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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文化对尼日利亚卡诺城市结构与经济的影响(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艾•弗里希曼 参加讨论

卡诺的土地法
    卡诺的土地占有和土地法,与尼日利亚北部其他地区一样,建立在三个要素的基础之上。1、豪萨本地习俗。2、“沙里亚”,即穆斯林宗教法。3、政治,就是统治者自行决定的权力,即政治权威。⑨自从马格希利于15世纪末来到卡诺,开启了马格希利时代以来,卡诺的沙里亚一直遵循着马立克学派。在马立克的解释中存在三种土地:1、废弃的土地,这种土地不在耕作之中,也不在团体控制之中;2、维持生活的土地,这种土地可以由开垦者、种植者或依附于土地的人使用;3、授予的土地,即瓦克甫,这种土地用于公益事业,例如,建立清真寺。在富拉尼人统治时期,于国王的监视之下,卡诺及其周围所有的地方,都遵循这种基本的土地结构。
    非洲地方习俗的基本信条,遍布于全非各社会团体之中;“在本地习惯法中,从未有过任何土地可视为‘没有主人的’。原有的制度不承认土地可曾没有一个‘所有者’。”⑩但是,土地所有者,无论如何不能是个人,而宁可是村社、村庄或部落。非洲各族人民传统上没有西方人观念中,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土地属于造物主。土地的使用属于占有土地的人。因此,个人只是土地的使用者,尽管他拥有土地上的一切,即所有的庄稼,那些是他自己劳动的结果。酋长是管理者,他的职责是分配和监督土地的使用。
    在这种制度下,禁止个人出售或转让土地。无论是过去、现在和将来,为了服从群体的需要,从保护土地的愿望出发,已确认为村庄和家族的土地不可剥夺与转让。这种惯例是保证土地永远留在部落集团内的一种手段,得到公民和村社的普遍支持。为了解决正在上涨的土地价格,以及部落成员和外来移民之间,不断增长的转让土地的愿望,这种惯例还是做了一些相应的改变。尽管这样做是违反土地转让制度的。租赁、短期贷押和抵押、继承,以及出卖土地都变得可以按受了。这些举措能使农民增加收入,或者亲自处理尚不是他的土地真正被“出卖”,虽然出卖土地正逐渐成为比较普遍的事情。波利·希尔在关于卡诺附近村社的两部著作中,曾论述了个人所有权和出卖农庄在19世纪是非常普遍的。(11)20世纪前半期提供的材料也表明,已出现了出卖土地的现象,但不合法且不常见。
    作为村社的一个公民,只要他履行职责、尽义务,其土地占有权是永恒的。穆斯林继承法,常使世代相袭的土地继承制度导致破裂。但是,根据继承法,保证了家族的安全,并且只要有土地,任何公民如果所继承的土地少于其所需要和使用的,都可要求另加土地。为了抵制因将来土地价格变化而积累土地,人们希望所分配的土地是可以使用的。不然的话,会因为重新分配土地而回到集体耕作。这个政策保证了土地分配的公平,土地分配对社会政治形态和每个人的经济福利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地力差、拒绝交付物品和税款,以及因某种公共需要的土地是可以收回。
    虽然,所有者要对掌握着整个自然资源的真正所有者安拉负责。但是,伊斯兰土地法允可所有权和出卖土地。(12)“根据《古兰经》说法,人人享有土地,以达到人类社会最美好的境界。因此,这种通过土地所有权和控制权,将大多数人排除之外,也限制少数人利益的作法,与《古兰经》教法的精神相悖。在伊斯兰教中,没有人能够要求绝对的土地所有权,因为土地属于安拉。”伊斯兰教法强调土地的使用,如果土地三年没有使用,就要求所有者放弃他的所有权。对土地所有者,还要征收固定的哈拉吉(13),但不清楚租金的确定金额。
    在卡诺,伊斯兰教加强了造物主最终拥有所有土地,以及非洲传统必须使用土地的概念。但是,社会并不遵循穆斯林私有的所有权的概念。土地租赁费可以是物,也可以是钱,也变得十分普遍,虽然这种作法通常仅仅是一种短期行为。哈拉吉税款直到英国人到来时,都有着一定的地位,并且殖民者也企图保留税款和土地占有制度。伊斯兰教在土地占有方面对豪萨-富拉尼社会的影响仅仅是部分的,即接受了伊斯兰教法中加强非洲传统信条的内容,但不接受所有权和出卖土地的观念。然而,在过去的20年中,随着观念的转变,已开始更频繁地出卖土地,虽然出卖土地在表面上仍然是非法的。
    卡诺的高利贷
    禁止使用有息贷款,是伊斯兰诸多信条之一。“《古兰经》和逊奈(14)--伊斯兰教法的两个基本来源--出于专制而严格禁止利息。”对于禁止利息原因的三种解释是:防止卷入暴虐的剥削;避免将财产从穷人那里转移到富人那里;以及豢养出一个从积蓄的财产中,获取进项的游手好闲阶层。伊斯兰教强调人人平等,以及要想有所收入必须劳动。因此,利息会起到违背那些信仰的作用。
    在卡诺的穆斯林社会中,明确的有息贷款是非常罕见的。除了投资获取利润外,还有一套为商业目的而精心制定的贷款制度。难得会有贷款用户。但当他们接受贷款的时候,他们往往会以超出原来贷款的价值来加以偿还。没有广泛和普遍的放贷者,这种情况在印度和其他非穆斯林属体中是经常遇到的。
    西方银行制度于1914年传到卡诺。但是,毫无疑问,当地的穆斯林居民始终不信任银行,因为获取利息是非伊斯兰的;同时也由于银行是一个完全新颖的机构。在1949年和1954年的两篇论文中提到,要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有关利息的合同,虽然很少受到处罚,却无处可以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禁止获取利息,受到尼日利亚北方法院的普遍重视。另一方面,波利·希尔在她对乡土豪萨的研究中发现:逃避(或类似逃避)禁止获取利息的方法很多。借款者在借据上虚报的金额多于实际得到的,乃是通常采用的诸多方法之一。
    1973年和1980年卡诺小范围的工业调查表明,就为数不多的穆斯林实业家而言,仍有许多人抵制利息。银行贷款利率从7.5%调整到11.5%,而卡诺州小范围工业信贷计划,提出了每年贷款的津贴率为3%。当问到业主或经理什么是公平利率时,穆斯林中的46.8%,或者回答没有什么公平利率,或者他们对利息不熟悉,或者不可能接受有息贷款,对于基督徒企业家,相应的数字仅仅是7%。涉及利息的其他问题,进一步论证了这个结论的普遍。如今在卡诺,伊斯兰禁止高利贷的势力仍然是强大的。
    关于银行如何建立一套无息制度已有许多建议,这种制度也许会利用服务费,或分享从贷款中获得的利润。然而,没有一个穆斯林国家曾尝试过无息经济制度。许多穆斯林国家,已在法律上批准支付利息,这表明事实上,他们仍受到资本主义某些不道德的影响。最近,已建立了几个独颖的坚持无息原则的银行:伊斯兰发展银行(1975),迪拜伊斯兰银行(1975),以及在开罗和喀士穆建立的新银行等。
    在卡诺,所有的银行都索取利息,甚至那些由穆斯林建立的银行也是如此。然而,伊斯兰禁止高利贷的影响是很强大的,并且已影响到这个城市个人消费和商业经济活动。虽然坚持这个教法并不是绝对的;但很明显,伊斯兰的这个制度,已为卡诺的大多数居民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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