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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孤幼检校政策及其执行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华文史论丛》 罗彤华 参加讨论

一 前言
    《礼记·礼运》曰:“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①这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擘画的社会理想蓝图,意在哀悯恤养无依无靠的弱势者。本文所论的孤幼就是其中的一类人。在凶礼中,无父者称孤,无母者称哀,父先亡母後亡者亦称孤。②易言之,孤子可能无父,也可能父母双亡;在年龄上,或长或幼都可称孤子。无父之孤子,尚有寡母抚育;年长之孤子,已有自谋生计之能力,故最可怜的就是父母双亡,年幼无依的孩童。《孟子·梁惠王下》:“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③则孤幼正是人伦有缺憾,生活需照料,苦痛无处说的穷民。《管子·入国》有所谓的“恤孤”:“凡国都皆有掌孤,士人死,子孤幼,无父母所养,不能自生者,属之其乡党知识故人。”④此乃政府将无父无母的孤幼,托诸邻里亲故来长养,以免其不能自济而转死沟壑。
    孤幼欠缺处事的行爲能力,也不知该如何保护自我的权利,在其成长过程中,很容易被人欺负,不仅生活无人照料,连父母留给他的家财也可能遭觊觎而被侵占。中国自古已有恤孤政策,但唐以前政府对孤幼的照顾与重视程度似不如老寡,直到宋代情形才有明显改变。宋代不仅有系列性的慈幼措施,⑤更有专门针对孤幼生活与财产的制度设计。所谓“孤幼财产,官爲检校”,⑥是政府收管孤幼家财,运用之以抚养孤幼的办法。然何谓孤幼?公权力在什麽情况下才得检校孤幼财产?政府介入民间私家事务,固然有哀矜孤幼之意,但也会引起不少官营耗竭之弊,本文将检讨孤幼检校法的形成与演变,分析该种抚育孤幼的方式有何特色与利弊得失,并评议政府的管理与惩治措施的成效。宋代的孤幼检校政策体现了儒家的社会理想,是中国古代首度出现政府在积极照顾孤幼,其意义非比寻常。
    孤幼的财产危机还来自家产分配不平,自汉宋以来,政府已处理遇不少孤幼的争产案。由於孤幼不能明了父母处理财产的真实心意,不能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证据行爲,更不能阻止不肖者的意图占夺。等到长大後想要争回自己的权利,却往往面临家财已空,举证困难的窘境。孤幼的财产危机,常来自於有近水楼台之便的亲人,这使得孤幼的争财之途,倍极艰辛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也爲了保障孤幼的财产权利,南宋政府特别制订了一个儿女分产法,以补充传统继承法之不足。然儿女分产法“女合得男之半”的方式如何产生?它的主要作用是什麽?该法是否意味着女性的财产权提升?它对传统的继承法有何冲击?本文拟对这个学界争议不断的问题,提出另种解释。
    二 汉唐孤幼的财产危机
    恤养无告穷民的大同理想,自汉文帝开始渐落实於政策层面,汉唐之间不时出现对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的赈给或赐恤。然遗憾的是,赐给的布帛谷物,不但数量有限,而且次数太少,吾人与其视之爲养老慈幼恤贫的社会政策,不如当成政府行仁德、施惠政的一项宣示。再者,孤幼在政府心目中的分量,能否与老寡等量齐观,也是问题,因爲政府赐恤的对象时而名之爲孤老、高年孤独、孤寡老疾、孤老贫疾,这里的孤可能爲孤单、孤寂之意,未必指无父母的孤幼。因此从政策层面来看汉唐政府对孤幼的照顾,可能是不足的。
    特别将孤幼标示出来作爲其施政重点的,首见於南朝刘宋。宋文帝元嘉三年(426)诏:“其高年、鳏寡、幼孤、六疾不能自存者,可与郡县优量赈给。”又,宋孝武帝即位赦:“高年、鳏寡、孤幼、六疾不能自存,人赐谷五斛,逋租宿债勿复收。”⑦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孤幼的抚恤不仅是给赐而已,相关思维的多元化,显示政府即使没有一套完整的慈幼政策,也已注意到孤幼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曹魏时有所谓的“四孤论”,其中一孤爲:“有生而父母亡,无缌亲,其死必也者。”