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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卫拉特研究》 成崇德 那仁朝克图 参加讨论

一、有关乌拉和使者的规定
    古代蒙古社会里,使者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敌当前时,通过使者来传递敌情。各部之间举行会盟时,派遣使者来通知各部。除公事外,大小僧俗封建主的私人事情,都有使者来传递信息。所以,蒙古社会使者是一个特权阶层。使者大体上履行三种“伟勒”(事情),即政教二大事和大诺颜和哈屯治病事。
    乌拉是指为公事而准备的车马,有专门的乌拉赤来管理。乌拉是属民对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关使者、乌拉方面的规定,后来的制定的《喀尔喀律令》更具体。而清代时,已经发展成台站的形式,有了专职人员从事这项工作,《理藩院则例》的规定更加详尽了。
    《法典》对使者使用乌拉方面详细的规定。规定,“供给无权的衙穆图人乌拉使用,要区分为政教而行之使者事。如为大诺颜、阿嘎(诺颜夫人)得重病,如为抗击大敌而行的使者,要给乌拉。要有人不给乌拉,罚九九”。没有公事的使者不能随便骑乘乌拉。规定,“无公事的使者要从自己的爱马克使用骑乘。如从别处寻找骑乘,罚三岁母牛一头。如在本日乌拉赤不请示畜主而提供乌拉,罚绵羊一只。如隔宿过了一夜,罚三岁母牛一头”。
    不能冒充使者来欺骗,《法典》规定“如谎称使者骑用乌拉、吃舒思,罚一九,或杖责五下,罚一五;违犯两者的一项,罚一五”。游牧社会从人烟稀少的特点出发,对使者的吃住有特殊的规定。规定“远行的使者中午吃饭或过夜时,吃一只羊。如多吃,罚其马。使者远行马瘦,如有人不给换马,罚三岁母牛一头。不准过夜,罚三岁母牛一头。无子女的妇女不准使者住宿,罚其棉坎肩。如其找理由强行辩解,逼罚之”。有关“无子女的妇女不准使者住宿”方面,道润梯步和齐格都作了解释。①
    另外《法典》还给使者规定“使者答应出使而不走,罚一九。指令给使者及其从者骑乘而不给者,犯连带罪罚双马。使者往来各地间不要喝酒。喝酒者,受到‘塔布喇胡’惩罚。如系诺颜给酒,可以喝”。对“塔布喇胡”一词,道润梯步解释为“罚一五”,而Q.巴图解释为“拘禁几日,减断饮食来惩戒喝酒的使者”。②
    二、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规定
    《蒙古-卫拉特法典》是一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保护封建领主利益的法典。其法律条文中有很多有关保护大小封建主阶层特权的规定。平民不准打骂领主,不能断大诺颜的舒思和破坏诺颜的猎场。规定:“如骂大诺颜,没收其全部财产和牲畜。骂雅穆图职官、塔布囊,罚一九,动手打,罚五九。骂小诺颜、小塔布囊,罚一五。动手打,如打的厉害,罚三九,如打的轻微,罚二九。骂乞雅、收楞格,罚一匹马、一只绵羊,如动手大打,罚一九,轻微打,罚一五。”
    《法典》还规定,职官诺颜们、塔布囊们、赛特、小诺颜、小塔布囊们、得木齐、收楞格这些人,不能随意打人,随意大打,罚一九,中打,罚一五;小打,罚一马。但是这些赛特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根据主人的旨令为护法打人,无罪,打人后致死亦无罪。从这里我们看出法典有鲜明的阶级性。
    狩猎是蒙古社会自古以来的一种军事训练性质的集体活动。从法典的“猎手破坏诺颜们的猎场,以驼为首罚一九;未破坏者无事。”内容来看,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关系。
    早在蒙古汗国时期,斡阔台汗规定了有关提供舒思方面的制度以后,这项赋税制度一直延续古代蒙古社会各个阶段,封建阶级的这一特权一直受到法律保护。《法典》规定“如断大诺颜的舒思,罚九九;断职官诺颜、塔布囊的舒思,罚一九;断小诺颜、小塔布囊舒思,罚马一匹,但如多吃[舒思],罚[小诺颜、小塔布囊]马一匹;以午饭、晚饭之名吃舒思,罚马一匹。”
    三、有关人们道德行为规范的规定
    《法典》旨在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社会环境。法典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师生、父母与儿女、夫妻间的关系,如果违背伦理道德,对大打出手自己的老师、父母、岳父母、妻子等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典》规定,“任何人如大打教育自己的老师、自己的父母,罚三九;中打,罚二九;小打,罚一九。大打自己的妻子、岳母、岳父,罚三九;中打,罚二九;小打,罚一九;大打者责打三十下;中打者,责打二十下;小打者,责打十下。”另外,《法典》规定,父母错打儿女或父亲打儿媳等都是犯法,“如父亲教育儿子、母亲教育儿子而责打,无事。但如错打,大打者罚一九;中打,罚一五;小打,罚马一匹。父亲如打儿媳,大打罚二九,中打罚一九,小打罚一五。”依法保护妇女权益,这在封建社会是难能可贵的进步现象。
    《法典》规定:“断女人的发穗,罚一九。堕女人之胎儿,有几个月罚几九。抓摸女人的乳房,吻嘴,触摸秘密地方,罚一个媵者(Yinji分物品媵者和女媵者)。触犯十岁以上的女孩要受处罚。触犯十岁以下的姑娘不受处罚。以邪淫眼看女人和姑娘,以牙齿在脸上或其他地方留下印记,罚一五。以好眼、好齿虽无事,但要五头畜之半。”的条款。
    《法典》规定“如与歪心人勾结,给其提供骑乘、肉食,罚七九。其逃亡前,在别人家存放物品、牲畜,存放者藏匿不交公,罚三九。”以防止这类事情的发生。禁止戏耍致别人的牲畜死掉。规定:“因戏耍而致死牲畜,以其质量定立,罚要其乘马。如不是因戏耍致死,对两人通过审断决定其处罚。”
    《法典》还采纳了蒙古社会古代有些习俗,作为成文法的内容。成吉思汗《大札撒》也明确规定,路人不经过主人的允许,直接可以食用饮料或食品。我们在《阿勒坛汗法典》当中也看到同样的内容。这是因为蒙古地区人烟稀少而造成的,若不给路人和使者等饮料或食品,会导致渴死和饿死,今天的蒙古人仍然遵守这一古老习俗。《法典》规定:“不给远行口渴的客人马奶酒喝,罚绵羊一只。但如客人抢酒喝,罚其带鞍马;”《法典》还规定“破坏包帐,罚一匹马。火灶上插木棍,如是诺颜的火灶,罚六九。如是阿勒巴图的火灶,罚一九。”对“破坏包帐”方面,前面提到的《阿勒坛汗法典》的规定更详细。蒙古人崇拜火神,“火灶”是火神的载体。所以在“火灶上插木棍”是对火神的不恭敬,从更大的角度上来说是对主人的不尊重。蒙古人认为,对火神的亵渎,会导致各种各样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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