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说扶南社会是封建社会,并不是说扶南就不存在奴隶制,只是说这种奴隶制构不成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因而也就不能决定社会的性质。不仅扶南时期有奴隶和奴隶制,在真腊--吴哥时期,以及在更以后的时期,柬埔寨社会中都一直存在着奴隶和奴隶制,而且,就其本身而言,甚至还呈现为一种发展的趋势。本来,我已在有关文章中对这个问题作过论述,但《质疑》作者既然对此有“疑”,我就不得不再作一些补充。 《质疑》作者想当然地说:“由于各种复杂因素,扶南的奴隶制还没来得及充分发展起来,便随着强大的封建制浪潮在东方的兴起而宣告结束”。这样,作者不仅否认了扶南是封建社会这一观点,同时又否认了后来柬埔寨社会中一直存在着奴隶和奴隶制这一事实。不过,作者似乎觉得这样说也不太妥,便接着补充说:“但是,这反而使得奴隶制的许多特有现象得以保存在随后建立的封建制社会中”。作者用“奴隶制的许多特有现象”而不用“奴隶制”,以便能自圆其说。 针对我的后来奴隶制本身在柬埔寨社会中还进一步有所发展的看法,《质疑》作者更武断地说:“就是在所谓的‘柬埔寨奴隶制度最发达的时期,也正是柬埔寨封建社会最强盛的真腊--吴哥时期’,也没有发现有关社会分化的资料,当时到过柬埔寨的周达观对于‘奴婢’(注意:扶南时代,史书记载的也是‘奴婢’,《质疑》作者毫不犹豫地称为‘奴隶’,此时却照原文称‘奴婢’,以示区别--引者)的来源只称‘皆买野人’或‘奴婢’的后代,……绝无提普通人沦为奴隶之事。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奴隶制在封建社会得到充分发展的可能”。 刚好,除原来掌握的一些资料外,我最近又有幸获得一些关于真腊--吴哥以及以后一个时期柬埔寨奴隶制的资料,现在即把有关证据抛将出来,以纠正《质疑》作者这种主观的错误论断。 如果说,从史料记载来看,扶南时期的奴隶仅仅只是靠掠夺手段获得的话,这倒是真的(《质疑》一文中补充的“白头国人”,也只是解释为“掳掠之奴”。)。而真腊--吴哥时期的奴隶则决不是象《质疑》作者所说的只有“买”和“后代”这两种来源,也决不是没有有关社会分化的资料和没有普通人沦为奴隶之事。 真腊--吴哥时期的大量碑铭中把奴隶称为K{K5C402.JPG}um。从来源来看,如同扶南时期一样,许多奴隶是掳掠来的。如当时的碑铭中提到有“孟人奴隶”(K{K5C402.JPG}um rama{K5C403.JPG})、“掸人奴隶”(K{K5C402.JPG}um sy{K5C404.JPG}m等等,这些奴隶显然是从周围的孟人和掸人地区掳掠来的。有一块碑铭中还提到,一位将军在一次战争获胜后,向寺院捐赠了200名奴隶。⑥此外,碑铭还提到有大量债务奴隶,⑦而债务奴隶正是本地高棉人沦为奴隶者。I ·马贝特在其《关于吴哥时期奴隶制状况的评论》一文中,对当时的大量碑铭中反映的奴隶和奴隶制的情况及前人的研究进行了分析考察之后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部落人口周围的自由高棉人比率的增大),外来奴隶越来越少了,把高棉人变为奴隶的现象则越来越普遍。”⑧这时的奴隶难道说只有一二种来源?这不是社会分化致使普通人沦为奴隶的现象?不是奴隶制呈现为发展的趋势? 伯希和早在《真腊风土记笺注》中就认为:“按记中惟言此种奴婢,尚应有因负债而丧失自由之奴婢,与叛人或俘虏之后裔也”。⑨陈显泗同志在其最近出版的《柬埔寨两千年史》一书中对此也谈到:“事实上,不仅‘应有’,而且确实存在这两种奴隶的来源。因负债而成为奴隶即所谓债务奴隶是奴隶的来源之一。这种奴隶就不仅限于‘野人’,更多的是高棉人,主要是从事社会基本劳动构成为社会生产基础的农奴。此时柬埔寨的农奴,受着双重剥削,沉重的地租,无止境的徭役,加上官府的额外敲榨,高利贷无情的盘剥,本来就极为脆弱的小农经济,如何能经受住一次比一次更沉重的打击呢?他们于是负债累累,而且根本无力偿还。万般无奈,只得将自己的妻子、儿女、乃至本人卖掉,以偿还债务,或将其抵偿给债主,成为奴隶”。⑩虽然陈显泗同志在这里没有注明资料来源,但描述的确实是当时的真实情况。 正因为真腊--吴哥时期奴隶制比从前更为发达了,才有了周达观关于当时柬埔寨社会中除了贫家以外,都拥有一、二十至百余名奴隶的记载,何况所记的还仅仅只是奴隶中的一种,即购买来的“野人”为奴者。而说扶南时期每户扶南人都起码拥有二名以上奴隶,则是没有任何可靠史料为根据的主观臆断。 我原以为,真腊-吴哥时期,柬埔寨的奴隶制就其本身发展而言,已达极盛。而最近接触的资料则表明,吴哥王朝以后,奴隶的数量似乎更多了。梅·艾比哈拉在其《16-17世纪的柬埔寨社会结构》一文中,通过对当时大量的碑铭、法典、诗歌等资料进行考察后认为:“奴隶的数量及其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无从知晓,但大多数是高棉人这一点却是很明显的”。(11)正是由于越来越多的高棉人因债务沦为了奴隶,这时的法典和碑铭中才开始用另一个词来专指债务奴隶,即其他奴隶仍称K{K5C402.JPG}um,而债务奴隶则叫做preyngèer。(12)这大概是由于高棉人是主体民族,且债务奴隶在法律上讲可以赎身,其地位略高于异族奴隶,因而用preyngèer以示区别的缘故。 从法律上讲,债务奴隶是可以赎身的,但实际上,真正赎身却很不容易。有一份关于17世纪时柬埔寨的债奴诉讼案记载说:一名女债奴要求有关官员强迫主人释放她,因为她的父母要把她赎回,而她的主人却执意不许”。(13)这还是有能力赎身的奴隶,而更多的债奴则因债台高筑,只能终身为奴,甚至世代为奴了。梅·艾比哈拉即认为:“从法律上讲,一个债务奴隶在偿清了债务之后可复为自由人,……但事实上,通过偿清债务而赎身的事并不是常有的。”(14) 退一步说,即使不断有债务奴隶通过赎身而重返农奴的行列,同时仍不断有一些农奴以及其他身份的人因负债、犯法等原因沦为奴隶,而且,后一种趋势一直超过前一种趋势。梅·艾比哈拉根据16-17世纪时期的资料谈到:“如果说(奴隶)上升的机会是有限的话,那么,(自由人)沦为奴隶的可能却是无限的”。(15)当然,随着总人口的增加,奴隶相对来说仍属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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