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上无权,自然不能期望参与法律制订,当然也就不会受到司法保护。中国历朝皆无城市或市民自己制定的法律,只有国家大法,所以市民触犯刑律,市民团体无权处理,同农民一样,须受国法制裁,国家大法虽制作较齐备,分类较井然,于各行业、各阶级皆有定律,例如,《秦律》中有《田律》、《仓律》、《金布律》等以制农民;有《工律》、《关市律》、《工人程》以裁工商业者。但受中国古代重本抑末基本国策的深刻影响,传统法律的主调是保护农民,打击工商,这样一保一打,使农民与工商业者在量刑的程度上产生了重大差别,工商业者犯禁受罚的机会远较农民为多。透过以下几则明清案例,可以窥见法律对市民约束之严。明律规定:“凡诸色工匠行人差拨赴内府及承运库工作,若不亲身关牌入内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钱入官。”〔37〕又,“凡各处额造常课缎匹军器,过限不纳齐足者,以十分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缎匹粗糙纰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应改造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并均偿物价工钱还官。”〔38〕“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则易坏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器用布绢入官。”〔39〕傅筑夫先生甚至认为,“其他一举一动,亦无不有专条约束。”〔40〕另外,由于工商业者处在社会的底层,遭受的处罚亦远较农民为重,翻开史籍,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为了防止工匠脱逃,有时要在工匠的额或手上刺字;〔41〕而有的工匠甚至带着刑具上工。〔42〕 西方不同,城市各有自己的法律,由于城市立法是在市民人身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所以有关处罚的部分大多是针对经济行为违章而作的经济制裁。例如,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规定:“任何人在织造布匹时不得在真正羊毛中掺杂羔羊毛,倘使这样做,每匹须付十个苏的罚款”。〔43〕法兰克福呢绒业行会章程规定:“如果有人隐藏织布机而被发现,他应缴纳一马克(罚金)”。“如果找出长度短少的呢绒布匹,应缴纳一斐尔东的罚款”。〔44〕“如果有人强迫做夜工,应缴付一马克”。而所谓违章,主要限于产品质量、数量、规格、劳动时间、学徒期限、商品售价等一类内容。违章者只要依法缴纳了罚金,仍与他人一样享有市民权利,象中国那样对于人身或肉体的处罚几乎可以说不存在。西方农民隶属于另外一个法律系统---庄园法,其受制的程度在西欧封建社会各等级中最为严重,农奴自不必说,即使自由农民也大多与封建主保持一定的隶属关系,〔45〕所谓“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反映的正是农民不自由或不够自由的事实。由此可见,市民与农民所受约束和制裁的情形从比较的角度看恰与中国封建社会相反。 在西方,市民权问题是在市民身份得以确立的前提下提出来的。作为一种理论概括,市民权应指市民在所在市内享有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权利。政治上的指有权参加政治活动,尤指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经济上是有权决定财政事务,从事市内经济活动,如有权进行某项手工业生产,从事某项贸易等;法律上是指制订城市法规,享受法律保护,进行司法活动等。 但必须指出,这是一种对于完全市民权的概括,而西欧封建城市却是一个决非超然于封建等级制度之外的等级社会,〔46〕实际上,城市等级结构从城市兴起之日起已经存在了,当9世纪诺曼人入侵之时,聚集在威尼斯湾咸水湖上的意大利逃亡者中就有不少显赫的家族,他们经济富裕、血统高贵,在素昧平生的逃亡者中“自然”成了“领导阶级”(Leading Caste)。不久,他们的名字列入了威尼斯共和国的“黄金簿”(Golden Book)。随着工商业的日益繁荣,一些长于贸易、善于经营的人逐渐富裕,在社会上也获得了一席之地。而一些更晚迁来、比较贫穷的人自然属于这个社会的下层。〔47〕芒迪认为,西欧封建城市兴起之时,居民大体上包括三种成份,即管理集团、商人集团,以及由手工业者组成的城市居民,这些集团同时也是属于不同政治、经济、法律地位的社会阶层。〔48〕在这个等级社会中,自然不是每个等级都能享有完全的市民权,相反,享有者必然只是城市上层,甚至几个地位显赫的家族,在13、14世纪英国的圣曼彻斯特(Godmanch-ester),马尼彭尼家族在13世纪80年代至14世纪60年代的80年里,共32次担任市长;而艾尔雷德家族在14世纪20年代至90年代的70年里,共有30次担任这一职务。〔49〕在法国鲁昂,市政最高权力机关百人会议仅限于贵族充任,且职位世袭,其他机关和官员如顾问委员会、市政官以及市长则由百人会议推举产生。〔50〕在意大利的威尼斯,列在“黄金簿”上的贵族袭断了共和国的最高权力。〔51〕在西拿,市长、财政官、法官等高级官职主要由市民上层充任。〔52〕 我们固然应客观地认识西欧市民的法权状况,尽量避免研究中掺杂理想的因素,但我们必须承认,不管这种市民社会存在怎样的不平等和不合理,城市大权的执掌者终究不是朝廷命官,他们不仅来自公民团体本身,而且经由一定的民主程序选出,这当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占城市人口绝大多数的中下层市民究竟处于怎样的法权地位。考察结果显示,无论哪个地区,哪个国家,哪个城市,在哪个时代,他们,即使是市民的最下层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举、任命官吏。西方城市的突出特色是政府官员一般由选举产生,城市中下层群众都享有一定的选举权。在英国,13世纪以前的伊普斯威奇,市长、法警等职都是在全城市民大会上选举产生。〔53〕直至14世纪末叶,伦敦上、下两院的议员都是通过选区制度直接选举,赫尔市议会也由全民选出。〔54〕伦敦市长的选举则通常是在一个代表人数众多的大会上进行。〔55〕在法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市民代表大会逐渐取代市民大会在行政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这里“代表”的意义仅仅与市民大会的“全体”略有区别,实际上范围相当广泛,在阿尔城,所有户主都是代表大会的成员;在欧里亚克城,大会由居住该城一年零一天的所有年满20岁的人组成:在昂布伦城,则所有年满14岁的居民都可以参加代表大会。〔56〕有的城市甚至规定,妇女可以充任代表大会成员。蓬阿穆松城的章程说,市政助理应由“男女市民共同协商选举产生”; 在科特雷城的一次代表会上,代表们讨论批准了修道院院长签订的一份租约,一位名叫弗莱舒的妇女表示坚决“反对”。〔57〕在这样的代表大会中,城市中下层市民代表无疑占有最高比例,而大会的主要职责即选举、任命或认可政府官员。在格勒诺布尔城,大会直接任命市政参议,而为了使4名分掌市长权力的行政官的选举有效,其就职必须经过代表大会的同意。在布里昂松城,行政官员由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在欧里亚克城,代表大会有权任命6名行政官和60名市政参议。〔58〕在马赛,市议员、执政官、收税官、值周官等都由选举产生。〔59〕即使是在意大利威尼斯的寡头政治下,城市官员也是基于选区制度通过分级选举的形式产生。〔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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