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市民阶级势力的增长,11世纪,西欧各国掀起了研究、应用罗马法的热潮。意大利开风气之先,著名法学家伊尔纳里乌斯在波伦亚首创法科大学,讲授罗马法,并缔造了以注释罗马法为宗旨的波伦亚学派。一时间,西欧各国纷纷效仿,研究、传播罗马法蔚然成风。在法国,由于罗马帝国统治的影响,大部地区一直沿用罗马法。至11世纪,罗亚尔河以北的日耳曼人聚居区也逐渐采用之。在英国,罗马法精神在人们的观念中尚未消失,11世纪的诺曼征服使大陆浸透这一精神的法律制度再度传入,《末日审判书》的制定即依据了罗马法的许多原则。12世纪,许多英国贵族被派往勃伦亚学习罗马法,那里的罗马法学家也应邀到英国讲学。著名法学家布拉克顿即深受罗马法影响,他的名著《英国的法律与习惯》即以查士丁尼大帝的《法学阶梯》为蓝本撰写的。在神圣罗马帝国,采用罗马法被称为“潘德克顿”(Pandekten)运动。这一运动虽较法国来得晚些, 却得到了中央政府和皇帝的倡导,因而比较广泛和深入。 如果说,在5至10世纪,罗马法还只是封建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 在11至13世纪,由于上述热潮的出现,罗马法在西欧封建成文法中已居主导地位了。 但是,罗马法进入封建社会以来,虽在某些方面、某些环节上有所更动,其基本性质却大体未变。与此相反,西欧经济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由奴隶制经济转化为封建制经济了,生产关系在质的方面发生了变化,生产者的境况也大为改善,他们不再是奴隶,而是拥有自己的家庭、经济、且享有一定的自由和权利的生产者了。按照正常的发展,新的法律早应取代罗马法。然而那时西欧所处的是一种特殊的历史环境:王权式微、诸侯纷争,政府极度软弱。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不仅无暇而且无力拟制新法以适应社会发展。而罗马法又是现成的,一直相沿未废,所以自然为官方所借重。出于上述原因,罗马法难与实际相吻合,几无成效,人们不得不遵从另一种法律,即庄园习惯法。它的基本构成成分是日耳曼原始社会末期及稍后一段时间形成的惯例。至公元7世纪,这些惯例的一部分,已在罗马法专家的指导下写成文字。西哥特法典、勃艮第法典、撒利克法典、伦巴德法典等即是对这种惯例的编纂。其实,这些“法典”徒具成文法的形式,远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典”,而只是对已有的习惯加以记载或辑录,并未改变其习惯法本身的性质。在这之外,更存在为数众多的惯例,它们同样源远流长,约定俗成,为人们所世代遵行。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不断有新的惯例产生出来,仅农奴通过斗争迫使领主满足他们的要求而形成的惯例即不在少数。所谓庄园习惯法,即主要指这种成文的和未成文的惯例。 以社会发展水平衡量,庄园习惯法中的许多内容较罗马法更为落后,然而正是这些形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落后的内容中包含着恰合时宜的民主自由的成分,这使得农奴实际上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如果无视这一点,仅仅拘泥于罗马法条文,必将造成错觉,难以窥见历史的真相。 注释: ①⑦⑧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198-199、205、216页。 ②⑨(20)莫尔顿《人民英国史》,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49、49、50页。 ③(14)(17)(23)哈切尔《英国的农奴制与维兰制》,见《过去与现在》1981年2月号第8、8、14、11页。 ④⑤⑥(13)(24)贝涅特《英国庄园生活》,剑桥大学1984年版,第103、8、139、170、104页。 ⑩(12)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8、63页。 (11)包尔顿《1150-1500年中世纪英国经济史》,伦敦1980年版,第117页。 (15)(25)霍曼斯《13世纪的英国村民》,哈佛1941年版,第104、261页。 (16)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134-135页。 (18)(32)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04、389页。 (19)波罗克、梅特兰《英国法律史》,剑桥大学出版社,卷1,第415页。 (21)(22)德比《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与乡村生活》,南卡洛莱纳大学1976年版,第204-205、207页。 (26)(30)吉恩·布鲁克尔《西方世界的人民与团体》,卷1,多尔西1979年版,第189、189页。 (27)(31)科斯敏斯基《十三世纪英国农业史研究》,牛津1956年版,第216、233页。 (28)利普森《英国经济史》,卷1,伦敦1945年版,第133、35页。 (29)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4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