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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文化的历史比较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天津社会科学》 庞卓恒 参加讨论

一自“五四”以来,每当论者就中西文化特征作比较时,常见列出若干个对照项目,展示其异质或异趣特性,诸如:前者主静,后者主动;前者强调和谐统一,后者强调竞争与分离;前者重义,后者重利;前者重农抑商,后者重工重商,前者重人治,后者重法治;前者尚专制,后者尚民主;前者以家族为本位,后者以个人为本位,等等。
    直观地看,这类比较似乎颇有道理。但如果认真校诸事实,就难以令人信服。比如说中国传统文化“主静”,人们立刻就可从《易经》和《论语》等典籍和众多历史书中列举出一大批实例来证明中国传统文化恰恰是主动而非主静的;而且,不少西方学者也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特有的阴阳五行学说“并不是静止的分类方法,而是用于解释变化的方法,是动态的”(约翰·默逊编著,庄锡昌、冒景佩译《中国的文化和科学》第26页)。又如说西方文化似乎从古就强调竞争与分离,而西方学者却不这样看,就连韦伯那样极力强调西方文明独特性的学者也承认西方“中世纪的经济伦理不允许讨价还价、抬高价格和自由竞争,而以公平价格的原则和保证每一个人的生活机会为基础”(马克斯·韦伯《世界经济通史》第304页)。西方也不是历来就重利轻义,如曾被整个西方崇奉的中世纪神学权威圣·托马斯把营利欲称为“卑贱”。甚至资本主义产生以后一个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学说”仍然“把资本主义的获利精神斥为卑贱或至少不给予肯定的道德评价……尤其重要的是,这是资本主义派别自己的态度。只要他们依附教会的传统,他们的毕生事业最多也只是不违反道德。即使在这种事业被默认后,因为明显地要同教会关于高利贷的禁令不断冲突,所以,他们要想获救仍然有某种危险”(《文明的历史脚步》,《韦伯文集》第151-152页)。在古希腊罗马社会,同样存在着贱商传统。那里“确有许多企业家是居留的非正式公民和获得了自由的奴隶。社会地位低下的另一征兆是凡从事贸易的人通常都没有资格做官,甚至在民主制或特别在民主制中更是如此”。“古代的政治理论对谋利思想常持反对态度……并且还存在着对经商和由上流有闲阶级培养出来的商人的鄙视”(同上书,第66页)。在西欧中世纪,经典经济伦理的特征在对商人所下的一个古老的断语中已有过总结(这一判词或许是取自阿利乌斯教的):“‘商人从来得不到神的欢心’。他可能没有畏罪的行为,但是不会合乎上帝的心意。这一原则一直到十五世纪还是有效的”(马克斯·韦伯《世界经济通史》第303页)。
    西方也远非历来就重法制,讲民主。“在罗马城邦之中,民主制从没有占过统治地位,它的司法也从没有采取过希腊城市的那种形式”,而希腊城邦中虽然有一些城邦曾盛行过一段时期的古典民主制,但在那种民主制下不但贱商抑商,司法方面实行的也远非近代意义上的法制。相比之下,罗马的审判在形式上倒是与近代有些相似,不过就其内容来说,罗马法中除了其司法程序和反映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一些内容被近代西方法学继承下来外,它强调君主专制权力和主奴关系的内容恰恰是与近代法制的自由平等原则相反的。如,罗马的行政法把“那些被迫用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来完成国家任务的人……同他们的土地和社会职责联系在一起,直到整个社会最后被一种强制性服务制度所统治。这一制度在一次所谓古代国家衰落的典型变化中,把‘古希腊罗马时代’人们称之为自由的一切东西都一扫而光”(《文明的历史脚步》,《韦伯文集》第53-54页)。到中世纪时,罗马法所维护的主奴关系原则成了西欧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农奴制和庄园制的有力工具。在西欧许多地区,中世纪时盛行古日耳曼法。但“正如在所有原始民族中一样,古日耳曼的司法审讯纯粹是一种死板的形式上的事情”。当然我们应该看到,古罗马法和古日耳曼法中的所谓形式主义因素实际上包含着一些以变态形式保存下来的原始平等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限制长官意志恣意横行,因而成了可资近代西方法制加以继承的遗产,但在总体上,古罗马法和古日耳曼法同中国古代的法律一样,都是以维护人的依附关系(依附于神、君主或长官)为基本原则的,与近代法律维护的个人的独立性和法理上的自由平等原则是根本对立的。而且,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西方社会也绝非自古就以独立的个人为本位。在希腊和罗马,个人作为家庭成员,也是从属于家长的。在享有古典民主制盛名的雅典,家长有权将妻子儿女逐出家门,甚至有权将他们当奴隶出售。在罗马,公认的罗马史权威“蒙森用‘奴隶总体’一语来说明familia一语。由此可见,这个术语不会早于拉丁部落的严酷的家族制,这种家族制是在农业发生后,奴隶制合法化以后……出现的”(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37-38页)。在很长时期里,familia这个词同时兼有家庭、家属、家产、家奴等义,十分类似中国先秦和秦汉古书中的“家室”或“室家”这个词。这也说明,处在父家长制权力支配下的古罗马人也有些象处在三纲五常权威下的古代中国人,是没有独立的个人地位的。封建时代西方社会中的市民依附在行会一行东一帮工一学徒的等级关系之中;农奴依附于庄园主;自由农民依附于村庄共同体;僧侣、修女依附于教阶制共同体;封建贵族依附于领主一附庸的等级共同体;就连国王也只是凭着他作为贵族共同体中的一员的身份才成其为国王的,也就是说,国王也是依附于贵族共同体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个人也不可能成为独立自由的个体,又怎能形成以个人为本位的文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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