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担任公职。由于许多公职都是通过直接选举或抽签产生的,中下层市民在入选者中占很大比例。马赛市议会183名成员中100个席位由行会师傅占有,所以雷吉娜·佩尔努说:“在13世纪的马赛城,居民中最勤劳的阶层确实拥有自己的代表。”〔61〕阿尔参议会共130个席位,其中60个由一般市民充任。〔62〕在欧里亚克,14名财政委员会成员中有6名行会师傅和2名农夫。〔63〕在英国,中小商人甚至可以选为国会代表。〔64〕西欧封建城市的官员任期都比较短暂,皮雷纳称之为“职位的年度性”。〔65〕13、14世纪意大利城市西拿的市长任期半年,〔66〕市议员任期一年。〔67〕同时期英国城市曼彻斯特的市长任期一年。〔68〕而为了避免城市政权落入最有权势和最富有的城市上层手中,许多城市采取了预防措施。法国城市亚眠很早即已规定,“禁止接连两年担任市长,禁止同一家族同时出任两名市政助理。”〔69〕职位的短暂性和年度性体现着一定的民主精神,它加快了公职的轮流,这就为中下层市民提供了更多的任职机会。 3.参与立法。西欧封建城市一般都有自己的特别法庭,享有一定司法权。而作为法庭活动的依据,法律条文一般由市民自己制订。这并非说每个市民都直接参加法律制订,因为它毕竟不同于庄园,庄园人口少,全体制订是可能的;但城市人口众多,例如西拿在1348年之前已达10万人,佛罗伦萨更达14万人,〔70〕只能通过代表制度立法,通过这些代表,中下层市民的意见可以在法律或宪法中得到反映。13世纪西拿的最高权力机关总议会(the Teneral Council)同时是最高立法机关,它由四个选区各选100人组成,选举的过程已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民意,在具体立法活动中,有关人员还必须接受并处理市民个人的请愿书。〔71〕在英国,中下层市民不仅参与城市法规的制订,而且通过请愿书的形式参与国家大法的拟制。 4.司法保护。既然城市法规由市民自己制订,市民(包括中下层市民)必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西欧封建社会早期动荡无序的情况下,这种保护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市民免受封建主审判。城市特许证一般都明确规定,市民不得被任意传唤,强制拘捕,受审之前不得被监禁,在城市范围之外不受审判(即不受封建主审判)。而且特许证“只限于确定城市法的主要轮廓,提出某些主要原则,解决某些特别重要的争端”,不包括全部的城市法,全部的城市法使市民享有更大范围的司法权利。除了特许证说明的主要原则外,还包括不断发展起来的大量的习惯法、惯例和许多不成文的特权。〔72〕广大市民因此避开了来自教俗封建主的太多的干扰,比较自由地从事着自己的事业。城市司法保护中一项重要内容是经济司法保护,这种保护为市民中下层的生产、交易、消费等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对此,皮雷纳有一段非常概括的说明:城市立法“必须保护工匠免受外地的竞争;必须组织工匠的原料供应并保证他们的产品输出”;“保证市民享受生活费用低的好处;毫不宽容地究诉欺诈行为;保护工人免受竞争和剥削;规定工人的劳动和工资;注意他们的卫生和保健;规定学徒期,制止妇女和儿童参加劳动;同时成功地保持了城市向附近农村提供产品的垄断权;还成功地为城市的商业在远方找到出路。”〔73〕 本文讨论的三个概念,城市地位、市民身份和市民权利,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逻辑上都是密切联系的,城市在社会中的地位决定市民身份的特性,而市民身份的特性又进一步决定市民的法权状况。但须指出,中西封建社会城市地位、市民身份和市民法权状况的差别不过是封建社会发展基本规律下历史多样性的表现,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封建的。所谓西欧城市制度外于封建社会,是封建社会的对立物或资本主义因素的种种认识大抵都不符合西欧历史的实际。 注释: 〔1〕马克(尧):《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6-278页。 〔2〕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335-341页。 〔3〕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86-489页。 〔4〕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第498-500页。 〔5〕《唐会要》卷七十一。 〔6〕《弘治上海志》卷五。 〔7〕据统计,中国大多数王朝兵员都达百万以上,参阅刘展:《中国古代军制史》,军事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周伯棣:《中国财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蔡次薛:《隋唐五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8〕参阅马克(尧):《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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