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3)
《法典》规定,姑娘法定婚龄为十四岁,姑娘直到二十岁还不嫁人受到处罚。各阶层的人婚礼上食用的牲畜也有明确规定,不得跨越自己的阶层食用牲畜。得沁(四十户)得木齐每年给四户人家帮助娶妻的任务,这对拿不出彩礼的人解决成婚有很大的帮助。已经定婚的姑娘不能毁婚约。 《法典》规定:“要迎娶十四岁以上的姑娘,十四岁以下的要报告得木齐、收楞格。谁要违犯此规定,要将其姑娘不要牲畜给别人;四十户得木齐的[婚礼]食畜,三头大畜、四只绵羊,顿达库蒙的,二头大畜、三只绵羊。阿达克库蒙的,一头大畜、二只绵羊;每年每一得沁要四户人家之子娶妻。有儿子的十户人家,要帮助一户娶妻。[帮助之家]如给了大畜,回要一件长跑。如给了绵羊,回要一件短袍。[但]不许要姑娘的衣裳。如不帮助成家,依法罚[四十户]二峰驼、五匹马、十只绵羊;每一得沁每年要制作二副盔甲,如不制作,罚马、驼各一;年以二十岁的姑娘[还未过门],要向婆家催说三次,如仍不娶,向诺颜报告[另嫁别人]。如不报告[另嫁别人],以习惯法[原定婚主]向姑娘的父亲要回牲畜[彩礼];结婚后姑娘死亡,要给陪嫁物。如未结婚[死亡],[彩礼]牲畜[两家]对半分。如[陪嫁物]给了头盔,以一五畜返换。铠甲、腕甲、以驼为首还一九。如给了火枪,还一五畜;定婚的亲家有法律约束,无定婚的亲家无法律约束,如女家的父母把姑娘另嫁别人,赛因库蒙的,罚五九驼,顿达[库蒙]的,罚三九驼,阿达克[库蒙]的,以驼为首罚一九。[原婚约主]要回[彩礼]牲畜和他的女人。如其父母不服此罚,查其父母是否清白无罪,以法罚三倍。这项罚畜向[另嫁之]女婿取要,姑娘的父亲吃[女婿]给的[彩礼牲畜];收容没有婚约的姑娘,罚赛因[库蒙]七头[牲畜],顿达[库蒙]五头,毛[库蒙]一峰驼。” 北元时期离婚的妇女可以再嫁,这是蒙古法律在民事法规上的进步现象。以往是如果妇女丈夫去世后再嫁或离婚后再嫁,没有财产继承权,因为有这样的严格规定,妇女一般不再婚。《法典》规定,“对于迎娶别人遗弃之妻者,如果是赛因库蒙的女人,要给一别儿克加一九迎娶,顿达库蒙的女人,给一五,阿达克库蒙的女人,给一马一陀迎娶”。从国家的法律中有关再婚方面的规定来看,再婚的妇女很难得到一部分财产。 对于破坏已婚人家的家庭行为,法典规定“如收容赛因库蒙之妻,以驼为首罚九九。收容顿达库蒙之妻,以驼为首罚五九。收容阿达克库蒙之妻,以驼为首罚三九。携别人之妻远逃,要其丢弃之妻和牲畜。其兄弟要用迎娶时所给牲畜数赎回。如无兄弟,其爱马克族属兄弟以一九赎回。在爱马克无兄弟之人,交诺颜处理。” 赡养制度是人类社会组成家庭的又一种方式。法典明确规定:“养子愿意去生父那里,可以只身带儿子去。养女可以在养母家。养女之亲生父母要想叫女儿回去,九岁以上需给九头牲畜。如其养父母不善,只给九头牲畜之一半。十五岁以上的,要在养父母家。结婚时两个父母各收彩礼之一半。给相同数量的陪嫁物。” 六、有关战斗中的法律规定 封建统治阶级为争夺牧场和财富经常发动战争。另外,在沙皇俄国对卫拉特、喀尔喀领土的经常挑衅和侵略面前,卫拉特和喀尔喀双方在军事上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以抵抗外侮。为鼓励英勇作战,《法典》规定:“谁拼命杀敌,杀一男人,可要其女人。杀穿铠甲之人,要其铠甲,后到之人可要其腕甲或头盔中之一件,再后之人以到之先后分取。被杀之人如一无所有,以先法处理。”这里所说的“先法”即战斗中杀死一无所有的人以后,因为被杀的人没有财产,所以只能“要其女人”,法典中没有有关既没有财产又没有妻子时怎样处罚的规定。 成吉思汗《大札撒》颁布以来,对战斗中救死扶伤,互相协助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为了鼓励英勇战斗,《法典》规定了“拼命救出被敌击溃逃跑之人,连同铠甲要二匹马。救出受敌围困之人,从总缴货物中要一别尔克加一九。抗敌中忽突赤(马夫)死亡,经请示诺颜,如有缴获物,以一别尔克加一九顶立。”,蒙古法对战利品据为己有者自古有严厉的惩罚,成吉思汗按《大札撒》曾经惩罚过违法者的记录在《蒙古秘史》中有记载。《法典》规定:“行军作战清缴战利品,先到之人要拦截马匹,最后要将所获牲畜交公,收缴者要一九。如有三日而不缴,罚一五,跟随者也有罪。” 17世纪错综复杂的内外局势下,发生战争是不可避免的历史产物。因此,双方规定有关战场上的奖惩制度。《法典》规定,大诺颜从战场上逃跑,罚铠甲百领、驼十峰、五十户人、马千匹;岱青、楚库尔级别的诺颜逃跑,罚铠甲五十领、驼五十、二十五户人、马五百匹;小诺颜罚铠甲十领、驼十峰、十户人、马百匹;塔布囊阶层、执政的四图什墨尔若逃跑,处罚铠甲五领、驼五峰、五户人、马五十匹;鄂托克图什墨尔罚三别儿克、三户人、马三十匹;旗手、号手的惩罚跟塔布囊、图什墨尔同,先锋诺颜的惩罚跟鄂托克图什墨尔同,并且没收其甲胄,使其穿“其葛德格”(妇女的内衣);额尔克腾、恰处罚一户人、头盔为首一九牲畜;普通骠骑兵(鲁卜齐图)罚以甲胄为首的四匹马;装兜兵(都拉噶图)罚铠甲、三匹马;甲胄兵(德格埒胡亚克图)罚铠甲、两匹马;普通人罚弓箭、一匹马;如果奴隶从战斗中逃跑使其穿“其葛德格”。《法典》还规定,如果在战场上救出诺颜(也包括塔布囊、图什墨尔),奖励救出诺颜的人在和硕里做“达尔罕”。若把自己的诺颜弃之不管,杀其身,夺其一切。从战场上悄悄溜走的人和战斗中逃跑者的区别,要有证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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