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社会福利的历史演进与特征(2)
1801年伦敦仅有八十万人。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超过二万五千人的城市也只有十三个。到1841年,伦敦人口增至一百万。四十个城镇超过二万五千人,其中两个城镇超过二十五万人。⑩当时的城镇卫生极差,尤其是工人住宅区,流行病和瘟疫不断发生。从1831年到1867年,先后发生四次霍乱。霍乱是一种水生细菌,富有人家有良好的供水系统,但贫寒之家却无力装置。因此,霍乱主要发生在贫民区。1831年每千人死亡率为十九人。1849年每千人死亡率则达到二十五。城市死亡率远高于农村。1832年霍乱发生,格拉斯哥死亡人数达到千分之四十九。(11)城市公共卫生状况每况愈下,造成流行性疾病猖獗。这种情况一方面造成人民健康水准下降,影响了社会劳动力的再生。另一方面给社会造成巨大的负担。同时也危及统治者自身利益。针对这一现实,1831年英国成立了卫生部。第二年又制定“霍乱法”。法令加强了地方部门防治霍乱等疾病的权力。 查德威克是“第一个使用人的经济价值去证明改善健康服务的政治经济学家。”(12)1842年,在他进行社会调查之后,发表了《英国工人阶级的环境状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地方性流行病和其它疾病,正在全国各地的居民中流行着。……每年由于污秽和通风恶劣造成的生命损失比我国在近代进行过的任何战争中伤亡的兵员还多。”(13)他估计,“由于过早的死亡和疾病使国家生产损失大约一千四百万英镑。”一些统治者也认为,工人住房条件必须改善,“他们的身心健康水准一定得提高,这种提高不管在某些情况下能有多大,都会大大超过经济上的好处。”(14)为此,查德威克被政府召去起草卫生议案。1848年,英国颁布了由他主持制定的第一个公共卫生条例。 这阶段除了济贫法、公共卫生条例之外,还制定了“工厂法”、“教育法”。 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起,英国国际垄断地位发生动摇,国内经济危机不断发生,失业人数激增,不但非熟练工人失业,甚至熟练工人也出现了失业现象。“新济贫法”无法严格执行。微薄的救济难以应付浩浩荡荡的失业大军。二十世纪初,英国借鉴德国的经验进行了社会改革。由此,英国社会福利发展进入到第三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就是社会福利保险制度的确立。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社会下层贫穷问题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1889年,社会学家查尔斯·布思在历时十余年的社会调查后发表了《伦敦人民的生活和劳动》一文。1901年,另一位社会学家朗特里发表了《贫穷,城镇生活的研究》。两篇文章都暴露了英国社会下层极端贫困的状况。布思指出,“大约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拥挤和肮脏的环境中,死亡率达到千分之十一至二十五”。“老年人贫民比率随着年龄提高而增长,六十五岁达到四分之一,七十五岁达到三分之二,八十岁达到四分之三。” 1909年皇家委员会提出了两个报告,即多数派和少数派报告。两个报告都不支持“济贫法”的原则。多数派报告主张采用政府救济与私人自愿救济相结合的办法。少数派报告则主张社会经济制度应该完全建立在政府管制的基础上,并提出了实行社会救济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建议。其中后者的建议,对以后英国社会福利发展趋势产生了重大影响。 1908年夏季,劳合·乔治在德国研究了社会改革经验,回国后决定借鉴德国的经验,实行保险制度,并认为英国不但在军事上要与德国相抗衡,而且在社会改革上也要与德国相匹敌,以稳定政局,确保国际垄断地位。 20世纪初,正是欧洲列强争夺殖民地最为激烈的时期,在对外战争中英国人体质衰弱的严重状况暴露了出来。例如,在英布战争期间,英国当局从征调的士兵中发现,居民体质惊人的虚弱。征兵总监弗·莫里斯少将发表报告指出:在报名服役人员中只有五分之二的人能在部队中服役完两年。在1899年10月到1900年7月,曼彻斯特地区有一万一千人报名服役,发现其中有八千人扛不了枪。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根据政府对二百五十万人的检查,其中三分之二的人不完全符合服役条件。这种状况与英国的垄断地位是极为不相称的,危及了英国在世界上的垄断地位。 1905年,英国颁布了“失业工人法”,规定在英国居住满十二年,年满七十岁,年收入低于三十一镑十先令者每周可领取1-5先令的养老金。开始推行养老金补贴制度。1911年又颁布了“保险条例”,对部分行业实行强行保险。同年,又制定“国民健康保险法”,规定参加保险的人在生病时可获得最低的收入,并可免费治疗。失业保险和医疗保健构成了日后“福利国家”的两项重要内容。从此,英国开始步入了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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