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盐区是清代十三大盐区之一,(注:参见《清史稿》卷123《食货四》。)探讨该盐区内部的盐务状况,对研究清代蒙古族的经济状况、与他民族的关系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学界对内地各盐区盐务问题关注颇多,著述甚丰,但对地处边疆的蒙古盐区关怀力度则明显不足。目前仅见的著作有牧寒的《内蒙古盐业史》,(注: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对蒙古地区盐业进行了梳理;邢亦尘《清代内蒙古的盐政》(注:载《内蒙古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一文,对内蒙古几大盐池的生产经营状况及相关盐法等问题做过考察。此外,《中国盐业史(地方编)》(注:唐仁粤主编:《中国盐业史(地方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对蒙古盐区也有述及,但内容略嫌单薄。 立足上述研究成果,笔者查阅了大量清代阿拉善蒙古盐务档案,发现阿拉善蒙古盐务问题在清代蒙古盐区中具有一定的独特性。首先表现为盐源的丰富性,该旗境内盐湖众多,且拥有西北地区最为著名的吉兰泰盐池,其面积之大、产量之多、质量之优,令西北蒙古诸盐池望尘莫及;其次表现为其与内地相关盐区的关系方面,其对内地盐区影响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历时之久,更为其他蒙古盐区所不及。因此,对阿拉善蒙古盐务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对清代蒙盐的发展等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清前期特别是乾嘉时期近百年的时间,是阿拉善蒙盐(以下简称“阿盐”)发展的重要时期,本文以阿拉善左旗档案馆馆藏清代档案为主要资料,结合同时代其他历史资料,理清清前期阿盐发展的轨迹,通过对阿盐不同发展时期以及若干发展阶段的分析,以探讨阿盐对内地相关盐区的影响,并进而剖析清政府对待阿盐的态度及政策的转变等相关问题。 一、阿盐进入内地之前的发展状况 阿盐进入内地之前的发展时期,也可以称为阿盐被边缘化的时期。“边缘化”在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从地缘上来讲,阿盐的产区位于边疆地区。因其地处偏僻,阿盐由所在阿拉善旗王府管理,清政府并未对其立成文引课(注:“引”,指政府发给纳过税的行盐商人的运销凭证。)和征榷章程,允许民间自制自用,久之相沿成习。其二,相对内地各盐区来讲,阿盐处于被排斥、被禁止的地位,长期被官府拒绝运入内地行销,只能在边界地带不定期而且小规模地与沿边民人交易。 阿旗境内以吉兰泰盐池产量最丰,在某些阶段几乎成为阿盐的代名词;此外,在与内地边界相近之处,尚有大小盐池多处,产盐亦厚。丰厚的食盐产量相对该处蒙古民众而言实属过剩,必然要向周边地区流动。阿旗之东部、西部与北部,均为其他蒙古部落,这些蒙古部落要么各有盐池,足敷自给,要么人丁稀少,购买力有限;而阿旗南部则是广阔的内地辖区,与甘肃、陕西、山西等省邻近或接壤。内地人口众多,食盐需求量大,成为阿盐向外行销的首选地区。然而,清代内地盐法沿自明代旧轨,划分盐区,实行销盐地界制度,“各省行销官盐,分疆划界,各销各地”,(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6,扬州书局同治九年版。)以杜绝偷漏引课、越境私贩之弊。为确保内地盐课,清政府对蒙古盐区所产之盐订有禁例,不许其运入内地行销,以免侵碍内地划分的各行盐区域。在这种情况下,阿盐向内地的发展步履维艰。 在甘肃、陕西等地,阿盐最初只是“零星售贩”,蒙古人将盐驮运至边界地带与内地民人“易换粮食”,(注:阿拉善左旗档案馆馆藏档案(以下简称“阿旗档”):101-4-78,第11页。)行销规模有限。阿盐在山西的行销区域稍为广泛,最初行销于晋北大同、朔平两府及口外各厅,因该区域远离河东盐池,既无官盐可食,又无土盐出产,阿盐成为其民人食盐的重要来源。对此,清政府持默许态度。此外,晋省太原、汾州二府属以及辽、沁等43州县为食用土盐地区,土盐“为碱地所产”,“味苦质劣”,(注:曾仰丰:《中国盐政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56页。)且产量不多,无法满足当地人民的需求,从而为阿盐的渗透提供了契机。土盐一旦缺产,阿盐即乘隙而入,由口外就近向各州府县运销。然而,因该地区与河东官盐引地(注:“引地”,亦称“引岸”、“销岸”,是指政府指定的引盐行销地区。)相连,清政府对阿盐的介入颇为警惕,阿盐只能暗暗行销。 乾隆元年(1736),清政府议准蒙盐经杀虎口进入内地行销,每驮120斤征税银4分5厘。从此,蒙盐在各税卡纳税后,“即听其散往各处售卖”。(注:《清朝文献通考》卷29《征榷四》。)这是阿盐进军内地的一个转机,暂时得以合法地运销内地。即便如此,阿盐的行销范围仍有严格限制,只有食用土盐的岢岚等11州县允许陆运阿盐以资接济,(注:参见阿旗档:101-3-40,第111页。)其余地区对阿盐而言仍是“禁区”。 乾隆二十二年、二十五年,河东盐区解池(今山西运城境内)被水淹没,盐产大减,有碍民食,廷议借买阿盐以度盐荒,曾先后购买阿盐37名(合1,065,600斤)、9名(合259,200斤)。(注:参见阿旗档:101-3-40,第125页。)这两次“借买”,使一直在沿边地带零星售贩的阿盐堂而皇之地深入到晋省腹地行销,并为此后在内地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乾隆二十八年,经山西巡抚明德奏准,岢岚等11州县的盐商可持引前往口外采买阿盐,以缓解该处盐斤不敷民食的问题,责成归绥道就近稽查册报。(注:参见阿旗档:101-4-79,第54页。)是为前两次借买阿盐之余绪。 清政府借买阿盐,只是由于内地食盐紧张而实行的权宜之计,由于阿盐入口威胁到河东官盐引课,清政府于乾隆四十五年对阿盐颁行禁令,规定阿盐“不许贩入内地,除专食口盐(即阿盐)之大同、朔平等处仍准其赴口贩运外,其余州县概行禁止”。(注:阿旗档:101-4-79,第14页。)阿盐通往内地的大门再次被关闭。 以上可以看出,这一时期阿盐与内地盐区的关系尚处于疏远状态,虽然阿盐曾一度借机进入内地运销,但这种局面非常短暂。在大多数时间内,其发展空间仅被局限于甘、陕、晋等省的沿边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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