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李青天,李范奭致朱家骅函》(1942年2月12日),《国民政府与韩国独立运动史料》,第375页。 (23)《金九致朱家骅函》(1942年2月19日),《国民政府与韩国独立运动史料》,第378页。 (24)范廷杰:《韩国在华革命武力的统一》,台北《传记文学》,第29卷第1期。 (25)马义:《朝鲜义勇队胜利的四年》,国际出版社1942年2月版,第22页。 (26)《与中国政府商讨有关光复军条款》,洛杉矾《新韩民报》(1943年7月29日),《韩国光复军史料选择》,台湾《国史馆馆刊》,复刊第6号。 (27)《吴铁城、何应钦、朱家骅呈蒋介石文》(1944年7月31日),《国民政府与韩国独立运动史料》,第620页。 (28)《韩国光复军换文草案》内容如下:一、韩国光复军以光复祖国为目的,但未入国境时须配合中国军队抗日,参加作战。二、韩国光复军在中国境内对日作战期间,依该军实力成长与战局之演变,该军一部全部须受中国统帅部指挥。三、韩国光复军在中国境内所需一切军费,由中国以借款形式供给韩国临时政府。四、韩国光复军在中国境内进行训练招募工作时,须由中国与以必要之协助与便利。五、中韩双方各指定常川军事代表,协商关于韩国光复军之接洽事项。六、中国军事当局须派联络参谋若干以联络并协助韩国光复军工作。 (29)《韩国光复军要求事项》,内容如下:一、韩国光复军经常费须依照中国军队之现行给与规定,按月发给之。二、韩国光复军所拟开办训练班,其所需经常费除每月三十万元外,尚需队员集中之川旅费二百万元及房屋器具床铺等开办费三百万元,均须发给之。三、韩国光复军经常招募费,每月发给二百万元。四、在中国各俘虏收容所,如有韩籍俘虏,须即移交韩国光复军。五、以上未备之详细办法,由两方军事代表另定之。 (30)《援助韩国光复军办法》内容如下:一、韩国临时政府所属韩国光复军,以光复祖国为目的,在中国境内时,须配合中国军队参加对日作战。二、韩国光复复军在中国境内之作战行动,受中国最高统帅部之指挥。三、韩国光复军在中国境内进行训练招募工作时,经两方面协商由中国与以必要之协助及便利。四、关于韩国光复军之接洽事项,由韩国临时政府与中国军事委员会所派代表协商之。五、韩国光军所需一切军费,经协商后,以借款形式由中国交由韩国临时政府,但光复军经常费依照中国军队现行给与规定,由中国军事委员会按月拨交韩国临时政府。六、在中国各俘虏收容所所有韩国籍战俘,经感化后,转交韩国光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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