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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视野下的王权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杨盛翔 参加讨论

索尔兹伯里的约翰(John of Salisbury)的写作犹如一面双面镜,12世纪复兴的古典学术与中世纪神学构成彼此辉映的两面。这位赴法游学凡十余年的英国学者型政治家在教廷和宫廷均历任高职,曾任两届坎特伯雷大主教西奥伯德、贝克特的秘书,英王亨利二世的秘书官,并与教皇尤金三世、阿德里安四世私交甚厚,最终以主教身份葬于法国的沙特尔。
    约翰将其对政治的思考熔铸在了《论政府原理》(1159)①一书中,这部著作在12世纪政治思想史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伯尔曼认为本书客观地反映了所处时代复杂的政治状况,而非当时流行的乌托邦或程式化的作品,称赞约翰在此意义上堪称“西方政治思想的发端”,②萨拜因认为《论政府原理》是“中世纪的论者试图广泛而系统地研究政治哲学的第一次努力”,是“人们重新发现亚里士多德论著之前唯一的一部政治哲学论著”。③与此相似,是书早先的英译者迪金森也赞之为“西方再度熟悉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前唯一一部重要的政治论著”。④哈斯金斯亦认为该书是西欧进入中世纪以来“第一次试图超越周边环境,构建一种统一的政治哲学体系的尝试。
    国内学界对该书的研究已有初步成绩,⑥但多专注于神学路径的剖解,而忽视了约翰作为12世纪古学复兴代表人物的另一面,因而仍有空白留待填补。
    王权是《论政府原理》的核心议题之一。不过,鉴于约翰兼具古典、中世纪学术的知识背景和跨越政、教的双重身份,他的论述也相应地具备了复杂的意蕴。特别是他在王权地位和诛暴君等问题上的谨慎,常被许多注释家理解为自相矛盾。本文认为,约翰的王权观体现了双重视野的交叠,分别是古典时代的共同体和公共义务理念,以及中世纪教会—国家权力格局下的君权神授思想,前者有利于抑制王权,后者有助于伸张王权。约翰的王权观正是古典政治理想在中世纪神学政治理论基础之上的融合,而二者间的内在张力尤其体现在对诛暴君命题的论述中。故此,笔者试从上述两重视野分别切入,并结合12世纪文艺复兴的学术语境,对《论政府原理》的王权观予以解析。
    一、古典共同体理念的重新开掘
    哈斯金斯曾提出12世纪文艺复兴的重要概念,其反映在政治理论中,表现为对古典政治传统的重新开掘,索尔兹伯里的约翰正是他笔下代表该时期学术最高水准的学者之一。⑦在经历中世纪早期的暌隔后,古典拉丁著作被重新发现和解读。这时期的北方学术以法国为中心,教堂学校是学术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巴黎和沙特尔大教堂学校,在彼得·阿伯拉尔、康切斯的威廉和伯纳德·西尔维斯特等著名学者的调教下,约翰对古典文化的掌握在当时首屈一指。“没有哪位中世纪作家在古典著作阅读的广度和深度上可以与其媲美”,“对西塞罗钻研尤深”。⑧在《论政府原理》中,约翰引用过的罗马作家包括特伦斯、加图、贺拉斯、西塞罗、维吉尔、尤文纳尔、雷纳图斯、克劳迪安、马克罗比乌斯等,⑨涉及西塞罗之处尤其高达16次,约翰的王权论因此打上了鲜明的西塞罗烙印。书中的政治术语大多来自西塞罗,包括指代国家的“共和国”(res publica)一词,虽然该词在当时已不具备西塞罗所谓的混合政体下的共和国古义,但约翰依然采用这一古风式称谓。萨拜因由此认为,“他的理想毋宁说是共和国,亦即res publica的理想;而他所认为的共和国乃是西塞罗所说的这样一种社会,即‘根据一项有关法律和权利的共同协定结合而成的’那种社会。”⑩
    西塞罗的著作经常呈现出将政治学与伦理哲学的考察并陈的风格,似乎是受此影响,约翰对王权的论述也包含政治构想和伦理义务两个方面。
