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民身分 中国封建城市似乎不存在适用于全体市民的身份概念,但涵盖部分市民的概念还是有的,例如市籍、匠籍。市籍与匠籍是人籍商人和工匠的身份,人市籍者主要是城市中下层商人,而入匠藉者则不仅仅是城市手工业者,但城市手工业者构成其中的相当部分则是毫无疑问的。〔11〕这些身份不同于西方城市的市民身份,它们是官府重本抑末政策的产物,基于市民受制或 被治由 统治者制定,它们的作用不是保证市民享有权利,而是剥夺他们的自由。 在秦汉,获市籍者与罪犯同列。秦征戍卒,“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12〕武帝“发天下七科谪及勇敢士……出朔方”,此七科谪:“吏有罪一,亡人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13〕不仅如此,祖先接受了市籍,还要殃及子孙,世代丧失自由,秦征戍卒的对象,除了“有市籍者”,还有“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14〕武帝时“出朔方”的七科中亦包括父母有市籍者和大父母有市籍者。〔15〕在汉代,政府还仅仅在服饰等方面对商人作些限制性规定,如汉高祖“今贾人母得衣锦绣……操兵,乘骑马”,〔16〕“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17〕至晋代,这种限制发展为侮辱性的标志。晋令:“侩卖者,皆当着巾,白贴额,题所侩卖者姓名,一足着白履,一足着黑履。”〔18〕 同市籍一样,匠籍获得者亦须世代相传,役皆永充,在唐代“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有阙,则先补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人诸色。”〔19〕在明代,“班匠之制,一以开国之初所定为额,阅数百载后,其子孙或耕、或商、或读、或吏,不复知有先世之业,而犹使之供班,或令折银,徒为无穷之累。”〔20〕江阴“有匠班银,匠户每名出银四钱二分。此定于国初,而户籍一成不变,夫银以匠名,为其有匠利而课之也。今其子孙不为匠者多矣,犹可责其办者,承祖户而力亦胜也。”〔21〕另外,在服饰方面,法令对于工匠的规定同样具有侮辱性意味。晋令:“百工不得服大绛、紫(祀)、假髻、真珠、铛珥、文犀、碡瑁、越叠,以饰路张,乘犊车。”〔22〕 市民未入市籍、匠籍的境况当然要好些,但他们虽幸免于市籍、匠籍的羁绊,却不能摆脱传统经济政策重本抑末的藩篱,在基于这一政策而形成的“士、农、工、商”的四民理论和社会等级中,工商业者处在社会的最底层,而“士、农、工、商”本身也是针对人们的职业身份立论的。即使在明清之际,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重新估量工商阶层的社会价值,于是出现了“新四民说”和士人“弃儒就贾”的趋势,〔23〕但工商人员的社会地位仍无实质性改变,这在明清法令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例如,洪武十四年令:“农民之家,许穿紬纱绢布,商贾之家,止穿绢布。如农民家,但有一人为商贾,亦不许穿紬纱”,〔24〕对工商阶层仍持歧视态度。正因为旧的“四民之说”的幽灵聚而不散,政府仍在炮制新的市籍与匠籍。明清两朝官府令城内铺户一一登记,定期调查其资本数目、营业状况和盈利数额,然后分别等第,立案造册,名曰“编审”。这种编审使铺户不仅担负了当行、祗应等义务,而且成为官府和雇、和买、上供、采办的对象,〔25〕实与“市籍”、“匠籍”无二。 与中国相反,西欧市民身份是一种权利象征,城市居民只有获得了市民身份,才能参加城市政治活动,出任城市官职,从而参与城市管理。这一点将在后文展开论述。西欧市民身份也是一种荣誉标志,城市居民要获得这一身份须具备一定条件。13世纪意大利西拿的市民是指那些拥有规定量的财产、居住城市,并证明有能力从事城市活动的人们。〔26〕英国市民则是指那些身份自由、合法居于城市的人们。〔27〕居住城市、身份自由、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诸条件并非人人都具备,因而符合条件者都引以自豪,且受不合条件者的羡慕。这种羡慕的目光不仅仅来自庄园上的农奴,来自虽居城市而无市民身份的人们,有时还来自教俗封建主。15世纪帕维亚的乡村医生曾把获得市民身份作为自己的理想。其时,帕维亚正流行传染病,如果他们有一定的医术,且能尽职尽责,是可以获得市民身份的。〔28〕13世纪英国巴克法斯特利的修道院长和他的僧侣们曾很荣耀地被托尼斯城接受为市民。〔29〕西欧市民身份当然也是一种义务体现。14世纪西拿的市民必须履行纳税和其他义务。〔30〕英国市民则须承担守卫城市、平息暴乱、维修城墙、建桥修路以及缴纳城市某些所需费用等义务。〔31〕而西欧城市一般都必须履行保卫和纳税等义务,〔32〕但是在这里,义务与权利并不矛盾,它不仅不会造成权利的削弱,而且恰恰是它的体现。在古代,权利与义务原本是一个统一体,享有权利必然意味着担负义务,反之亦然,而权利与荣誉在某种程度上是结合为一的,所以这种义务的履行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一种荣誉的体现。 三、市民权利 中国封建城市既不能获得自由自治,市民又受政府的严格控制,城市市民自然不会提出市民权问题,所以在政治上,他们没有自己的市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没有市议会和市政官。相反,城市吏员一由官府委派。即以市场管理为例,历朝郡、府、州、县都设有市令或市长,而都城除了市令或市长外,还有众多的属官。在这些官职中,即使是肆长这样的小官,其职权仅仅管理某一肆的事务,也都由官府任命,〔33〕其他官职自然可想而知。唐以后,随着坊市制度的取消,专设的市官虽相继废止,但这些市官的职能却保留了下来,只是改由地方官兼摄罢了。〔34〕不仅如此,工商业者几乎完全被堵塞了仕进的道路。西汉孝惠高后之时,“为天下初定,复驰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35〕汉后诸朝几乎无一例外地重申贯彻了这一禁令。〔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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