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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榷醋和醋息钱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 王文书 参加讨论

醋作为一种佐餐调味品,很早就已经出现了。《礼记》有“凡进食之礼,左殽右胾,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脍炙处外,醯酱处内,葱渫处末,酒浆处右,脯修置者,左朐右末。”[1]其中的“醯”即醋。漆侠先生在《中国经济通史·宋代卷》[2]有一节《宋代榷醋的简况》专门对宋代榷醋进行了研究。漆先生认为:醋的生产形成两个系统,一是民间酿造,一是官府酿造,民间醋的私酿私卖在北宋没有“禁文”“约束”;文章简述了买扑制和卖糟制的概况;南宋禁醋有了明文规定,不能私自酿造,醋息钱是南宋榷醋的必然结果。由于篇幅的限制,文章只对宋代醋的生产和销售做了简要介绍。汪圣铎先生的《两宋财政史》[3]下册在介绍县级财政收入一节中,简介了醋息钱的来源、演变的情况。本文欲在漆侠、汪圣铎两先生文章的基础上,对宋代从榷醋到醋息钱的演变情况作一详细论述。
    一、北宋醋的禁榷
    (一)酿醋原料糟酵的专卖--卖糟制
    醋是制酒的下游产品,最初宋政府通过控制酿醋的必备原料--酒务的糟酵--达到从源头上控制醋的生产的目的。开始是酒务的糟酵允许醋户和公使库买扑酿醋,后来又增加了酒务自酿的途径。《宝庆四明志》记载:宋太祖开宝六年“酒务糟酵除系人户及公使库买扑外,如无人买扑,官自造醋酤卖”[4]卷五《叙赋上·醋息钱》从此之后,醋的生产大致可分为三个渠道:醋户买扑酒务糟酵酿造;公使库买扑酒务糟酵酿造;酒务利用自有糟酵自酿。但有些地区如陕西路的秦州、坊州、永兴军只存在醋户买扑糟酵自酿一种途径。
    出于对酿醋利益的争夺,官营醋务通过切断私营醋户酿醋的原料来源的方法,不断挤压醋户自酿的范围。开宝六年以后宋政府屡次下令允许醋户买扑酒务糟酵酿醋。如: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三月,三司言:“韶州酒务所收糟,先许民间买以造醋,昨因天长军禁止不卖而诸处积压极多,请依元敕出卖,其余羡者令务内自醅醋。”[5]食货二一之二二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十二月诏:允许“民间市官酵置坊鬻醋”[5]食货二一之二二。这正反映了官营醋务与醋户博弈中占据优势地位的实际情况,只有靠官府的强制命令才有私营醋坊的生存空间。此间官营醋务不断发展,到仁宗天圣四年七月,中央政府不许秦州、坊州、永兴军添置官营醋务,官营醋务的膨胀势头才得到遏制。
    同时存在看似矛盾的现象,地方政府抑勒配卖酿醋糟酵给普通民户。庆历间,欧阳修巡行至河东的忻州、石州发现这一弊端,他在上报札子中写到:
    臣昨至忻州,见百姓人户,经臣出头,怨嗟告诉,为转运司将十五年积压损烂酒糟俵配与人户,要清醋价钱,缘已配纳了当,臣方欲奏乞今后不得抑配。续据石州状申,本务见官醋糟六千余石,本州见取索在州及诸县坊郭乡村酒户等第,及州县色役公人姓名欲行俵配,定其糟每斗价钱二十五文足陌。缘臣已离河东,只曾行移文字,且令未得俵配,别候指挥。臣欲乞特降朝旨,下转运司,今后醋糟只许官务造醋沽买,及令百姓取便买糟酝醋,不得抑配人户,其糟所得之利不多,但虚为搔扰,以敛怨嗟,伏望圣慈特赐矜免,其石州醋糟尚虑本州已行俵配,即乞特与减落一半价钱,令渐次送纳。[6]卷一百十《乞不配卖醋糟与人户札子》
    文中提到“转运司”下令配卖糟酵,又提到希望下令“转运司”不得抑配糟酵,由此可见,河东路可能普遍存在糟酵的抑勒配卖。两种看似矛盾的现象,却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为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惜采取剥夺百姓的方法,只不过前一种做法比后一种做法更符合商品经济的原则。
    神宗时,酒务依旧出卖糟酵,只是价钱有所增加。“熙宁六年七月,诸酒务新收五分糟钱,并出卖糟水钱之类不系省额钱,并依量添酒钱法,令提举常平司拘管,应副本务内诸般支用。”[4]卷五《叙赋·糟钱》所谓“新收五分糟钱”即是提高的糟酵价钱。这部分收入并未上缴国家财政,由提举常平司管理,充当酒务的日常经费。此后,糟酵不断被政府加价。“政和四年四月勅,州县见卖糟酵每斤只计一文三分或一文五分,今每斤添作三文足,每十斤仍加耗二斤,除旧额钱系提举司分拨外,其所添钱专充直达纲支费。宣和四年经制司措置官监酒务,见卖糟价钱每斤添二文足,应副移用。”[4]卷五《叙赋上·糟钱》
    可见,在北宋时期,酒务糟酵除了自身酿醋出卖之外,还允许公使库、专业醋户买扑酿造出售;宋政府通过控制酿醋原料的手段,实现获取酿醋利益的目的,且神宗以后糟酵的价钱不断增加。不论是官营酒务糟酵的买扑,糟酵被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价,还是抑勒配卖糟酵,都体现了官营工商业的官方色彩,垄断经营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限制了其自身发展,更阻碍了私营工商业的进步。
    (二)买扑制的出现和发展
    买扑制又叫承买制,是官有醋务由某个专业醋户或公使库,缴纳一定的买名钱(课利钱)后,在划定的一定区域内酿醋出卖,自负盈亏,类似于当今的承包经营,加在某一区域的特许经营,买扑制是官府榷醋制度的另一种形式。
    真正意义上的官有醋库的买扑出现在宋仁宗天圣四年。地方政府是公使库酿醋的直接受益者,所以有的地方官员提出完全禁榷的要求。天圣四年,“陕西府转运司状:永兴军、秦、坊等州自来只令人户买糟造醋沽卖,各获厚利入,已[巳]牒逐州军截日(?曰),官自置务酝造沽卖,候收到课利,别具供申。”[5]食货二一之二二在永兴军、秦、坊等州新置醋务,要求推广完全禁榷的措施,但是遭到了反对。宰臣王曾等奏:“榷酤之法,起自前代,已是曲取民利,盖以军国赡用经费至广,未能除去,今复酝醋尤更琐细,欲只令永兴军、秦州召人买扑酤卖,并其余州军并不得官置醋坊。”帝曰:“此事尤可行,速于指挥。”[5]食货二一之二二罢除了永兴军、秦、坊等州的新醋务,遏止了官置醋务垄断醋的生产的趋势,恢复了醋的三条线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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