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君封臣制度不仅是一种土地制度,也是一种政治制度,在土地分封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特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封君封臣制的政体形式对作为封君的国王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国王也必须对封臣承担保护的义务,有责任为封臣提供良好的统治秩序,维持和平与公正;国王不享有专制的权力,处置重大事务必须征得封臣的同意。在这种政体形式下,由国王的全体直属封臣参加的“大会议”,以及由主要大臣参加的“御前会议”就成为国王政府的主要机构。主教等高级教职作为国王的直属封臣,也参与国王政府的运作,其中最主要的活动是出席大会议和御前会议。御前会议是常设机构,似乎在国王政府的运作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教职人士在御前会议中所占人数比例不是很大,但是担当着主要的职责,是御前会议的核心成员。仅以1392-1393年的御前会议为例,在已知的24名成员中,教职人士(都是主教)只有9名, 所占比例不足1/2;但是在经常出席御前会议的7名成员中,就有5位教职人士,所占比例超过2/3。教职人士之所以成为御前会议的核心成员,是因为他们在国王政府中担任重要的职位。在中世纪早期,为国王处理内政、外交要务的,几乎清一色都是教职人士。即使在国王政府世俗化以后的14世纪晚期与15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国王政府中最主要的大臣--大法官,通常也都是由教职人士担任的。此外,财务署总管、掌玺大臣等亦具有教职身份。 从大会议演变而来的议会中,教职界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在议会上院,除了21名主教外,大约从1400年起,27名修道院院长为固定成员;此外,一些持有宗教性地产的教职人士有时还应国王传召出席议会,从人数比例上看,教职人士占议会上院议员总数的一半以上。议会下院也有教职界代表出席。两大教省--坎特伯雷和约克的教职会议在14世纪兴起以后,出席议会下院的教职界代表人数减少,但是并没有完全消失,来自各主教区的教职代表占据着下院大约148个议席。 教职界参与国家政治以后,与俗界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很多方面有了共同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涉足于国王与贵族之间的权力角逐与矛盾冲突就不足为奇了。这方面的实例很多,其中以13世纪内乱时期表现得最为明显。约翰王统治期间,坎特伯雷大主教兰顿曾经充当国王与反叛贵族之间的调解人,有迹象表明,兰顿甚至借贵族反叛之力将教会要求的权益写入了《大宪章》。《大宪章》中直接涉及教会权益的第1款与第22款,就是教会参与贵族反叛获得的成果。 在莱斯特伯爵西蒙·德·孟福特反对国王期间,王党与叛党双方都在教会内赢得了支持者,其中,坎特伯雷大主教、赫里福德主教、诺里季主教、罗切斯特主教等都是国王的强有力支持者。 教职人士涉入政治斗争,胜利的一方有可能获得升迁的机会。爱德华一世即位以后,内乱甫定,政局不稳,一些坚定支持国王的主教被安插到要害部门,掌管政府机要。其中,巴思与韦尔斯主教罗伯特·伯内尔在1274-1292年间担任大法官,考文垂与利奇菲尔德主教沃尔特·兰顿从1295年起担任国王政府的司库长,直至爱德华一世统治的结束。当亨利·都铎在玫瑰战争后期举兵讨伐理查三世时,曾经有三名主教追随亨利。都铎王朝建立以后,有两位幸存下来的主教--埃克塞特主教彼得·考特尼、伊利主教约翰·莫顿得到了亨利七世的重用与酬谢。彼得·考特尼移任英国教会最富庶的温切斯特主教区;约翰·莫顿移任英国教会的首善之地坎特伯雷主教区。此外,他们还兼任世俗职务,考特尼在1485年成为掌玺大臣,莫顿在1487年成为大法官。 中世纪的英国教会,处于教皇权与王权的双重统治之下。尤其是那些接受了世俗性地产的高级教职人士,在僧俗两界扮演不同角色,承担双重职责:一方面在教职界担任主教、修道院长,另一方面在俗界作为拥有地产的贵族;既服务于教皇,也服务于国王。这种双重体制下的教会,经常处于两难境地:一旦教皇与国王发生冲突,教会必须在向教皇尽义务与向国王效忠之间做出抉择。每当这种时刻来临,教职人士中无论是支持教皇的,还是效忠国王的,抑或在教皇与国王之间充当调解人的,都大有人在。这种局面不仅极易造成教会的分裂,而且常常使王权的统治与国家的统一陷入危机。 三 由于国王坚持其作为封君的权力,教皇坚持其作为教会首脑的权力,从而引发了教皇权与王权之间对英国教会事务的争夺。在16世纪宗教改革以前,两种权力体系之间因争夺而产生的冲突主要在两个领域:一是对英国教会财富的争夺,具体表现为对英国教会课税权的争夺;二是对教会人事权的争夺,其焦点是对大主教、主教等高级教职的任命权的争夺。 教皇权与王权之间在教会税收问题上的大规模冲突发生在13世纪末。冲突的起因是:国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对法战争的军费,在1294年向英国教会征收前所未有的高额税收,其数量高达教产估定额的1/2;1296年,教皇卜尼法斯八世发布敕书“Clericis Laicos”, 要求各教省的教职界不要在未经教皇允许的情况下向世俗政权纳税。敕书还威胁说,任何未经教皇许可擅自为国王收税的人都将被开除教籍,而且只有教皇才有权恢复被开除者的教籍。 教皇敕书的本意是结束英、法之间的战争。教皇以为,如果英、法两国君主都不能向本国教会征税,两国间将有可能因军费不足而尽快停战。但事实证明这只是教皇的良好愿望。教皇的立场不仅与世俗君主的利益有冲突,而且与教会的纳税状况不符。当时在天主教各国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是,教会作为广大地产的占有者,不能免除向国王纳税的义务;也存在着不经教皇批准而向本国教会征税的先例。在这种情况下发布教皇敕书,重申教皇的征税权,不可避免地将在征税问题上引起教、俗权力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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