保障,没有土地便没有公民权和人身自由,更谈不上与贵族政治权力的平等。据说塞维乌斯改革释放了一部分债务奴隶,把一些公有地分配给无地的平民,并把一些被释奴隶编入户籍,给予公民权。公元前326年,平民经过长期的斗争, 终于迫使贵族通过吉努西亚法案,禁止以人身抵押借债,废除债务奴隶制。在土地占有问题上,平民的胜利体现于公元前367年李锡尼--塞克斯图法案的通过。 该法案规定每人占有地最多不得超过500犹格,同时限制了在公有地上放牧羊群的数额。限制了富人对土地的贪婪,保护了平民的经济利益,使小农经济得以比较稳固地保存下来。普林尼认为在布匿战争之前,一般公民都有七犹格土地,自耕自食。④ 可见,在古代罗马早期600多年历史中,社会经济形式一直是小农经济, 大地产没有充分发展起来,土地上的生产者主要是自耕自足的农民,而不是奴隶。一句话,大规模的奴隶制生产尚未出现。 时至公元前二世纪,罗马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战俘奴隶源源不断地送到意大利,传统的小农经济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一方面许多小农破产,奴隶的劳动部分地取代了自由民的劳动,无地的农民涌进城市,成为靠政府救济和富人施舍度日的无产者;另一方面是富家大族迅速吞并土地,建立庄园,采用奴隶制生产方式。以往学术界把古代罗马称之为典型的奴隶制社会,也正是把视线集中在罗马共和末期、帝国早期前后二、三百年的时间里。笔者认为,古代罗马从公元前八世纪中叶建城起,到公元五世纪末西罗马帝国崩溃,延绵1200多年,如果仅仅把视线集中于这二、三百年内,显然是欠妥的,不足以反映整个罗马历史的全貌。而且笔者还认为,即便在共和末期帝国早期这二、三百年时间里,尽管奴隶制庄园经济得到了大发展,但罗马社会的经济基础仍然是小农经济,奴隶排斥的只是一部分自由民的劳动,小农在社会上依然大量存在着。换言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奴隶制生产方式并不是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 其一,在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小农经济是一种理想的经济形式。社会生产规律决定着生产力水平与生产规模同步发展。在工具落后和技术落后的条件下,一家一户的小农业的产量往往超过大面积庄园经济的产量。而且在各种灾害面前,小农经济比大面积的庄园经济更具有生命力。庄园主一经破产,就很难在短期内恢复生产。而个体生产者则不然。他们只要具备最起码的劳动条件,如种子、劳动工具,哪怕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也能照常生产。过去,研究者在谈到小农经济时,往往过分强调其脆弱的一面,而忽视了其顽强性的一面。 其二,小农是国家的主要兵源。罗马国家的对外扩张必须依靠广大自耕农的大力支持。因之,古代罗马把保护小农利益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措施。一方面,政府采取行政手段,限制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如公元前二世纪下半叶的格拉古兄弟改革颁布限地法,丈量土地,把富人超过限额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另一方面,政府将战争掠夺的土地大批地分配给小农,尤其是作为服兵役的报酬分配给退役老兵的土地数额相当大。这些老兵原来是自耕农,退役后仍可得到一定的土地,安心农耕。公元前一世纪,无论是马略、苏拉,还是恺撒、庞培、奥古斯都,每征服一地,都要大量地给老兵分配土地。恺撒在坎佩尼亚和斯特拉斯时,给每户分10-12犹格土地;内战结束后,奥古斯都给意大利和几个行省的150多万人分配了价值8.6亿塞斯退斯的土地。按科美路拉的算法,平均每人大约可得5.5犹格土地。⑤还有,国家在农民服兵役期间,有责任帮助其家庭管好地产。在小农无力进行再生产的情况下,还经常由政府拨款资助,使其土地不至于荒芜或歉收。据统计,共和末期,罗马军队人数一般保持在100万。这个数目足以证明当时个体小农的人数是相当可观的。许多个体农户,尽管主要劳动力在远方服军役,但生产照样进行。⑥政府的这些措施,无疑对小农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作用。据霍普金斯研究认为:“在意大利奴隶制高度发展时,自由农民还是构成了人口的大多数。”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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