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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孤幼检校政策及其执行(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华文史论丛》 罗彤华 参加讨论

孤幼没有自我管理财产的能力,自然容易被觊觎者欺负。上述两则都还是自家姊姊,如其不幸,则可能遭外人侵占财产。《後汉书》卷八一《独行传·李善》:
    李善字次孙,南阳淯阳人,本同县李元苍头也。建武中疫疾,元家相继死没,惟孤儿续始生数旬,而赀财千万,诸奴婢私共计议,欲谋杀续,分其财产。善深伤李氏而力不能制,乃潜负续逃去。……续年十岁,善与归本县,修理旧业,告奴婢於长吏,悉收杀之。(21)
    孤幼李续如非忠仆潜负逃亡,不但财产被瓜分,连性命都不保。方其略通人事後回归本县,才告官兴讼,争回自己应得之份,并惩处不肖之徒。
    孤幼的财产危机来自家内或家外,但有多少人能在长大後爲自己的权利据理力争,又有多少人能碰到像丙吉、何武这样懂得原情度事的法官?父母双亡的孤幼未必家无长亲,只是法定继承原则与父母遗令在没有有效监督之下,可能根本无法执行,这时似乎只有等孤幼长大,才能讼之於官,争回自己的财产。然而,这样的作法能有多大胜算,委实难测。因爲孤幼无法保全证据,又不易举证,甚至如沛郡富家公的遗令对他也是极爲不利的。而史书所载的几个名案,多有赖官司出人意表的裁断,不是每个受案法官都有此识见的。何况官司看法各不相同,一念之间就可能扭转整个形势。如後汉乌程男子孙常稍以升合给弟妻、子,辄券取其田,弟子长大讼常,掾史皆以其受抚养而争讼,“非顺逊也”;锺离意则独议孙场“怀挟奸诈,贪利忘义”。(22)虽然衆人咸以意议爲允,却也显示孤幼在年小时只能任人摆布,长大後兴讼也不见得胜券在握。
    待孤幼长大後讼官,总有事过境迁,人事全非的感觉。政府如能在危机酝酿时积极介入,防於未然,对孤幼的财产未尝不是一种保护。东汉灵帝熹平四年(175)的《郑子真宅舍残碑》,这可能是纪某人物故,因无嫡嗣,旋立婴孺爲嗣,致宗姓、女兄弟或庶叔等争产兴讼事。碑中提及不少官吏名称,洪迈疑是官爲检校宅舍奴婢财物之文,黄生断爲官爲估值,分析财产以平讼。(23)此碑残缺殊甚,但官府似早在婴孺时期已爲其家处理财产纠纷,以免婴孺爲人所欺,或於其长大後再次兴讼。汉代虽然罕见慈幼政策,此事也已涉讼,但最引人注目的不是官府如何裁判,而是官司深入个别家庭,爲之点检家财的这个举动,显示在民事问题上,官司有权清点民产。
    魏晋南北朝时期很少看到孤幼爲财争讼的案例,是凑巧史传不载,隐没了平民孤幼的争财之事,还是大家族中孤幼因得照料,故鲜有愤懑不平之情?可能需要再推索。《宋书》卷五八《谢弘微传》弘微因叔母晋陵公主(东乡君)被迫改适,受其委托掌管家事,於时其二女年仅数岁,然“弘微经纪生业,事若在公,一钱尺帛出入,皆有文簿”,从无淩暴幼弱之心。後东乡君归还谢氏,及其薨,“公私咸谓室内资财,宜归二女;田宅僮仆,应属弘微”,弘微仍一无所取。後二女长大,女夫滥夺妻妹伯母两姑之份,弘微亦不裁治,人或讥之,弘微曰:“亲戚争财,爲鄙之甚。今内人尚能无言,岂可导之使争。”(24)或许因爲大族累世财产,人人生活无虞,所以不在意小小被侵淩;也许是礼义之家,懂得谦逊退让,不愿爲争财而伤了和气,失了风范。不过从外人对女夫行爲之不屑来看,社会大衆仍追寻财产分配的公平正义,因此魏晋南北朝时即使少见孤幼争财案例,也不能说当时就真的平静无波,不曾爲此兴讼。
    孤幼不都是男性,所见案例多是男性孤幼长大後争自己财产的应得份额,可是女性孤幼是否有其应得份额,似在未定之天。《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爲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25)北魏政府以强制手段收纳户绝者的资产,无异削弱女儿的财产继承权。(26)即使孤幼女爲所亲抚恤,所亲得到授给之公田,但孤幼女长大後仍无争回墟宅、桑榆等父产的权利。政府对户绝财产的处置,直到唐朝才有较大幅度的转变。
