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王是英国教会最大的赞助人,因此成为圣职推荐权的最大竞争者。13世纪初,教皇权力日益强大,越来越不能容忍王权对教会事务的“侵夺”,双方之间在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人选问题上展开了一场大规模的冲突。1205年,坎特伯雷大主教休伯特·沃尔特去世,国王约翰准备以诺里季主教约翰·格雷继任;坎特伯雷主教座堂修士团为了维护其选举主教的权利,也在暗中进行了选举,并向教皇呈报了选举结果;但是教皇英诺森三世否定了双方的人选,提出以英籍枢机主教斯蒂芬·兰顿任坎特伯雷大主教;教皇的任命被主教座堂修士团接受,但是受到了国王的抵制。1207年,英诺森三世在未得到国王首肯的情况下为兰顿举行了圣职授职礼,使教皇的任命成为既成事实。 教皇的这一行动是为了打破王权对教会事务的“侵夺”,一场冲突也由此而爆发了。先是国王约翰采取报复措施,将倾向于教皇的坎特伯雷主教座堂修士团驱逐出境。英诺森三世也在1208年宣布,在英格兰全境实行宗教禁令,停止一切宗教活动。教皇的这项措施迫使英国各地教会作出是否服从教皇禁令的选择,而服从教皇禁令就意味着与王权的对抗,结果造成了英国教职界进一步分裂:一部分人执行教皇的禁令,另一部分人站在国王一边。之后,双方继续采取使冲突加剧的措施:约翰王对执行教皇宗教禁令的教士实行惩治,没收教产,致使大批主教逃亡海外;教皇则在1209年开除了约翰的教籍,并于1213年宣布废黜约翰的王位,进而授权约翰的宿敌、法兰西国王腓利普作为教皇敕令的执行人,率十字军前往英格兰剥夺约翰的王位;此时,英国国内又发生了贵族反叛。为了避免内外受敌,约翰被迫接受了教皇的人选,且允诺以教皇封臣的身份每年向教皇缴纳1000马克岁贡。历经多年的这场冲突,不仅延伸了教皇的权力,而且将英格兰国王贬为教廷的封臣〔7〕。 在这次大规模的冲突以后,教皇继续致力于扩大对天主教世界各教区圣职的实际支配权。1265年的一项教皇敕令规定,如果某一教职人士在供职于罗马教廷期间去世,这一教士的圣俸由教皇安排。14世纪时,教皇约翰二十二世又将教皇支配的圣职进一步扩大,枢机主教与其他在罗马教廷供职的教职人士,在罗马城周围两天旅途方圆内的教职人士,以及以往由教皇提名或在罗马举行圣职授职礼的主教,都包括在教皇的圣职推荐权范围之内。 随着这些规定的推行,教皇在英国各教区支配的圣俸数量也有所增加。14世纪初克力门特五世任教皇期间,平均每年在英国的两大主教区安插8个教职,到约翰二十二世时, 教皇在英格兰任命的教职增加到大约每年40个。继约翰之后任教皇的本尼狄克十二世在英国支配的教职数量一度下降,大体相当于克力门特五世时的水平。 但是为时不长, 1342-1352年间任教皇的克力门特六世对英国教会圣俸的支配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平均每年任命60名高级教职、42名堂区教职。据统计,在他担任教皇的11年间,在英国任命的教职总共超过1600人次〔8〕。 在上述数字中,不能排除教皇为增加税收,故意频繁调动教职、不断更换教士任职地点的因素,因为每任命一次教职,教皇就可以收取一次圣职授职费。 14世纪时,英国议会收到的关于圣职推荐权受到侵害的“请愿”日渐增多,促使议会开始关注圣职推荐权问题。这时,议员们发现了两类严重的情况,一是大量的圣俸持有人是外国人,二是教士不居教区的现象非常普遍。议员们认识到,第二类情况是由第一类情况引起的,因为许多外国人在得到英国教会的圣俸以后,并不亲自到英国来履行圣职,只是在各教区挂名领取圣俸。据史学家M.麦基萨克的不完全统计,在14世纪中叶,超过半数的约克主教座堂教士团成员,大约有1/4的林肯主教座堂教士团成员是外籍教士〔9〕。 议会下院把外国人在英国教会兼领圣俸的现象完全归咎于教皇,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英格兰社会强烈的反教皇情绪。这种情绪与当时的国际环境有直接联系。