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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的教皇权与英国王权(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刘城 参加讨论


    正当格里高利将天主教会的一元化神权统治的理论推向极致的时候,作为天主教世界一部分的英格兰,盛行的却是一种二元化的社会理想。这种社会理想把教会组织与王权的统治相提并论,把教皇权与王权视为并立的两种权力体系。
    这种二元化的社会理想,理论表达甚为薄弱,在中世纪的英格兰几乎没有人系统论述过。威克里夫虽然在14世纪70年代写过一篇论王权统治的政论文--《论俗权统治》(Decivili dominio),但是这篇论文把王权的统治放在基督教的框架内加以论证,以基督教的道德标准和神权观念为尺度评判王权,强调王权对教会的职责和义务,仍然是把英格兰国王视为服务于基督教的君主,而不是独立于教会之外的某种力量。二元化社会理想的主要表达方式,是国王诏书与其它政府文件,表达的特点是把“教会”与“王国”相提并论,把教会的利益与王国的利益视为并行不悖、都需要加以保护的利益。著名的《大宪章》中有这样的词句:“为了上帝之荣耀,为了教会之尊贵,为了我们的王国之改善”〔2 〕。每逢国王向教会提出征税要求,需要向坎特伯雷与约克两位大主教发出诏书,说明急需钱款的目的时,在行文上,国王经常使用这样的词句,“用于护卫教会与王国”〔3〕。不仅国王政府, 教会文件中也经常出现类似的表达方式,例如,当大主教宣布将某人开除教职时,陈述的理由也往往是,“触犯了教会的权力,触犯了王国的权力,以及其它的传统与习俗”。
    不同的社会理想代表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无论是一元化神权统治理论,还是二元化的社会理想,都代表了中世纪天主教世界的两大社会力量:一个是作为西欧社会中心的天主教会;另一个是以国王为首的世俗势力。在中世纪早期,这两种力量基本上处于势均力敌的状态,在某种程度上尚可以共存。但是随着王权的壮大、民族国家的形成,以国王为首的世俗势力逐渐不甘心于与教皇权并驾齐驱,开始谋求独立发展。到13世纪后期,政府文件对王权与教会的关系开始出现新的表述形式,例如,1266年的《凯尼沃思宣言》(Dictum of Kenilworth)中有这样的词句,“王国内的每一位臣民,无论是尊贵的还是卑微的,都应完全并谦卑地顺从国王以及国王依法发布的诏书与令状”〔4〕。 国王爱德华一世在1279年更是以非常明确的语言表达了王权与教会的关系,“教职界与其他臣民一样,都处于国王的统治之下,教职界的世俗性地产以及大多数宗教性地产也受到国王的保卫与守护”〔5〕。
    这样一种行文措辞表达了一种新的时代精神,即不再把教会看做与国王政府并存的社会组织,而是看做国王政府的一部分,看做英格兰王国内众多的社会成员之一,进而要求教会遵从俗界的传统与习俗,遵行王国的法律。新的时代精神已经把僧、俗两界的利益合二为一,纳入国王统治的范畴之内。可以说,这种时代精神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的二元化社会理想。
    国王的加冕礼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时代精神的变化。根据英格兰的传统,新王即位后由坎特伯雷大主教加冕,只有在行过加冕礼后新王即位才被认为是合法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之所以有资格主持加冕礼,是由于每一位大主教都必须在任职后的三个月内访问罗马。在向教皇提交“信仰表白”后,由教皇授予一个羊毛织成的围巾,称为“pallium ”。大主教在执行公务时需要佩带pallium, 象征着他的权力来自罗马教皇,有资格代表教皇行使某些权力。中世纪早期的世俗君主很看重这项传统。1066年“申信者爱德华”去世后,非王族出身的埃塞克斯伯爵哈罗德凭借实力由贵族会议选立为王,但是他拒绝由当时的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根德加冕,原因是这位主教不拥有教皇授予的pallium。 哈罗德认为斯蒂根德是未经教皇授权的大主教,唯恐由他主持的加冕礼无效而在日后引起王位纠纷。这是一个足以说明由教会作中介实行“君权神授”的典型事例。但是大约从1307年开始,情况发生了变化。这一年,爱德华二世继承了英格兰王位,然而新王即位并不急于加冕,加冕礼是在一个星期之后才举行的。爱德华四世在玫瑰战争期间以武力抢夺王位之后,首先接受贵族的宣誓效忠,迟至几个月之后才举行加冕礼。这些事例表明,加冕礼的重要性降低了,先王去世、新王即位就意味着权力的交接已经完成。但是不看重加冕礼并不意味着否认“君权神授”,而是意味着国王自认为他的权力直接得自于上帝,不必由教会做中介。
    国王之所以将教会纳入王权的统治之下,主要原因是支撑着教会存在的经济和物质基础是以国王为首的俗界提供的。教会的存在离不开物质的载体,其中最主要的是地产以及建筑在地产之上的教堂建筑。正是由于俗界提供了物质基础,教职界的生存、教会组织的运作才得以维系。教会的地产大致分为两类:宗教性地产与世俗性地产。所谓“宗教性地产”,是作为“圣职躬耕田”捐赠给教会的,这类地产在捐赠的时候一般都附加有宗教性义务,诸如为捐赠者或捐赠者的后代祈祷,等等。“世俗性地产”实际上是封建性质的“封土”,这类地产的接受者往往是主教、修道院长之类的高级教职人士,地产的封授者往往是国王及其他大贵族。国王是教会地产的最大赞助人。从盎格鲁-撒克逊时候开始,历代国王先后向教会赐赠过大量地产。在英国教会的21个主教区划中,除了罗切斯特主教区以外,其余20个主教区的世俗性地产基本上都来自于国王。此外还有大修道院中的多数,如威斯敏斯特修道院、圣奥尔本斯修道院等,以及许多小修道院。
    一般说来,宗教性地产是捐赠给教会的,具体的捐赠对象不完全相同,可以是某一座教堂,或教堂内的某个祭台,也可以是某个追思礼拜堂。宗教性地产主要用于维系教堂建筑、礼拜用品,更重要的是用于维系主持教堂、礼拜堂或祭台的教职人士的生存。世俗性地产是封授给主教、修道院长个人的。这些高级教职以个人身份接受地产后,便与地产封授人结成封君、封臣关系。与接受封地的世俗贵族一样,他们也需要向封君尽封臣义务,诸如交纳助金,提供兵役,出席封君法庭协助处理司法案件,等等。与世俗贵族不同的是,他们有教职身份,在某些方面还要受宗教法的约束。例如宗教法规定教职人士不准动用武力,作为封臣的主教或修道院长等便不能亲自上阵为封君作战,但是有义务为出征的军队提供装备。宗教法还规定教职人士不得缔结婚姻,他们的子女不具备合法婚生的地位,不享有继承权。这就使教职人士所接受的地产不能在家族内世代继承,只能由主教坐的继任者享有。作为世俗性地产封授者的国王,也可以像对待世俗封臣那样,对教会享有封君的诸多权力,如在主教职位空缺时对其地产实行“监护”,享有地产收益;当主教犯有过失时,有权力收回其地产;当主教职位空缺时,有权力安排新的继任者。由于世俗性地产封授关系的存在,在教会与王权的关系中,也融入了封君封臣制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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