    首先,约翰构建了有关国家组成的“政治机体论”思想,即将国家喻为躯体,将国家的各组成部分比作躯体的器官和肢体。(11)国家的头是国王,心即充当元老的贵族,耳、眼、口等器官是地方郡守和法官,地方市政官和士兵是双手,廷臣是协腹,国库司库及其他财务官构成肠胃,双脚则是工匠和农民。(12)政治机体的每一部分都依据所处位置具有相应职能,并统一在躯体的全盘筹划之中。“居下者服从于上,居上者则应为臣下提供所有必需的护佑”,“只有居上者为臣下奉献己力,居下者亦服从上级的合法职权,整个国家才会健康运转,达到安宁和昌盛”。国家的任一部分都很重要,各部分之间和谐互惠。“国家的存在和繁荣需要每个人都满意于其所处地位和事业……个体和全体无不将为公共事业献身作为义务践行……没有人攫夺他人的果实,人人保有一种对所有人的无差别的爱”。(13)
    类似思想曾出现于圣保罗、奥古斯丁等人笔下,约翰在巴黎的老师之一,罗伯图斯·普鲁斯可能也曾以这一比喻影响过约翰。(14)但坎宁认为,直接对约翰给予启发的是康切斯的威廉对马克罗比乌斯给西塞罗《西庇阿之梦》所作评注的疏证,以及威廉对柏拉图《蒂迈欧篇》的评注,此外伯纳德·西尔维斯特对维吉尔《埃涅阿斯纪》的评注和12世纪流行的对罗马法的注解可能也对约翰提出政治机体论有所助益。(15)迪金森也认为,这种视王权来自人民授予,国王应代表共同体利益的观念来自当时的罗马法研究。(16)这表明,约翰的政治机体论主要受益于古罗马政治学,而非中世纪经院哲学。
    其次,与这种国家观相适应的是约翰对节制思想和公共义务的标举。约翰信奉斯多葛—西塞罗主义的自然法观念,“文明的生活应当模仿自然而过,我们时常能确认,自然乃是生活的最佳向导”。(17)自然天性决定了人类要过群居生活,在共同体的事业中节制私欲,恪尽职守。西塞罗在《论义务》中赞赏为公共义务献身的公民伦理精神,约翰于1180年去世后将藏书赠予沙特尔教堂学校,清单中便包括《论义务》的抄本,(18)《论政府原理》中亦五次引用《论义务》,足见其对约翰的影响之巨。
    约翰还引用了维吉尔《农事诗》中关于蜜蜂的片段:蜜蜂生活在高效的小共同体中里,一切公有,遵守共同法则,分工明确,克己奉公。与蜜蜂一样,没有人能独善其身,“认可真理,培育公共德性才是个人及理性天性的首要护卫。”为了在公与私之间达乎和谐,个体须厉行节制,“所有的德性都来自适度的终止,并居于中道”。(19)
    合格的君主应何以为之?约翰对于君主在共同体中的重要地位先给予认可,他仍以蜂群为喻,假如蜂王不存,蜂群就会私自劫掠蜂蜜,巢穴将毁于一旦。然而君主的权力应有限度,“唯有能够自行设限的权力才安全”,王权的边界即法律和为共同体服务的公共义务。约翰继承了古典政治理论中区分君主和暴君的重要命题,“暴君则无视法律,对人民肆意施加暴力统治。”(20)“为了便宜行事,君主有必要十分富裕,但他必须视财富为人民而非自己的财产”,因为“他并不从属于自己,而是属于所有臣民。”
    公共性是王权特性的重中之重,贵为头颅的君王仍是国家机体的组成部分。王权首先是共同体中的王权,君主应“热爱正义,珍视公平,在任何事上都将他人利益置于私心之上”,“因为他就是公共权力的化身,他从全体民众那里获得力量,为不使权力衰退,他必须保护所有人的安全”。(21)约翰对君主的期待正如克劳迪安对狄奥多西一世的劝诫:“要让公共意志而非个人意愿来引导你自己。”理想中的君王应像图拉真那样,为国开疆拓土的同时却能“以节制之心克服军事荣耀对心灵的鼓噪,对所有人平等相待”。(22)
    不过,我们对约翰可以利用的古典资源不能过分乐观。如前所述,约翰是假托普鲁塔克之口提出政治机体论的,在推崇共和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尚未被发现,(23)而人们对古典文化又存在盲目信仰的时代,(24)约翰此举可能是为了给论述增加可信度。这一方面反映出古典政治思想的权威地位,另一方面也表明古典政治著作在12世纪的复兴仍不充分,能够为约翰所利用的思想资源尚且有限。这亦从侧面解释了为何当古典共同体下的王权理念与中世纪神授王权理念发生龃龉时,约翰选择了调和,因为前者暂时还无法于神学视野之外自立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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