从1308年至1378年,正值教廷的“阿维农之囚”时期,从克力门特五世开始,相继有七任教皇为躲避意大利的战乱驻跸于法兰西南部城市阿维农,教廷在实际上受法兰西国王操纵。“阿维农之囚”期间,英法之间爆发了百年战争。作为法兰西的敌对国,英格兰人难免心存戒心,怀疑教皇和其他外籍教职把从英格兰攫取的钱财送往法兰西,用于对英作战。早在1307年,就有下院议员向国王递交请愿书,指出外国人在英国兼领教职造成英格兰的财富流往国外。1309年,英格兰贵族甚至联名向教皇提出抗议。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议会于1351年制定了《圣职授职法》, 1353 年制定了《王权侵害罪法》。《圣职授职法》确认了圣职推荐的基本原则--由圣俸捐赠人享有圣职推荐权,也就是捐资设立圣俸的人(或继承人)有权决定该份圣俸由何人持有。为了排斥教皇对教职推荐的干预,《圣职授职法》还将爱德华三世时期采取过的一些措施法律化,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国王政府有权监禁教皇安插的教职人士,直至对方付出赔偿金方可释放;国王有权将教皇任命的高级教职驱逐出境并改由国王任命这一空缺的教职。《王权侵害罪法》的内容依然与圣职推荐权有关,其中最主要的规定是,任何人如果将理应由国王法庭审理的诉案起诉到“国外”〔10〕,或者企图驳回或指控国王法庭的裁决,便构成对王权的“侵害”,将受到国王法庭的审判。由于这两项法令都是以排斥教皇权力为基本内容,因而一向被认为是“反教皇立法”。然而严格地说,这两项法令并没有增添新的内容,只不过是以议会法令的方式重申了普通法一向认定的圣职推荐方法,以及国王法庭一向行使的关于圣职推荐权纠纷的司法审判权。 两项议会法令制定以后,在一段时期内未能完全阻止教皇对英国教职的任命以及对有关圣职推荐纠纷的审理,其原因主要是国王并不认真执行这两项法令,在很多情况下,只是把法令的实施当做一种外交手段,根据与教皇关系的亲疏来决定是否将法令付诸实行。在当时,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国王购买一纸特许状,在获得允许后,把纠纷提交教皇裁决。面对诸如此类的情况,议会多次呼吁加强法令的实施,并且对这两项法令作出增补,由此而产生了1365年的《王权侵害罪法》第二法案、1390年的《圣职授职法》第二法案、1393年的《王权侵害罪法》第三法案、1407年的《圣职授职法》第三法案。这几项修正案强化了以前的规定,尤其是禁止国王以“特许”的方式规避法令的执行,从而最终在法律上结束了教皇对英国圣职授职纠纷的仲裁权。 国际环境的变化也为议会法令的实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1378年“阿维农之囚”结束后,天主教会陷入分裂,两个教皇分驻阿维农与罗马两地。罗马教皇为了取得唯一教皇的地位,需要英格兰的支持,因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英国议会的种种行动听之任之。天主教会大分裂结束之后,新当选的唯一教皇马丁五世曾经向英王亨利五世提出过废除“反教皇立法”的问题,且试图“在那个最为虔诚的基督教国度里恢复教会原有的自由”〔11〕,但是他已经无力扭转局面了。此时,大量的圣职推荐权掌握在国王手中,与圣职相关联的圣俸以及世俗性地产,也由国王安排持有人。国王持有推荐权的圣职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包括:主教与一些大修道院长职位的推荐权;王室领地上堂区教堂各种教职的推荐权;皇家礼拜堂(如温莎堡中的圣乔治礼拜堂,威斯敏斯特宫中的圣斯蒂芬礼拜堂)主持人的圣职推荐权。按照封君封臣制度的惯例,如果封臣去世后其继承人尚未成年,其封土处于封君的“监护”之下,国王作为封君,在对封臣的封土实行监护期间,也有权对封土上的教职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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