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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卫拉特研究》 成崇德 那仁朝克图 参加讨论

七、有关失火、荒火、防火方面的法律规定
    成吉思汗《大札撒》规定了“禁遗火而燎荒”。人为的或自然火灾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灾难。尤其是对主要依靠大自然的游牧经济生产方式的影响更大。“逐水草而游牧”的蒙古民族,因为没有固定住所,经常迁移。迁移时不灭掉遗火,会导致火灾。《法典》规定:“如有人灭掉已迁出的努秃黑之火,向遗火人要一只绵羊。”
    《法典》还规定了从荒火中救出人、畜群、物品等东西的报酬。从草原荒火或水中救出将死之人,要一五畜。在草原荒火或水中想要救助别人而死去,以驼为首要一九。骑乘死亡,以一别尔克顶立。救出孛兀勒(奴隶)、头盔、铠甲这三种,各要一匹马。如救出甲士及其铠甲,要一匹马、一只绵羊。如救出帐篷及物品,要一匹马、一头牛分而吃之。从草原荒火中救出几群牲畜,群数多要二群,群数少要一群,要不同季节决定而分取。《法典》没有《阿勒坛汗法典》那样对于见死不救时受到怎样处罚的规定。对于恶意的放火致人死亡,“以大法处理”,至于“大法”(大黑布)指的是那一部法典,尚不清楚。规定:“因报复而放草原荒火,以大法处理。如杀赛因库蒙,要进攻而杀之。如杀顿达库蒙,罚三十别尔克、三百头牲畜。如杀阿达克库蒙,罚十五别尔克。”
    八、有关偷盗的处罚规定
    蒙古法对于偷盗行为,自古以来制定严峻的惩罚条款。有时其惩罚胜过杀人放火的处罚。《蒙古-卫拉特法典》对禁止偷盗行为的条款很多,齐格先生统计有13条。⑤ 其中包括对偷盗驼、马、牛、羊等牲畜、军械如头盔、铠甲、腕甲、火枪、札枪、剑、箭、箭袋,各种质地的衣服、首饰、马鞍、马绊等骑乘用具以及很多游牧生活不可缺少的锅瓢斧钎等等必需品,因篇幅较大,在此不一一赘述。
    《法典》对偷盗骆驼的处罚最严,偷骆驼罚十五九,然后依次是偷骟马十九,踝马八九,偷牛、两岁马、绵羊三种牲畜罚六九,一九里包括骆驼。在此前的蒙古法以九为基数处罚时,九畜中不包括骆驼。被盗人不能谎报被盗数目,如果谎报,也受到“罚谎报数目的一半”的处罚。对于外甥偷盗舅家的东西,《法典》也遵循蒙古古代法,不构成犯罪,但《法典》跟以往的法律条款不同的时,舅家依法索要赔偿。
    九、有关治奸、打架斗殴、致伤方面的规定
    17世纪前,蒙古法对不合法的两性关系有严厉的惩罚。我们从《法典》的内容来看,有明显的变化,对这种非婚姻关系,虽然罚以不同程度的处罚,但客观上已经有所默认这种行为,所以惩罚也比以往较轻。规定:“男、女相好(通奸),如两人情愿,女人罚四头牲畜,男人罚一五。如女人不是自愿,而系被迫,男人罚一九。如是女奴,罚男人一匹马。如女奴愿意,无事。如姑娘不愿意而与之睡觉,罚二九。如愿意罚一九。”可以看出,法典对已婚女人、女奴和未婚姑娘遭到这种情况时的规定有所不同。另外,法典还规定了“奸畜者,谁看见,谁要其人和牲畜,罚畜主及其他参与者一五畜。”不知出于何种缘故罚畜主。
    对于打架斗殴方面规定:打架时拉架人不能偏袒一方。如果“两人斗殴中有人偏袒一方而致死人命,罚一别尔克加一九,有几人偏袒罚几匹马。”根据打架时使用的凶器的不同,致对方伤害的轻重,作出不同的惩罚条款。规定:“以利剑大劈、大搅、大砍,罚五九。中劈、中搅、中砍,罚三九。小劈、小搅、小砍,罚一九。如指向人,罚一马。如有人夺下其利剑,可要其剑。如制服其人,要一匹马。以木、石大打,罚一别尔克加一九。中打,罚一匹马、一只绵羊。小打,罚一头三岁母牛和他的随身物品。以拳、鞭大打,罚一五。中打,罚一匹马、一只绵羊。小打,罚一头三岁公牛。”
