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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孤幼检校政策及其执行(1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华文史论丛》 罗彤华 参加讨论

(52)《范太史集》卷四二《左中散大夫守少府监吕公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100册,页462上。
    (53)《续资治通监长编》卷四五四哲宗元佑六年正月甲申条,页10857。
    (54)《宋会要辑稿》食贷六一之六二“民产杂录”哲宗绍圣三年二月十日条,页5904下。
    (55)《宋史》卷一八《哲宗纪》,页344。
    (56)《宋会要辑稿》,页5904下。
    (57)同上书,页5904下。
    (58)《元符令》与《政和令》的变化,王菱菱、王文书有系统性说明,见《论宋政府对遗孤财产的检校与放贷》,页67。但政和元年条应只是诏书,尚未入令。
    (59)关於检校库的组织、业务、营运方式、演变情形与诸多弊端,见李淑媛《争财竞产--唐宋的家产与法律》,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页173-176。熙宁六年抵当所画归入都提举市易司,遂与开封府检校库分离,而孤幼财产仍归开封府检校库管,有关说明可参考:加藤繁《论宋代检校库》,收入《中国经济史考证》,台北,稻乡出版社,1991年,页681-684;李伟国《略论宋代的检校库》,页62-69;王菱菱、王文书《论宋政府对遗孤财产的检校与放贷》,页63-66。
    (60)《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二“民产杂录”徽宗政和元年四月六日条,页5904下。
    (61)李纲《梁溪集》卷一六九《宋故朝请郎主管南京鸿庆宫张公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126册,页763上。
    (62)慕容彦逢《摘文堂集》卷一○《理会抵当孤幼劄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123册,页417下。
    (63)无占有质是指借用人以不动产爲担保所订之契约,但立约时不必立即交付质物,迨及债务人无力偿付,才须将质物移转於债权人。有关讨论见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书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页343-344;又《唐宋时代の保证と质制度》,收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东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页525-529;又拙着《唐代民间借贷之研究》,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05年,页47-48。
    (64)《摛文堂集》卷一○《理会抵当孤幼劄子》,页417上-下。
    (65)北宋《天圣令·杂令》“以财物出举”条:“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校录本,页371。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卷八○《杂门》“出举债负”引《关市令》:“欠者逃亡,保人代偿。”《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页903。关於“留住保证”的意义,详仁井田陞的说明《唐宋法律文书の研究》,页299-308。
    (66)《宋会要辑稿》食贷六一之六七“民产杂录”孝宗乾道元年正月一日条,页5907上。
    (67)《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库务门》“给还寄库钱物”绍熙元年九月二十九日敕,页561。
    (68)《续资治通监长编》卷二二三神宗熙宁四年五月戊子条,页5418。
    (69)《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孤幼》蔡久轩“同业则当同财”:“将三家物力除田产之外,应系米谷、孳牲之类,并混作三分……分明具单入官……所有契照就李春五兄弟索出,封寄县库,给据与照,候出幼日给还。”看来家财中无分动产、不助产,也无论是否便於收贮或储存,官府都有登记,或保存契照。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页283-284。下简称《清明集》。
    (70)《宋会要辑稿》帝系七之二二“宗室杂录·恤孤”事宗嘉定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条,页157下。
    (71)窦仪等撰《宋刑统》卷一一《职制律》“受所监临赃”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页182。
    (72)《清明集》,页286。
    (73)《宋会要辑稿》帝系七之二二“宗室杂录·恤孤”宁宗嘉定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条,页157下。
    (74)《清明集》卷八《户婚门·检校》胡石壁“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桩物法”,页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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