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榷醋和醋息钱(2)
熙宁六年买扑制有所发展,不仅允许私人买扑醋坊,而且增加了公使库买扑醋坊。“应官监醋务,如公使库愿认纳课利造醋沽费,收钱贴助公使库者,听。”[4]卷五《叙赋上·糟钱》似乎公使库承买醋务事实上已经存在,当局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神宗时,醋库的买扑办法与其他坊场的买扑类似,也采用了前代没有的“实封投状”,类似今天的招标投标。《景迂生集》记载:“异时坊场之多是有司利于买名课利钱之入也,方其输买名钱时,有实封投状之法,自谓尽善矣,不知此乃投骨斗狗之术,角胜负得者,固小人之常态,而河北之民为甚,椎剽侵夺之风,非一日故也。方实封投状时,不顾岁入之实于己如何,惟恐买名钱之不多于其侪辈,及其得之或破产,不足以为约,而奸欺抵诈,上下相蒙,纷然并出。”[7]卷二《朔问下》有些私人买扑醋坊,出现不能及时缴纳买名钱的现象。这是买扑制实行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个别现象。不能因为新生事物出现一些缺点就否定整个制度,希望一禁了之。 买扑制作为一种比较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办法有较强的生命力。神宗元丰元年黄河发生水灾,醋户在被蠲免的行列,“诏大名府永济镇被水灾醋户,依酒场被水蠲买名钱。”[8]卷二百九十五,元丰元年十二月甲寅说明神宗时个体醋户承买醋坊的制度仍旧存在。哲宗元祐初期,有臣僚请罢榷醋,“而户部以为本无禁文,命加约束”[5]食货二一之二二。元祐更化波及醋坊,但神宗时榷醋的制度与前代没有大的变化,故此户部以为本无禁文。 苏轼在元祐七年八月初六日知扬州时所写的《申明扬州公使钱状》反映了这一状况。“检会当日初定额钱日,本州醋务系百姓纳净利课利钱承买,其钱并归转运司,当日以卖醋钱二千五百贯入额钱,即亦是拨系省官钱充数,后来公使库方始依新条,认纳百姓净利课利等钱承买,逐年趁办上项额钱二千五百贯。检准编敕,诸州公使库许以本库酒糟造醋沽卖,即系官监醋务,本库愿认纳元额诸般课净钱承买者,听其所收醋息钱,并听额外收使。”[9]卷六十二《申明扬州公使钱状》其中所谓“新条”,从内容看是熙宁六年的允许公库买扑的诏令。可见,在元祐前,醋户买扑醋坊在一些地方已占据了优势地位。后来,形成了公使醋库与私营醋户在买扑中的竞争,并逐渐占据了优势地位。 大观四年,“诏诸郡榷酒之池入出酒米,并别遣仓官卖醋,毋得越郡城五里外,凡县镇村并禁,其息悉归转运司,旧属常平者如故。”[10]卷一百八十五《食货下七·酒》可见买扑制实行后,醋也并非可以自由销售,只能在一定区域内的专卖,与榷酒的形式相同,可见买扑制和禁榷不是对立两种制度,二者是相辅而成,相伴共生的关系。 宋徽宗时,大兴学校,醋务的买名钱用于学校的开支。崇宁二年四月十四日,涟水军使兼知楚州涟水县钱景允请求:“依例买扑醋坊,拨充军学应幹支费。”“诏令本路提举常平司勘会,如不公,公使库买扑,即依所申。余路依此。”[5]崇儒二之十朝廷答应了钱景允以买扑醋坊的课例钱充当官学校经费的请求,同时,仍允许公使库买扑,并把这一措施在其他路推广。 买扑制并非在全国普遍推广,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榷醋制度,在北宋晚期,杭州地区没有实行醋坊的买扑。