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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卫拉特研究》 成崇德 那仁朝克图 参加讨论

四、关于人命案
    《法典》除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侵略“兀鲁思”、“鄂托克”等重大情况时“杀其身,罚没其全部财产”外,不轻易杀人。《法典》主要以罚没财产来顶替杀人偿命。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方面,学术界各抒己见。有的认为,这是蒙古社会皈依佛教有关。因为佛教戒律禁止杀生。有的认为,这是因为一方面蒙古历史发展和社会性质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蒙古地区人口稀少,劳动力不足的缘故等等。③
    《法典》对于儿子杀害自己的父母或父亲杀害自己的儿子方面,规定:“儿子杀自己的父母亲,谁看见都要抓捕送交诺颜,并以一别尔克为首吃一九,除杀人者其身外,其它财产分与众人。如父亲杀了儿子,除其本人外,没收其全部财产。”
    北元时期,社会上出现大量使用奴隶现象。奴隶大部分是家奴。《法典》中的奴隶来源不明,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犯法的人,被罚没全部财产后变成了奴隶;杀人者或严重致人残废者到被害者家里当奴隶;生活上穷困潦倒者变成奴隶;战争中的俘虏或逃亡者亦变为奴隶。对男女奴隶,《法典》称呼不一样,男奴隶叫“昆孛斡勒”(kun-bogol),女奴隶叫“额么孛斡勒”(em-bogol),奴隶是社会最低层的人们,法律上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尤其是女性奴隶地位更低。但是《法典》规定,主人不能随意杀戮奴隶,若杀害奴隶,受到罚畜的惩罚。规定:“人如杀了自己的男奴隶,罚五九;如杀了女奴,罚三九。”
    《阿勒坛汗法典》和《喀尔喀七旗法典》对疯子(精神病患者)、疯狗致人死亡都有明确的规定。《法典》也规定:“疯子杀人,罚其家财之半或者罚畜五九,要据其家境而定。但死者因一路上做坏事害人而被杀,无事。”“疯狗咬畜致死,从其主人五头牲畜中罚要一头。如咬人致死,赛因库蒙(上等人)罚一九,顿达库蒙(中等人)罚七头,毛库蒙(即阿达克库蒙,贱人)罚一五。”的规定。④
    游牧社会,牲畜致人死亡的事情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法典》规定:“有主的牲畜在山沟致死人,如是赛因[库蒙]的,以一别尔克为首罚一九。顿达[库蒙]的,罚一五。毛[库蒙]的,罚一别尔克。如是无主、无人牧放的牲畜致死人要其中一头牲畜。”。但是《法典》明确规定,走失的公驼、公牛、公马致人死亡时,不赔偿。这是因为公驼、公牛、公马对畜牧业生产繁殖,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缘故。但是“散畜致死人,与山沟里无主畜致死人一样处理。乘马致死人,与有主牲畜致死人一样处理。”
    对于狩猎时和战争中过失杀人,《法典》规定:“战斗中误杀自己人,证人如证明确属误杀,罚一九,如不是误杀,罚三九;猎人失手杀人,按杀人罪之半以前法罚之。”这里所说的“前法”就是战斗中过失杀人时的处罚条款来惩罚的意思。另外,在狩猎时过失伤害方面也制定了详细的处罚规定:“损伤人的六器官,罚一别尔克加五九;折损拇指、食指,罚二九加一五;折损无名指,罚一五;小指,罚三只牲畜。失误伤人而治愈,罚一别尔克加一九;少量出血,赔一五;损坏衣服,罚一匹马。”狩猎用的明弩或暗弩等致人死亡时,法典规定“以明弩伤人致死,以一别尔克顶立,如未死,无事。以暗弩伤人致死,罚三九;伤人未致命而康复,选罚好马一匹。偷下地弩人们不知而致死人命,罚五九。没致死而康复,罚一五。”
    戏耍而致对方死亡也应属于过失杀人。《法典》规定:“如因以戏耍而死人,有多少人罚多少马。罚家里大人一别尔克。两人途中嬉戏而死人,罚一九。致死人而隐匿,罚三九。”从“罚家里大人一别儿克”的规定来看,小孩子戏耍而致对方死亡也应该受到惩罚。
    《法典》没有规定有关诺颜杀死属民和属民杀死诺颜时怎样处理的条款,而有“杀了自己遗弃之妻,罚五九;男人之妻如杀了别人之妻以杀人的习惯法处理;或者割其耳朵,把她给别人,但只能选要女人、牲畜二者之一。”的规定。
    《蒙古-卫拉特法典》中,处理有些案件时,经常按“黑布”(heb,约孙或习惯)来处罚的现象,但没有明确这习惯指的是那一部法典。很可能是蒙古古代约定俗成的习惯法以及《蒙古-卫拉特法典》制定前的喀尔喀、卫拉特地区适用的《喀尔喀七旗法典》和旧《卫拉特法典》的有些相关条款来处罚。“黑布”分“大黑布”和“小黑布”,一个“黑布”具体处罚多少头牲畜,《蒙古-卫拉特法典》没有明确的规定,好像具体案例有具体的处罚方法。譬如对故意纵火恶意报复致人死亡时有“如杀赛因库蒙,要进攻而杀之。如杀顿达库蒙,罚三十别尔克、三百头牲畜。如杀阿达克库蒙,罚十五别尔克”的按照“大黑布”来惩罚的规定。
    五、有关财产分配、婚姻家庭的规定
    财产的分配上,《法典》规定:“父亲按习惯法(黑布)给自己的儿子财产。如父亲穷困,五只牲畜中要一只。”这里所说的习惯法的规定,很可能是萧大亨说的“财产的继承上,长子或幼子继承家产,女子嫁出去后,没有分家产的权力,但虽聘人而未嫁,可以分到一部分。如果无子女,其家产和妻子归所辖的台吉。养子如果养父母在世时,到所管的台吉处登记,并且‘应差者’,可以继承家产。”的规定。父亲把财产分配以后,如果生活困难,已经独立的儿子们帮助父亲解决生活困难,即《法典》所规定的“五只牲畜中要一只”。
    《法典》对婚姻家庭方面有很多的规定。对不同阶级的人婚嫁时的彩礼因经济状况不同而不同。《法典》规定:“职官诺颜们、塔布囊们的做亲家的牲畜(彩礼)数三十别尔克一百五十匹马,四百只绵羊。小诺颜、小塔布囊们的牲畜[彩礼]数十五别尔克,五十匹马,一百只绵羊。陪嫁的物品和媵者要根据所给的牲畜数而定。如要减少,亲家两方自愿办理;四十户得木齐姑娘的牲畜[彩礼]数,要五峰驼,二十五头大畜,四十只绵羊。陪嫁物要给长袍什件,短袍二十件,马鞍、马嚼、大皮袄、棉坎肩[各一件],马二匹。如有媵者,要以骆驼回谢。陪嫁的物品,要据其质量给回谢礼;二十户收楞格要的牲畜[彩礼]要四峰驼、二十头大畜、三十只绵羊。陪嫁物给五件长袍、十五件短袍、一匹马、一峰驼。[娶家]要根据[陪嫁]物品的质、量给回谢礼。乞雅们的牲畜彩礼与收楞格同;敦达库蒙(中等人)的牲畜彩礼,三峰驼、十五头大畜、二十只绵羊,陪嫁物驼马二、四件长袍、十件短袍。[娶家]要根据物品质、量给回谢礼。阿达克库蒙(贱民)的牲畜[彩礼],二峰驼、十头大畜、十五只绵羊。[陪嫁物]给马一匹、一峰驼、大皮袄、棉坎肩、马鞍、马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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