    为针对打架所造成的衣服等物品的毁坏现象,法典规定:“如毁坏大皮袄,罚二岁马一匹,毁坏帽缨、发辫,罚二五畜。毁地弩,罚绵羊一只、马一匹。向人脸上唾吐沫、扔土、打马头、扯衣大襟、[犯]赛特的乘马等加起来,罚一匹马、二只绵羊。如犯其中两项,罚一匹马、一只绵羊。如犯其中一项,罚带羔绵羊一只。”因嬉戏伤人眼、齿、手、腿,经治疗痊愈,无事。但不与理会,罚一五。
    十、有关债务方面的法律规定
    债务问题是一项很重要的民事责任问题。《蒙古-卫拉特法典》制定前的蒙古几部法典,几乎没有涉及到有关债务的处理条款。法典规定,有关债务,要与证人去三次讨要。讨要前要向收楞格(税收官)报告。如收楞格偏袒欠债人不给,罚其乘马。如不报告而讨债,废除此债务。如不报告夜里去讨要,罚一九。有关布喇台什时期的债务废止:女人拿着酒、绵羊前去借的,废止。如借的多,要一半。布喇台什是卫拉特联盟盟主哈喇忽拉的父亲,《法典》的主要制定者之一额尔德尼巴图尔珲台吉祖父。生卒年代不详。蒙古社会舅甥关系一直是非常特殊的,法典规定“外甥对舅舅家的人无债务。”
    十一、有关救出人、牲畜和走失牲畜的法律规定
    《阿勒坛汗法典》对这一问题有明确规定。1640年法典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如“治活上吊之人、新生儿、生病之人,原来答应给什么就要给什么。如不曾答应,给一匹马。”,“旅行者在途中打猎丢失马匹步行时,谁给予帮助送回其家,要一匹马。”,“儿童骑马马惊脱蹬时,救助者要一匹马。”
    草原上的牲畜经常被狼群赶跑和其它人为的和自然灾害等等原因走失。为发展畜牧业,保护畜群,法典规定,救助被狼赶跑的羊群,不救助,罚活羊和死羊,十个以下要五只箭。被狼咬死的羊,不能吃,如果吃了,罚三岁母牛。对走失的牲畜,收留者失主认领前,报告收楞格或通告众人,予以保护,不能据为己有。失主也不能诬陷他人。对跑失之牲畜,收留者三宿后通知大家可以骑用。不到日子(三宿)而骑用,罚三岁母牛一头。若是已打印的,罚一九。若是剪鬃尾的,罚一五。若是通告大家后骑用,无事。抓到离群之牲畜要交给收楞格。收楞格交给贺日格。抓捕者要与收楞格一同交给贺日格(审判官)。如不交给,罚双马。如藏匿,罚一九。如把离群之畜给远方之人,以偷盗之习惯法惩处。如给近处之人,罚三九。在野外得到离群之死畜不通知大家而吃食,罚七头牲畜。跑到远方之畜,失主有证据证明而索要,失主要回好畜,买主留下次畜。抓取离群之畜者,如牧养一年,留取其繁殖的僚畜之半。一年以后,由自己的公马、公牛、公驼[配种]所生之仔畜全部归其所有。抓取牧养离群畜二头,不能吃留一头,十头以上吃留二头,九到十头以上吃留一头。把别人丢失的牲畜说是我的而要走,罚一五。诬陷别人偷盗而抢夺丢失之畜,后来知道他以诬陷而抢夺,要判其罪。畜主要把其诬陷所吃之畜全部收回。对母畜,收留者除海达格母驼、栓马绳上跑掉的母马、新生仔的牲畜以外不可以随意挤奶,如挤奶,罚三岁母牛一头。
    谁救出被狼驱赶的羊群,要一只活羊和死羊。救出十只,要五只箭。但如吃了狼咬死的羊,罚一头三岁母牛。救出马,要一只绵羊。从泥淖中救出骆驼,要一头三岁母牛。救出马,要一只绵羊,救出牛,要五只箭。救出绵羊,要二只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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