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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奴隶制与奴隶制社会问题的再思考(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争鸣》 启良 参加讨论

三、卡尔·马克思如是说
    不可否认,马克思是肯定奴隶制这一客观历史事实的。他的许多论著都说到过“奴隶”或“奴隶制”和“奴隶占有制”,并对奴隶主的残暴行为和奴隶的悲惨境遇表示出极大的义愤,认为奴隶制是一种极不人道的剥削制度。
    但是,马克思肯定奴隶制的存在,并不等于说他肯定奴隶制社会的存在。相反,马克思始终只是把“奴隶制”当作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占有制形式看待,从来没有将它看作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里,“奴隶制”或“奴隶占有制”是有其限定性意义的,绝不等同于我们今天所称谓的“奴隶制社会”。在马克思看来,“奴隶制”只是古代所有制的“派生形式”,而不是“原始形式”,它以共同体为基础,是“共同体下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和当然的结果”。(13)就是说,奴隶制并不是古代所有制本身,也不在古代所有制中占主导地位,而只是古代所有制发展途中由于共同体经济的分解而派生出来的一种占有制形式。
    这里势必涉及到“古代所有制”这一概念的内涵问题。早在1846年,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就将前资本主义社会概括为三种所有制形式,即“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在《政治经济学》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又将其划分为“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三种。最为人们熟知的是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一段话:“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以往人们在论及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时,虽然对“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大有分歧,但对“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却无异议,都认为这是奴隶制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所谓“古代的”也就是“奴隶社会的”。又因为马克思在论及这种所有制形式时主要以古代希腊、罗马为例,以致于许多同志干脆就在“古代所有制”与“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中间划上等号。
    笔者近来反复研读马克思的有关论著,认为对“亚细亚的”、“古代的”等概念大有重新理解的必要。马克思所说的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恐怕与以往人们所理解的相差甚远。本文不打算对“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展开讨论,只就“古代所有制”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因为揭开“古代所有制”的谜底,也就解决了人类历史上是否存在过奴隶制社会的问题。
    在马克思看来,所谓“古代所有制”是由于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而产生的。这种所有制的内涵即“公社所有”。除公社所有制外,动产的私有制以及后来不动产的私有制已经开始发展起来,“但它们是作为反常的、从属于公社所有制的形式发展起来的”。(14)在这种所有制形式里,“公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自由而平等的私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他们对抗外界的联合,同时也是他们的保障”。(15)公民与公社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的双向关系:一方面,公民以公社为自己生存的前提,离开公社共同体,单个的人或单个的家庭即失去依存的条件;另一方面,公社必须以一定的公民人数作为它对抗外界和免于遭受他族奴役的军事保障。因为公民既是农民又是战士,他们不仅为共同体提供物质保障,同时也提供必要的兵力。由于兵农合一,决定共同体只能够施行小土地所有制。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在这里,公社制度的基础,既在于它的成员是由劳动的土地所有者即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所组成,也在于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的独立性是由他们作为公社成员的相互关系来维持的,是由确保公有地以满足共同的需要和共同的荣誉等等来维持的。”(16)
    可以看出,小土地所有制的存在是理解古代所有制形式的关键。从马克思1857-1858年手稿“资本主义以前诸形态”一节中,我们可以将这种所有制形式概括为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共同体的成员在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上大致平等,其表现形式一为公民权,二为小块土地的占有。在共同体内,只要是公社成员,就必须拥有一小块土地。土地的丧失也就是公民权的丧失。反过来说,公民权的丧失也就是土地的丧失。因为“公社成员的身分在这里依旧是占有土地的前提,但作为公社成员,每一个单个的人又是私有者。他把自己的私有财产看作就是土地,同时又看作就是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的身分。”马克思进而指出:“而保持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也正等于保持公社的存在,反过来也一样。”(17)就是说,兵农合一的共同体性质,决定着它必须相对平等地分配土地,以保障全体公民在经济生活中的大致平等。如果在土地占有制方面贫富悬殊太大,小土地所有者人数减少,也就等于失去了共同体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所以,马克思引用尼布尔的话说:“所有古代的立法者,……他们支持善行、公正和美德的法规所以取得成效,都是建立在让尽可能多的公民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或者,至少是保证尽可能多的公民有世袭的土地占有权。”(18)
    第二,马克思认为,在古代所有制形式下,公民财产继续存在的条件就是“本人劳动”,(19)而不是采用奴隶劳动。这是由于共同体兵农合一的社会结构,形成了公民特有的价值观念。在他们心目中,小块土地已经不仅仅是劳动的对象或谋生的条件,而是公民权的象征;劳动也不仅仅是获取生活资料的手段,而是公民权的体现。对一个公民来说,耕作自己的小块土地就成了既体现自己的公民身分和个体人格又能同共同体乃至其他成员保持密切联系的“神圣事业”,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个人被置于这样一种谋生的条件下,其目的不是发财致富,而是自给自足,把自己作为公社成员再生产出来,作为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再生产出来,并以此资格作为公社的成员再生产出来。”(20)
    第三,与上一个特征相关联的是,在古代所有制形式下,共同体的成员所经营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产品体现为使用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在这种经营方式里,土地的耕作者也就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数额的偏小和自给自足的属性,决定着小土地占有者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采用奴隶劳动。他们自耕而食,产品除了承担共同体的公共所需外,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自耕农民的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统治的正常形式,……在古典的古代的最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21)又说:“小农经济和独立手工业经营二者,……是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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