淮南江淛荆湖制置发运副使胡奕修建议令民间买扑醋坊,令其出买名钱,以替代醋息钱,他认为:“钱塘酒课岁以三十六万为数,人食醋多于饮酒,”所以,醋课应该远远高于酒课,而使数十羸老之卒廵门就市,征收醋息钱“区区近取给于有限之力,又复强所不能,徒使之坐困而无以取盈,若募人买扑则所得何啻此数。’’[11]卷十九《故朝请郎直秘阁淮南江海荆湖制置发运副使赠徽猷阁待制胡公行状》 买扑制的出现是酿醋制度的进步,虽然买扑制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毕竟从官有官营之外有了一个新生力量与之竞争。买扑制与纯粹的私营醋坊的自由经营不同,是官有经济的租赁经营,是一种过渡状态,它既可以向纯私营经济过渡,也可以退回到官有官营的状态,它还存在市场被人为的条块分割、所有权不明晰等问题,所以对买扑制还不能做过高的估价。 二、南宋醋的禁榷 (一)南宋对醋的禁榷更为严格 周密的《癸辛杂识》记载两个故事可以反映南宋榷醋的实情。一则:“束元嘉知嘉陵(泰州),禁醋甚严,有大书于郡门曰:‘束手无措’。”“醋、措”一音之转,因禁醋甚严,百姓无醋可食,故有人在州衙大门写此来讽刺知州。另一则:“大父,少傅,素廉俭,侨居吴兴城西之铁佛寺,既又移寓天圣佛刹者……时寓公皆得自酿,以供宾祭。大父虽食醋,亦取之官库,一日与客持螯,醯味颇异常时,因扣从来,盖先姑婆乳母所为斗许,以备不时之需者,遂令亟去之,曰:‘毕竟是官司禁物,私家岂可有耶?’”[12]可见,南宋醋的禁榷比北宋更加严格,不许私自酿造、买卖,但人户自酿食用不在禁止之列。南宋再也没有了私人买扑醋坊的记载了,只存有公使库的买扑和酒务自酿两种形式。 故此南宋走私酒醋可以获得厚利。“绍兴间,盗贼充斥,每招致必以厚爵。又行朝士子多鬻酒醋为生。故谚云:‘若要富,守定行在卖酒醋;若要官,杀人放火受招安。”[13] 南宋各州普遍设有醋库、酷坊酿醋买卖食醋,官营醋坊占据了统治地位。江南许多城市的街巷以醋库、醋坊为名,成为城市的地标性建筑,被各方面人群所熟悉,一方面说明醋的生产和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说明醋库、醋坊的规模较大。酿醋需要大量的清水,醋坊多近河流,江南城市临河架桥,因此有的桥梁便以醋库、醋坊为名。苏州(平江)以醋坊、醋库命名的桥梁为多。例如:庆历五年,録事夏秀在常熟县治东北子游巷口建文学桥,旧名言偃桥,又名醋库桥;[14]卷二十《桥梁下》治平二年,在嘉定县建醋坊桥;[14]卷十《水》又有东、西醋坊桥。“胥口之水,自胥口桥东行九里,转入东、西醋坊桥,曰木渎,香水溪在焉。”[14]卷十《水》 (二)官营醋库负担加重,造成了官营酿醋业的衰败 南宋为应付对金战争,经费激增,官府经营的酒务向上级交纳经制钱等杂税,其中包括糟酵钱(出卖糟酵所纳杂税)、糟本钱(购买糟酵所交价钱)、醋息钱(卖醋所得利润),酒务的负担加重了。 建炎二年十一月指挥,酒务昨行经制,量添费,糟钱依旧拘收,令糟酵钱充公用外,于醋息钱内并拨分隶诸司钱。[4]卷五《叙赋上·糟钱》 绍兴元年创比较务,六年创户部赡军库,展转增价,曩由漕司桩管移用者尽入经总制司,而其它分隶名色益多,……分之余又有赡军起发七分酒息钱,酒之余又有糟酵钱,取糟酿醋则纳糟本钱,而又纳醋息钱。[4]卷五《叙赋上·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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