    年幼失怙恃,境遇已堪怜,此时如果没有受到特别的保护或照顾,其後果实难想象。历史上首度得皇帝恩育的是唐高宗永淳年间裴行俭的儿孙。行俭功在国家,病卒後,高宗“特诏令皇太子差六品京官一人检校家事,五六年间,待儿孙稍成长日停”。(27)前论汉代《郑子真宅舍残碑》,已有官府检校民产的可能迹象。至於唐代,因犯罪检责家财,(28)或户绝之家无女、无亲戚者官爲检校财产,(29)以及州县爲徵税简勘百姓桑田屋宇,(30)皆说明公权力认爲必要时,可无所顾忌,甚至认爲是理所当然的,穿门踏户,点检勘会民家财产。高宗派京官一人检校裴行俭家,目的应在保全家产,防止被人侵吞,而且设定期限,待儿孙稍成长,有能力接管家产时便罢停。这虽然不是制度化保护孤幼家财的措施,却将检校家财的作法拉高到中央层级,连皇帝都注意到孤幼的财产危机,这或许才是本案例的意义所在。
    类似事件也发生在穆宗朝,《旧唐书》卷一七二《牛僧孺传》载韩弘父子以家财厚赂权幸及多言者,“俄而父子俱卒,孤孙幼小,穆宗恐爲厮养窃盗,乃命中使至其家,阅其宅簿,以付家老。而簿上具有纳赂之所”,惟僧孺官侧朱书不受,穆宗因此悦而命相。(31)牛僧孺事不过是案外案,穆宗之所以命使检校韩弘家,爲的是担心仆役等窃占家财,不利孤幼之生活及家产继承。穆宗并未以国家力量扶养孤幼,只将财产清册交付家老,大概也委托家老抚育孤幼。只要孤幼家有亲族,孤幼总不至冻饿而死,但父母遗留之财物能否顺利接收到其手上,可就没人敢保证。穆宗如此重视宅簿,一则有阻绝奴仆侵占之意,再则也未尝不在警惕家老,有宅簿爲验,待孤幼长大後,应如实交付家产给他。
    刘禹锡爲左散骑常侍王质写的神道碑,也有一则保全孤幼财产的故事。王质夫妇亡故,一子方龀,犹子王扶执宗长书来请曰:“扶也早孤,荷世父常侍之覆露。今其嗣幼,未任克家,姑封琴书司管龠要以俟其长。窃惧世父之德音不歇,思有以垂於後者。以诚告於从叔大司农,复命曰俞。谨砻贞石以乞词,无忽。”(32)王扶早年爲世父王质抚养长大,今堂弟年幼,未能管理家业,乃以报恩之心,封财物,司管龠,以待其长大而交付之。王扶此举极慎重其事,不仅得宗长书保证其人格,还得到从叔之俞允,并勒石刻词以示其诚。碑中并未对谁抚养孤幼置一词,却对如何保全其财产大费心思,可见即使如堂兄弟之近亲,一旦触及财产问题,也要尽可能地避开染指之嫌。
    孤幼的财产危机,在於能否找到可信赖的人托付财产,他不但要尽善良管理人的责任,更不应起贪念,意图据爲己有,否则孤幼长大後势必心有不甘,最後闹至对簿公堂。敦煌文献S.6417V号《孔员信女三子爲分遗物事上司徒状》,反映孔员信的三个女儿与阿姨间的财产纠纷,诉状曰:“三子幼少,不识东西,其父临终,遗嘱阿姨二娘子,……所有些些资产,并一仰二娘子收掌。若也长大,好与安置。……已上充三子活资,并在阿姉(姨)二娘子爲主……今一身随阿姉(姨)效作,如此不割父财,三子凭何立体?”(33)孔员信三女少失父母,阿姨二娘子可能是父妾或母之姊妹,依唐律:“其媵及妾,在令不合分财。”(34)阿姨爲父妾都不合有财分,何况是母之姊妹。诉状所言的“并一仰二娘子收掌”,可证阿姨不过是受委托的管理人而已。孔员信临终时托孤给二娘子,并留下首饰、衣物用品作爲报酬。如今三女长大,不但白白爲姨娘效作,“虚纳气力”,而且父财不割还,生活无着落,所以请求官府作主。(35)如阿姨之近亲犹不足以完全信赖,孤幼要保住父财,确实不易。
    爲了让幼子顺利长大,且有人协助经营家业,遂出现继立长嗣的做法。五代时期镇州人刘方遇家富於财,卒时子幼,二女俱嫁,方遇继室与二女立妻弟田令遵爲嗣,以督家业。後二女求索无厌,竟诣官府论诉田令遵冒姓、夺父财。官府收其贿赂,以弃市罪之。(36)本案是个寃狱,田令遵即使犯了违法收养罪,(37)甚至是侵占财物或诈欺取财罪,也都罪不至死。(38)本案最引人深思的是,明明幼子有母亲抚养,(39)家财也足以供其生活,却还要立长嗣。(40)显然这家孤儿寡母较不担心将来分产,幼子的份额会减少,反而更忧心的是家中若无可以撑持家业的可靠男性,孤儿寡母将遭欺负,要保全家业势必更困难。看来孤幼的财产危机,同样反映在孤寡之家中。
    前引唐《户令》:“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政府以爲近亲是最有义务抚育孤幼,最能发挥恤亲思想,以及最能替代政府的照顾之责,减轻政府施政负担的不二人选。然而如前述诸例所见,近亲即使收养孤幼,也难保其不借机侵占孤幼的家财,如出嫁姊或妾、姨等原无份额的近亲,很容易由此起贪念。至於外亲收养者,有时也巧取异姓家财。如後周世宗殿中监马从斌,有女适霍彦成之子,数岁俱亡,有息女一人五六岁,从斌收养之,霍氏资产并爲从斌所据。(41)於此可见,孤幼的问题不仅是谁抚养他,其财产危机可能是更棘手,更需要有其他力量协助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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