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教皇的权力在实践中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具体到英国,教皇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坎特伯雷与约克两大教省行使权力,在很多情况下取决于以王权为首的世俗力量对教皇权的容纳程度。这是因为,英国在中世纪早期形成的是一种教权与王权并行的二元化社会体制,这种社会体制从13世纪起即向王权统治的一元化社会体制转化。由于国王也在努力地将教会纳入王权的统治范围,造成教皇的“一元化神权统治”的理想难以实现。历史教科书在评论中世纪的教皇权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当之处:一是仅着眼于有关教皇权的理论,对诸如“双剑论”以及格里高利一世的理论持批判态度,而没有具体、深入地考察教皇权的实践情况,忽略了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的差距,即所谓只“听其言”,而没有“观其行”;一是以偏概全,即以少数诸如英国国王约翰向教皇称臣纳贡之类的事例断言,“教皇权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而对于王权抑制教皇权的情况,以及教皇权与王权之间的合作关注不够。这样,出现过分夸大教皇权的论点就在所难免了。 第二,在英国16世纪宗教改革以前,教皇权与王权两种权力体系同时作用于英国教会,这种格局的形成是历史的产物。历史教科书在论述中世纪的王权与教皇权的关系时,往往把王权统治的一元化社会看做是理所当然的,同情王权,抨击教皇权,这是站在近代民族国家形成以后的立场上,以王权的一元化统治为尺度来审视历史,是不尊重历史的表现。 第三,大约从14世纪起,英国教会虽然在神学理论和宗教习俗上仍然承认教皇的权威,但是在组织结构上已越来越紧密地与国王政府联系在一起了,诸如教职任命、圣俸安排、教职界税收等方面的教会事务,已经纳入了王权的统治范围,教会组织成为王权统治下众多的社会组织之一。可以说,英国教会在中世纪晚期就基本上完成了由教皇统治向王权统治的转换,为宗教改革做好了准备。因此,当16世纪宗教改革来临的时候,英国人所要做的仅仅是从宗教理论和宗教习俗上抛弃教皇权威,并且以议会法律的形式对国王的权力加以确认。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其主要原因恐怕就在于此。 注释: 〔1〕这七次宗教会议是:公元325年的第一次尼西亚会议,381 年的第一次君士坦丁堡会议,431年的以弗所会议,451年的卡尔西顿会议,553年的第二次君士坦丁堡会议,680-681 年的第三次君士坦丁堡会议,787年的第二次尼西亚会议。 〔2〕哈里·罗思韦尔:《英国历史文献》第3卷,Harry Rothwell,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Ⅲ,London 1975,伦敦 1975年版,第316页。 〔3〕R.斯旺森:《中世纪晚期的教会与社会》,Robert Swason,Church and Society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Oxford 1993,牛津1993年版,第112页。 〔4〕哈里·罗思韦尔前引书,第381页。 〔5〕R.斯旺森前引书,第89页。 〔6〕斯卡里斯布里克:《英格兰教职界税收:1485-1547年》,J.J.Scarisbrick,Clerical Taxation in England:1485 to 1547,见《教会史研究期刊》1960年号。 〔7〕14世纪时,英国议会最终否定了约翰对教皇的臣服。 〔8〕P.希思:《教会与王国》,P.Heath,Church and Realm,伦敦1988年版,第126页。 〔9〕M.麦基萨克:《牛津英国史·十四世纪卷》,May Mckisack,The Oxford History of England,The Fourteenth Century 1307 - 1399,牛津1985年版,第277页。 〔10〕在法令的措辞中,并没有特别指出不得起诉到“教皇法庭”,而是以“外国法庭”泛指。1365年的《王权侵害罪法》第二法案才改变措辞,明确指出不得起诉到“教皇法庭”。 〔11〕E.F.雅各布:《牛津英国史·十五世纪卷》,E.F.Jacob ,The Oxford History of England,The Fifteenth Century 1399-1485,牛津1985年版,第198页。 〔12〕哈里·罗思韦尔,前引书,第324-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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