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质疑》的作者也知道,仅仅是象这样“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去“看”扶南的社会性质看不出什么来,于是,便又“从社会结构”来“看”扶南的社会性质了。我以为,这才是正确的途径,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质疑》作者根据中国史书的有关记载,分析了扶南的社会结构,将其社会分为三个层级,即国王的国家、国人和“奴婢”即奴隶。这种划分大体上是正确的。于是,作者指出,以国王为首的统治者掌握着国家的全部土地和全部政权机器,对内进行残酷的剥削,并操有生杀予夺大权;对外用以兵威,征伐攻略,掳人为奴。这些概括大体也是正确的。只是“终于建立起称霸东南亚的奴隶制帝国”一语,结论下得太早,似有不妥。 接下来,《质疑》作者对“国人”的身份进行了分析,认为扶南的“国人”就是史书中提到的“以布自蔽”的“贫者”,他们就是村社成员。但认为:“这些村社成员决没有‘农奴化’。”何以见得?因为史书中提到,“国人”曾“共举(范)曼为王”;又“立”范寻为王。作者认为,虽然说这种“举”和“立”只是形式,却也从某种意义上表明,“国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所具有的影响。此外,他们还“以焦蔗龟鸟为礼”,以“斗鸡与浠为乐”。这些记载描述的是“一幅完全自由民的画面”。因此,“决没有沦落到‘农奴或依附农’的境地”。 但是,作者又说:“不过,从根本上来讲,其仍属被压迫与被剥削者。他们是国家贡赋的主要直接负担者,还要无偿地服劳役、服兵役,并不允许表露不满,否则,便有可能招来杀身之祸”。 这样一来,作者前后的描述岂不自相矛盾?其实,我认为,“国人”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非王族和非贵族身份的富人,或许就是史书中提到的“截锦为横幅”的“大家”,或者至少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属“国人”之列;另一部分,也就是“国人”中的绝大多数人,才是主要承担“贡赋”、服劳役和兵役的人。《质疑》作者在前一段描述的是“国人”中的富有者的情形,后一段描述的则是“国人”中“贫者”的状况,二者应当加以区别。 我在《扶南封建论》一文中认为,这些“国人”中的“贫者”即广大村社劳动成员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史书中提到的“贡赋”或“税”来体现的。“贡赋”或“税”主要是一种“租税合一”的剥削形式,而我曾与之商榷的陈显泗同志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质疑》的作者自己却在这个问题上制造了些混乱。即一方面认为:“从‘贡赋’的内容来看,‘金银珠香’明明白白地属‘土贡’性质,带有浓厚的进献色彩”。“绝不可能是‘以耕种为务’(《晋书》)的‘国人’直接生产并交纳的,而只能是某种集团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说:“他们(指‘国人’--引者)是国家‘贡赋’的直接负担者”,而且接下来就去谈“贡赋”的承担者问题。显然,最终还是倾向于承认“贡赋”是一种剥削了。 实际上,“贡赋”就是一种剥削,只是史书对其内容记载过于简略了。《质疑》作者最终还是从这里入手,去论证扶南的社会性质,只不过认为这种“贡赋”主要是由奴隶交纳的。准确地说,是因“国人”蓄养着大量“家族奴隶”,而“国人”又对之进行剥削,故而奴隶的“劳动成果融合于‘国人’的劳动成果之中。在‘国人’交纳的‘贡赋’中,相当一部分,甚至有理由认为一大部分是由这些家族奴隶所创造的”。 何以为证?《质疑》作者列举了史书中的一段记载,即如果扶南人家中丢失了东西,便拿供过神的米,“呼户中奴婢,分令啮之”,以此来辨别谁是盗窃者。因为是“分令啮之”,故表明“每户扶南人所蓄养的奴隶最起码在二名以上”。所以,“我们决不可由于‘贡赋’系具有自由民身份的‘国人’交纳给国家,便否认这种‘贡赋’中所包含的奴隶劳动成分。甚至笔者认为有理由说,这种‘贡赋’的主要创造者应为奴隶”。 扶南社会中存在有奴隶,这是事实。但说“每户扶南人所蓄养的奴隶最起码在二名以上”,这就太武断了。试问,扶南社会中到底是富人多还是穷人多?如果说是统治者或那些“截锦为横幅”的“大家”户中有奴隶,这并不奇怪,但这类人只是扶南人中的极少数。若说每一位“国家‘贡赋’的直接承担者,还要无偿地服劳役、服兵役,并不允许表露不满,否则,便可能招来杀身之祸”的贫苦村社农民,即《质疑》作者所说的那一类“国人”的户中都蓄养有二名以上的奴隶,这就是奇谈怪论了。世界历史上到底有哪一个国家的处于这等境况的人每户都蓄养有二名以上奴隶?而且,史书中“呼户中奴婢”一语,只是就分辨盗窃者这件事而论,根本就没有说谁的户中,更没有说是占人口中绝大多数的贫苦人的户中。《质疑》作者作如此推断,未免过于牵强附会了。 既然这一推断无法证明,那就还得回到《质疑》作者自己也承认的“国家‘贡赋’的直接承担者”即绝大多数的“国人”身上来,看看以“贡赋”或“税”这种“租税合一”的剥削形式剥削的对象到底是什么人?是奴隶还是农奴? 实际上,我在《扶南封建论》一文中已经论述过这个问题,不过,为了进一步证实我的观点,这里再引一段马克思的有关论述。马克思在论及奴隶与农奴的区别时曾强调指出:“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一次而永远地卖给主人了。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农奴只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不是他从土地所有者方面领取报酬;相反地,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贡赋(着重号为引者加)”。④可见,用“贡赋”进行剥削的对象不是农奴还能是什么人呢?扶南的那些“国家‘贡赋’的直接承担者”不是农奴又是什么人呢? 林振草同志在其《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发展规律》一文中,将世界历史上几个典型的封建社会的封建制生产关系用一份表格显示出来,是很能说明问题的。⑤在此表中,我们可以找到各种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共同点,即尽管它们存在于不同的地区或国家,存在于不同的时代,无论地主的身份有多大差异,无论农民的身份有多少不同,但所有的地主和农民之间都存在着一种共同关系--“食租税”。地主榨取农民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从劳役地租起,一直到贡赋各种形式的剥削)。这就是我们所要寻找的各种形式的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共同点、无穷无尽的变异和差别中最本质的东西。 因此,可以看出,从社会诸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关系来看,扶南的这种“贡赋”或“税”所体现的不是什么奴隶制,而是封建制;由其决定的社会形态不是什么奴隶社会,而是一种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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