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皇权与王权,是并存于中世纪天主教各国的两种权力体系。正确地评价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理解中世纪的西欧社会和16世纪欧洲范围内的宗教改革运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以英国为例,对教皇权与王权的关系以及这两种权力如何作用于英国教会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 基督教自从在罗马帝国获得合法地位以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处于帝国皇帝的控制之下的。最明显的例证是,在基督教早期历史上,确立其基本教义的第一次至第七次宗教会议〔1 〕是由罗马帝国皇帝召集各地主教举行的,会议确定的宗教教义皆得到了东西方教会的承认和执行。代表西方教会的罗马主教也仅仅是以主教身份亲自前往,或委派代理人出席。在这七次宗教会议中,公元451 年召开的卡尔西顿宗教会议曾经形成决议:君士坦丁堡主教在东部教会享有首位,罗马主教在西部教会享有首位。这项决议使君士坦丁堡主教与罗马主教在教会事务上享有同等权力,初步形成了东西方教会分治的格局,此后勉强维持了双方教会之间的微弱联系。公元787年第七次宗教会议以后, 东西方教会主教共同出席的代表整个基督教世界的宗教会议不复存在,此后罗马教皇的权力实际上仅局限于西部教会一隅。 在西方,教会不是唯一的权力体系,当罗马教皇的权力向天主教各教区延伸的时候,以国王为首的世俗权力也要求对所在地区的教会行使权力,这样就产生了如何调整教皇权与王权关系的问题。涉及这一问题的理论,首推教皇杰拉西乌斯一世在公元5世纪提出的“双剑说”, 即一支剑象征着最高的宗教权力,由上帝交给教皇执掌;另一支剑象征着最高的世俗权力,由上帝交给皇帝执掌。双剑理论问世的时候,正是拜占庭帝国皇帝把持教会权力的时代。其实,此时的教皇从政治地位上说只是皇帝统治下的臣民。处于这种地位的教皇一时还难以在教会事务中与皇帝分庭抗礼。然而恰恰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双剑理论,不仅含有排斥帝国皇帝统治教会事务的意味,而且也使“君权神授”的观念显露端倪。 公元751年以后,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 拜占庭皇帝失去了对中部意大利的控制。教皇斯蒂芬二世借机提出了接替拜占庭统治意大利的要求。为了替教皇的领土要求提供理论依据,罗马教会在公元8 世纪晚期伪造了一份文件--“君士坦丁的赠礼”。文件的大体内容是:当君士坦丁皇帝迁都君士坦丁堡的时候,他曾经把帝国西部的统治权授予罗马教皇西尔维斯特一世执掌。从当时的政治形势看,罗马教会伪造这份文件的目的恐怕不仅仅是为了得到意大利中部的领土,而是为了得到对整个帝国西部的世俗统治权。 实际上,罗马教皇从来没有真正实现对帝国西部的直接统治,其世俗统治权大约也只能在教皇国行使。不过,中世纪的教皇从来没有忘记统治帝国西部的梦想,并且经常借为世俗君主加冕的方式实现着他的梦想。中世纪由罗马教皇主持的加冕礼有两次最为著名, 一次是公元800年,教皇利奥三世为法兰克国王查理加冕并称他为“罗马人皇帝”;另一次是公元962年,教皇约翰十二世为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加冕, 同样称他为“罗马人皇帝”,在历史上存在800 余年的“神圣罗马帝国”即滥觞于此。联系到先前的“双剑”理论以及“君士坦丁的赠礼”,不难看出教皇借加冕礼以及加冕礼上赐赠的头衔所表现出来的意图,即教皇自认为代表上帝把统治帝国西部的权力转赠给了世俗君主,实际上是扶持世俗君主作为西罗马帝国的皇帝。教皇为世俗君主加冕,一方面是对“君权神授”理论的实践,另一方面也将世俗君主置于教会的从属地位,尤其是置于教皇之下。 公元10-11世纪,格里高利一世在改革天主教会的同时,对“双剑”理论进行了修改。他提出,上帝曾经把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都授予了教皇,尔后教皇又把世俗权力委托给了世俗统治者;但是教皇保留了对世俗权力进行规范的权力,因而如世俗君主对权力使用不当,教皇有权罢免世俗君主。格里高利不仅从理论上阐释了教皇为世俗君主加冕的做法,更重要的是对教皇权与王权的关系作出了理论说明。按照格里高利的安排,教皇权凌驾于王权之上,教会组织也应凌驾于所有世俗组织之上,教皇的统治成了上帝君临社会的见证。格里高利的新理论代表了中世纪天主教会的社会理想--在尘世建立起一元化的神权统治,实际上是建立起教皇权的一元化统治。 上述种种理论在论述教皇权、教皇权与王权关系的同时,也旁及到天主教会的“君主”观念。大体说来,天主教的君主观念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认为世俗君主对世俗社会的统治权来自于上帝,也就是“君权神授”;另一方面又认为世俗君主个人不具有“神圣”性,实际上是把世俗君主在教会内置于普通教徒的地位。按照天主教的“君主”观念推断,既然世俗君主的权力间接来自于上帝、直接来自于教皇,那么教皇就有权废黜世俗君主;既然世俗君主是人而不是神,教皇就可以像对待普通教徒那样,对世俗君主实行宗教惩治。在中世纪教权与王权的冲突中,教皇之所以采取开除教籍、废黜王位的办法来惩治国王,正是出自于这种“君主”观念。 尽管有涉及教皇权的种种理论存在,然而教皇权力的存在和发展,主要还不是出自于理论上的阐述,而是社会实践的结果。有关教皇权的理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实现,将取决于其它社会力量对教皇权的容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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