大臣们议论以爲,如他人收养此孤幼,乃“恩逾父母”,不需受“异姓不爲後”所限。⑧宋齐梁等朝曾对军人需扶养孤幼或茕独而养孤者,则有遣还、蠲田租的优待;而於临阵致命及疾死者之遗孤,则政府收恤之。⑨南朝最有突破性意义的是设立专责收养机构,照顾孤幼等弱势者。《出三藏记集》卷一二提到齐文皇帝“给孤独园记”,这个给孤独园,或许与梁武帝置於京师的孤独园有同样功能,在使“孤幼有归,华发不匮”。⑩南朝诸多的慈幼措施,皆以生活照顾爲主,从来没有介入孤幼家庭,帮助其处理财产的想法。至於北朝,政府对孤幼的重视似远不如南朝,除了传统的赐给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之外,鲜少看到更积极、具针对性的作爲。
    齐梁的孤独园,可能源自佛教社会福利的理念,寺院专置悲田病坊以收养“贫穷孤老乃至蚁子”,(11)这其中应包含孤幼在内。唐代官方踵继齐梁之後,也响应佛教的慈悲情怀与福田思想,只是玄宗以前国家可能仅以利钱禀给寺院病坊,(12)以助其“矜孤恤穷,救老养病”,(13)直到武宗毁佛,李德裕才建议官方全面接手寺院悲田坊,以免“贫苦无告”者失其所养。(14)总之,无论是寺营官助的悲田坊,抑或是纯官方性的养病坊,所收恤的对象似不应排除孤幼。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唐政府对官方设专责收养机构的意愿并不强烈,它把社会救济的责任更加付托在亲邻身上。《唐令拾遗》卷九《户令》开元二十五年(737)令:“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15)唐政府对孤幼的照顾,除了传统性的赈给或听任机构、亲邻收养外,还有就是任其养爲异姓男女以供驱使,(16)或对流贬亡殁者之幼弱不能自济者,量给棺榇优恤发遣之。(17)唐政府没有把恤养孤幼的责任揽在自己身上,慈幼的社会政策其实是停滞不前的。
    汉唐政府鲜少注意孤幼问题,自然更不会无端介入孤幼之家的事务,除非是发生财产争讼。《风俗通义》有两则故事很令人玩味。一件是汉宣帝时陈留富人八十余,死时前妻女已适人,後妻子方数岁,女欲夺其财,乃诬後妻子非父所生。廷尉丙吉以略带神异的断案方式,判财物归後母之男,(18)这正表示汉初以来男优於女的财产继承精神。(19)
    另有一件,同样是一家人,孤幼子爲出嫁的长姐欺负,夺其财物的例子:
    沛郡有富家公,资二千余万。小妇子年裁数岁,顷失其母,又无亲近,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思念恶(婿)争其财,儿判不全,因呼族人爲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与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後儿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郡,自言求剑。谨案:时太守大司空何武也……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其父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俾与女,内实寄之耳!……限年十五者,度其子智力足以自活,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闻县官,县官或能证察。……”悉夺取财以与子,曰:“弊女恶(婿),温饱十五岁,亦以幸矣!”於是论者乃服,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20)
    此案也是孤幼子与出嫁女争财。何武判案如执着於遗令,则小妇子顶多只能拿回一剑,然何武“原情度事”,推测富家公爲保全此儿,才姑且将财属於女。从何武之言“小儿正得此财”来看,时人认爲子男应有优先继承父财的权利。只因小儿年幼,如其父径与大笔财产,反而可能肇祸,爲女、婿所害。富家公不依常情来分配财产,实不得已也;而其寄望清明县官证察,亦用心良苦也!何武点出“且俾与女,内实寄之耳”,则一针见血地道破财产权归小儿,其姊不过扮演代理人的角色。虽说弊女恶婿占夺家财,也终究抚养其弟十余年,故何武仅判还财於弟,其余便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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