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民、市民社会等问题是近年我国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所研究的共同热点,其涉及的范围在地域上基本限于欧美,时间上主要为近现代,本文则主要从历史学角度讨论中国与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与市民,拟集中说明城市地位、市民身份与市民权利诸方面的差异,这对上述讨论或许有一定补益。 一、城市地位 所谓城市地位,是指城市在国家法律体系和各种社会关系中所处位置,具体说是自由的、自治的,还是受控的、受治的?城市地位对于市民的法权状况产生着重要的直接的影响。中西封建城市是在古代城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中国,战国以来的城市继承了三代的成就,城市主要是政治中心、军事中心。在西方,西罗马帝国的遗产是一个饱受战乱和浩劫的城市基础。罗马时代繁荣的工商经济衰退了,大部分城市在经历日耳曼人席卷之后化为废墟,幸存者也大都变成了宗教中心、政治中心。〔1〕所以,在封建社会之始,中西封建城市具有相近或类似的特点。 但是,进入封建社会之后,中西封建城市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中国依然遵循三代以来的路线,城市的经济职能仍旧居于次要地位。城市职能的政治性和军事性,决定了国家以城市作为根据地,辐射全国,控制天下。由此我们看到,中国城市就其概念而言,具有双重涵意,其一是指城市区域本身;其二是指行政区划和政权体系中的城市。在后一种涵意中,市区一定与它周围的大片区域包括乡村和低级城市有机连在一起。在这种组合中,城市是衙门驻所、统治中心,统治者正是通过这个中心对其所辖地区实施统治。西欧封建城市的概念基本不具有后一种涵意。在那里,除了意大利城市共和国外,城市与乡村相对处于对立状态。这样在中国,我们看到了一种截然不同于西欧的国家统治模式:皇都是全国的中心,是皇帝驻地和帝国专政机关集中的场所,它通过各省、府、州、县所在城市控制全国;省城是一省的中心,是巡抚、总督驻地,是一省专政机关集中的场所,它通过所辖府、州、县所在城市控制全省;省以下各级政权都按这种模式依次治理自己的辖区。在这种模式中,棋布于全国各地而又串连一气的各级城市实际上是帝国肌体的筋骨,而广大农村不过是这一庞然大物的皮肉。 西欧封建城市获得自由、自治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封建国家处于严重的封建割据状态,这在后文将论及。中国则不同。自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统治始,迄明消专制统治发展到极顶止,中国大体上是一个大一统的多民族的国家,其间虽有周边少数民族的骚扰入侵,但统一局面基本上变化不大。 在君主专制统治下和大一统局面中,建置城市是统治者独享的权力,中国历代上自皇都下至郡县,都由政府根据其统治制度有计划地兴建。建置过程中,须选择位置,辩证方位,确立等级,从而将城市的存在和发展纳入封建帝制的规范之中,不能越雷池一步。〔2〕而城市建立后,又如前述须按等级层层相属,特别在省、府、州、县各级政权所在地,须各各设置衙门,派驻军队,编划坊厢。〔3〕而凡属城镇,都由政府管理市场、设置征税机关、确定集市地点、统一斛斗秤尺、规定交易时间。〔4〕城镇的升格,不是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水平,而是取决于统治者的允准。唐宋的草市、明清的江南市镇,凡属升格为州县城邑的无一不经皇帝钦准。如唐代的灌家口〔5〕和明代的上海〔6〕置县,皆经过了皇帝的御批。 这样,中国封建城市便完全处在政府的控制之下,中国封建市民虽因严厉的约束控制和沉重的剥削压迫而不断奋起反抗,但丝毫改变不了城市的地位。因为,他们面对的是一个以皇帝为核心的统一强大的地主阶级,一个拥有上百万军队〔7〕和众多专政机关的庞大的国家机器,相形之下,他们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所以自始便注定了失败的命运。问题的关键尚不在此,而在于它能否看作是城市的反抗。西方城市的反抗从组织上看是全城居民形成一个整体,同仇敌忾;从目标上说是要摆脱封建主的控制,争取自由自治。比较而言,中国的反抗则只能算城内部分群众的孤立的抗议,而抗议的目标也仅仅是迫使官府改变某些做法或废除某些苛政,而城市依然是政府的城市。慢说这种反抗不能成功,即使成功了,城市也不会获得自由或自治,因为中国不存在城市独立的历史条件。 在西方,由于日耳曼人的入侵和西罗马经济危机的影响,城市在10世纪以前还大多是主教住地和政治中心。但自10世纪始,这些城市即向经济中心转化;与此同时,新兴的城市虽然带有乡村的气息,却也以工商业作为自己的主要经济活动,由于其时的西欧通行“没有无领主的土地”的封建原则,这些城市自然隶属于各级封建主。但与中国不同,它们具有比较充分的获得自由自治的条件。在查理帝国分裂之后和民族国家形成之前,各国国王既不能一统天下,也不能建立君主专制政体,公权衰微,私权林立,形成了迥异于中国的封建结构。即便是英国,虽因王权强大而不同于大陆,封建主也时时表现出独立的倾向。这种封建结构不利于封建主控制城市,却利于城市获得自由自治,因为私权分立的结果既不能象中国那样使皇帝与封建主形成巩固的联合,又因战争连绵而牵制并削弱了封建主的的力量。相应地,城市的对手不是以国王为核心的统一的封建主群体,而是包括国王在内的封建主个体,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西欧封建城市通过和平和斗争等方式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自由。 西方封建国家也有自己的行政系统,例如,英国有郡、百户、村一套建制。〔8〕但在这里,王权过于软弱,行政系统起不了多少作用。法、德封建割据严重,情况自当如此。即便在封建社会获得相当发展的13世纪末14世纪初的英国,国王仍没有固定居处,而是随身携带玉玺、秘书处和财政人员,经年在属于自己的领地上四处旅行。英国史家形象地比喻说:“不论在战时还是平时,马鞍依旧是政府所在地。那时还没有首都而只有国王的大道。”〔9〕王权和中央情况如此,行政系统的作用也就可想而知了。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自然不会成为王国的统治中心,更不会象中国那样成为王国肌体的筋骨。相反,它是一块群众性的集体封土,〔10〕在本质上与各级封建领地相同,而这些封建领地都处于独立、半独立状态,所以它也必须而且必然获得相似的地位。 西欧城市的自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政治单位,并非隶属某一政区;它设有自己的政权机构:市民大会、市民代表大会、市议会、法庭等,组织管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事务。2.人身自由。城市市民的人身都是自由的,不纳结婚税,不负担沉重劳役,不受领主审判,一个逃亡农奴来到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便可获得自由。3.土地自由,指领有土地的条件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处分,如出售、抵押、转让等。 中西封建城市的不同地位决定了中西封建市民的不同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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