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管子》卷一八,四部丛刊缩印本,78册,页105上。 ⑤如居养院、养济院也收养孤幼或弃儿,举子仓、举子田救助贫困之家无力养男女者,婴儿局、慈幼局、慈幼庄则专收弃儿或孤幼。有关讨论见王德毅《宋代的养老与慈幼》,收入《庆祝蒋慰堂先生七十荣庆论文集》,台北,学生书局,1968年,页377-384;郭文佳《宋代社会保障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年,页177-180,190-199;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页202-223。 ⑥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二“民产杂录”哲宗绍圣三年二月十日条,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57年,页5904下。 ⑦《宋书》卷五《文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页75;又,卷六《孝武帝纪》,页110。 ⑧杜佑《通典》卷六九《礼·嘉礼》“异姓爲後议”,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8年,页1914,1915。 ⑨《宋书》卷二《武帝纪中》,页35;《南齐书》卷三《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页50;《梁书》卷一《武帝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页14。 ⑩参见《大正藏》(55),页93上;《梁书》卷三《武帝纪下》,页64。 (11)《像法决疑经》,《大正藏》(85),页1336中。 (12)唐前期官方未必自置病坊,但用官本钱取利补贴病坊。见拙作《唐代官方放贷之研究》,台北,稻乡出版社,2008年,页252-256。 (13)王溥《唐会要》卷四九《病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页1010。 (14)傅璇琮、周建国《李德裕文集校笺》卷一二《论两京及诸道悲田坊》,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页221。 (15)仁井田陞着,栗劲等编译《唐令拾遣》卷九《户令》37开元二十五年令,长春出版社,1989年,页165。 (16)如《旧唐书》卷五《高宗纪下》咸亨元年:“令雍、同、华州贫窭之家,有年十五已下不能存活者,听一切任人收养爲男女,充驱使,皆不得将爲奴婢。”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页95。 (17)如《全唐文》卷八二宣宗《大中改元南郊赦文》:“流贬人如已亡殁,家口欲还及须归葬者,听随所便。如缘葬事,幼弱饥穷不能自济者,委所在长吏量给棺榇,优恤发遣。”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3年,页855下-856上。 (18)应劭《风俗通义》佚文《狱法》,王利器校注本,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页587。 (19)刘欣宁根据《二年律令》简312-313,断定有子男,则女儿、妻子应无继承田宅权利。又据简379-380,无子男,则依父、母、寡、女等顺位继承。李贞德亦有同样看法。见刘欣宁《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论汉初的继承制度》,台北,台大出版委员会,2007年,页143-144;李贞德《汉唐之间女性财产权试探》,收入《中国史新论》性别史分册,台北,联经公司,2009年,页207。 (20)《风俗通义》佚文《狱法》,页588。 (21)《後漠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页2679。 (22)郑克《折狱龟监》卷八《严明》“锺离意”,杨奉琨校释本,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页388。 (23)洪迈《隶释》卷一五,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5年,页161下-162上;黄生《义府》卷下《隶释·郑子真宅舍残碑》,文渊阁四库全书本,858册,页360下。 (24)《宋书》,页1592,1593。关於此案的分析讨论,参看李贞德《汉唐之间女性财产权试探》,页224;越智重明《汉六朝の家产分割と二重家产》,《东洋学报》61:1、2(1979),页25-27。 (25)《魏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页2855。首先见到“户绝”一词,是在宋武帝永初二年(421)十月丁酉诏:“自今犯罪充军合举户从役者,便付营押领。其科户绝及谪止一身者,不得复侵滥服亲,以相连染。”见《册府元龟》卷二○九《闰位部》“钦恤”,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60年,页2499上。 (26)刘云《先秦至五代时期财产继承诉讼制度述略》,《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1期,页130。 (27)《旧唐书》卷八四《裴行俭传》,页2804-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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