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拙着《唐代反逆罪资财没官考论--兼论〈天圣令·狱官令〉“犯罪资财入官”条》,《台大历史学报》第43期(2009),页1-41。 (29)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之《丧葬令》“身丧户绝”条,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页694。 (30)《唐会要》卷八五《逃户》会昌元年正月制:“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村乡,指实检会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长加检校……据所得与纳户内徵税。”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户,见在桑田屋宇等……勒乡村老人与所由并邻近等同检勘分明,分析作状,送县入案,”页1856,1857。 (31)《旧唐书》,页4470。 (32)《刘禹锡集》卷三《唐故宣歙池等州都团练观察处置使宣州刺史兼御史中丞赠左散骑常侍王公神道碑》,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页44。 (33)《英藏敦煌文献》(11),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页66;参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蹟释录》(2),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页299。 (34)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部曲奴婢谋杀主”(总254条),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页328。 (35)本案例之解释参考张国刚《中国家庭史》,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页231;岳纯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页204。 (36)孙光宪《北梦琐言》卷二○《受赂曲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页136。 (37)《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养子舍去”(总157条):“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页237。 (38)二女告田令遵夺父财,可能的情形是侵占财物或诈欺取财。《唐律》没有侵占财物罪的条款,如以卷一三《户婚律》“在官侵夺私田”(总167条,页246)来比对,最多不过徒二年半,这还是对官吏的加重处分。如以诈欺取财论罪,据卷二五《诈伪律》“诈欺官私财物”(总373条,页465),准盗论,也不至死罪。 (39)方遇幼子不知是正妻之子,还是继室之子,但继母如母,该幼子仍应视其如亲生母亲。 (40)本案之立嗣应是财产考虑,欲使财不外流。相关解释参考张国刚《论唐代家庭中的父母角色及其与子女的关系》,《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3期,页245-246。 (41)《册府元龟》卷九四二《总录部》“黩货”,页11095上。 (42)宋代的慈幼政策,研究者如王德毅、郭文佳、张文等都有详细论述,诸人着作见页342注5。 (43)王菱菱、王文书认爲最早的孤幼检校在太宗太平兴国二年,驳正李伟国的真宗咸平时説。又,刘馨珺亦持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说。诸说见王菱菱、王文书《论宋政府对遣孤财产的检校与放贷》,《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4期,页63;李伟国《略论宋代的检校庳》,收入其着《宋代财政和文献考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页62-63;刘馨珺《孤幼检校:宋代地方官与抚孤政策的执行》,宣读於2008年11月嘉义大学中国文学系主办“第二届宋代学术国际研讨会”。刘教授该文改写爲《检校法与宋人抚孤实践》,已收入专着《“唐律”与法文化》,嘉义大学出版社,2010年,页252-253。 (44)《续资治通监长编》卷一八太平兴国二年五月丙寅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页405。 (45)继母的服制及改嫁後服制的变化,自汉晋间至唐代才大体定型。有关讨论详见拙作《唐代官人的父母丧制--以〈假宁令〉“诸丧解官”条爲中心》,《法制史研究》第16期(2009年),页105-109。 (46)《续资治通监长编》卷五一真宗咸平五年二月庚午条,页1114。 (47)《宋史》卷四七八《世家·南唐李氏》,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页13863。 (48)《宋会要辑稿》礼四一之一七“临奠”,页1386上;又帝系八之四九“驸马·驸马都尉杂录”,页187上。 (49)《续资治通监长编》卷二二三神宗熙宁四年五月戊子条,页5418。 (50)王菱菱、王文书认爲开封府检校库在仁宗庆历八年八月以前就存在,此乃恤孤事业制度化的开端。见《论宋政府对遗孤财产的检校与放贷》,页63-64。 (51)《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二“民产杂录”哲宗绍圣三年二月十日条,页5904,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