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孤幼》,页287。 (104)同上书卷八《户婚门·立继类》,页246。 (105)徐元瑞《吏学指南》,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页86。 (106)刘馨珺认爲这是成丁的行政责任能力,见《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页376-377。 (107)《仪礼注疏》卷三一,十三经注疏本,页1108下。 (108)《论语注疏》卷二,十三经注疏本,页2461下。 (109)《礼记正义》卷二八,页1471中。 (110)《孔子家语》卷六,四部丛刊缩印本,71册,页70上。 (111)《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页141。 (112)《清明集》卷七《户婚门·立继》,页217。 (113)同上书卷七《户婚门·孤幼》,页230-232。 (114)《清明集》卷六《户婚门·争田业》,页179。 (115)《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九之八“恤灾”徽宗大观二年八月十九日条,页5842下。 (116)同上书礼六二之七七“賫赐二”孝宗乾道七年七月十六日条,页1733上。 (117)同上书兵一九之九“归正下·归正人”光宗绍熙元年正月十三日条,页7033上。 (118)《庆元条法事类》卷一三《职制门》“亡役殁”,页283。 (119)《清明集》卷一二《惩恶门·把持》方秋崖“惩教讼”,页479。 (120)《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四七“诉讼·田讼”绍兴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条,页6601上。 (121)《清明集》卷六《户婚门·争田业》“争田业”,页179。 (122)《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校录本,页357;清本,页425。 (123)《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律》“户绝资产”唐开成元年七月五日敕节文,页198。 (124)同上书,臣等参详条,页198。 (125)《宋会要辑稿》食贷六一之五八“民产杂录”仁宗天圣四年七月条,页5902下。 (126)《续资资治通监长编》卷五○一哲宗元符元年八月条,页11935。 (127)《清明集》卷七《户婚门·立继》司法拟“立继有据不爲户绝”,页217;又卷九《户婚门·取赎》吴恕斋“孤女赎父田”,页316。 (128)同上书卷八《户婚门·立继类》“命继与立继不同”再判,页226。 (129)同上书卷八《户婚门·女承分》,页288。 (130)女儿所得之户绝财产即其嫁资,女承分与嫁资可互用。见柳立言《宋代分产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下),《法制史研究》第6期(2004),页73-79。 (131)《清明集》卷七《户婚门·孤幼》韩似斋“官爲区处”,页230-232。 (132)同上书卷七《户婚门·女承分》,页2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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