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九之三六、三七“戒饬官吏”宁宗嘉定十五年九月二日臣僚言:“今检校之财一入州县,则视同官物……或支移他用者有之,或侵欺规隐者有之,此检校之法弊也。……已检校而辄支用者,论如擅支朝廷封桩钱物法。”页4227下-4228上。 (76)《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九之三七“戒饬官吏”宁宗嘉定十五年九月二日条,页4228上。 (77)《宋史》卷一二六《食贷志上一·农田》,页4181。 (78)《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三五“宗正寺·敦宗院”徽宗崇宁五年正月十七日条,页2838上。 (79)同上书帝系七之二○“宗室杂录·请给”宁宗嘉定五年二月十三日条,页156下。 (80)同上书帝系七之二二“宗室杂录·恤孤”宁宗嘉定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窃见令甲所载,孤幼财产,官爲检校。注云:并寄常平库。”页127下。 (81)《宋会要辑稿》帝系七之二二“宗室杂录·恤孤”宁宗嘉定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条,页157下。 (82)利率高低,风险大小,及与商品经济、货币金融的相关性,刘秋根有很深入的说明。见《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页239-240。此外,王菱菱、王文书认爲遗孤财产之放贷取息,在宋代资金融通之经济活动中占一席之地,见《论宋政府对遗孤财产的检校与放贷》,页70。 (83)欧阳守道《巽斋文集》卷二四《掌卑幼财产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183册,页708下。 (84)《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九之三六“戒饬官吏”宁宗嘉定十五年九月二日条,页4227下。 (85)《巽斋文集》卷二四《掌卑幼财产说》,页708下。 (86)王菱菱、王文书《论宋政府对遗孤财产的检校与放贷》,页68-69。 (87)《清明集》卷七《户婚门·检校》,页228。 (88)《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孤幼》,页232。 (89)同上书卷八《户婚门·检校》,页280。 (90)《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分异财产》,页197。但仁井田陞认爲“寡妻妾无男者”,“妾”字当衍。见《唐令拾遗》卷九《户令》“分田宅及财物”条,页156。 (91)滋贺秀三着,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页343-549。 (92)《宋刑统》卷一七《盗贼律这》“谋杀”,页275。 (93)《清明集》卷七《户婚门·女受分》,页238。 (94)同上书卷八《户婚门·孤幼》,页285-287。 (95)《清明集》卷九《户婚门·接脚夫》,页355-356。 (96)宋人抚孤的理想与实践,刘馨珺有详细讨论,见《检校法与宋人抚孤实践》,页307-333。 (97)出幼问题的讨论,见: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页376-381;又《检校法与宋人抚孤实践》,页267-271。 (98)《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页143-144。 (99)同上书卷七《户婚门·立继》,页203。 (100)同上书卷七《户婚门·孤幼》,页229-230。 (101)同上书卷七《户婚门·孤幼》,页232-233;又卷八《户婚门·孤幼》,页283-284。 (102)刑法上,唐明清律以十六岁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参考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页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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