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商品化的后果 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印度农业商品化的主要后果是,促使农村土地转移和阶级分化。土地转移是指土地买卖和用益权(使用权)的抵押,其实质是土地的商品化。土地私有权的确立和巩固,以及商业性农业的发展,提高了土地价值,土地作为商品进入市场。19世纪70年代,在印度形成土地市场,土地买卖和抵押加速。1890-1900年,马德拉斯每年平均出卖的土地数目和成交总额,较之1866-1867年度至1876-1877年度增加9倍(40)。在旁遮普,1866-1874年,年均出卖土地35000英亩,1880-1885年为64000英亩,而1890-1895年,则达到135000英亩(41)。与此同时,印度农民土地抵押债务迅速增长。1865-1867和1876-1877年间,马德拉斯的土地抵押借款的平均价值为70万卢比,而在1890-1900年度,则达到700万卢比(42)。在旁遮普,1868-1869年度抵押土地事件共130000起,而在1873-1874年度,则高达186000起(43)。 抵押和出卖土地者首先是小农。抵押土地是第一步,第二步才是出卖土地。小农抵押和出卖土地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债务。造成小农负债的主要原因有四:首先,因不足糊口的保有地,为生活而借债。主要是向地主、富农借贷粮食。通常以收获前6个月的最高粮价借贷,以收获后的最低价格偿还,有时要还几倍于借贷的粮食,条件十分苛刻。其次,为生产商品作物而借债。一般来说,小农地少且穷,没有资本种植商品作物,但因种植商品作物,易于出售获取现金,能解决生活上的燃眉之急。所以小农宁可从地主、富农、高利贷者和中介商那里取得预付款作为生产费用,到收获时按事先规定的价格向主人提供产品的一部、大部分或全部。由于小农又缺乏运输条件,所以一般在收获时,他们上交主人后多余的产品不是直接到市场上出售,而是在村里按低于市场价直接卖给中介商。因此小农得不到有利的价格,甚至赔本。第三,小农为缴纳田赋和地租而借债,而欠租往往以债务对待。第四,因天灾、人祸、婚丧嫁娶借债。总之,小农以生活借贷为主、生产借贷为辅。当然印度农村大农也借贷,但主要为生产而借贷。由于政府信贷不发达,所以私人信贷发展起来,主要是高利贷。放债的主要是地主、富农、商人、高利贷者。20世纪初,旁遮普等地出现了“农业经营者放债人”。印度农民的债务负债很重,而且不断增加。1923-1924年度,英属印度(包括缅甸)的农业债务为67.4亿卢比;1929年英属印度11个省的农业债务约80亿卢比(44)。1931年,印度的农业债务则达90亿卢比(45)。就地区而言,旁遮普省农民的债务,从1921年的9亿卢比增至1929年的13.5亿卢比,增加了50%(46)。另据M.L.达林的调查,1925年旁遮普自耕农的债务达7.5亿卢比,总的农业负债(包括永佃户、临时佃农和农庄仆人的债务)达9亿卢比;每个负债自耕农的平均债务为463卢比;只有17%的自耕农不负债(47)。孟加拉1929年的农业债务为10亿卢比;每个农业家庭的平均债务为160卢比;每人债务达31卢比(48)。孟买省1929年的农业债务总额为8.1亿卢比;持有土地的农户每户平均债务为570卢比;不负债家庭,在北古吉拉特为21%,南古吉拉特为23%,孔坎为29%(49)。农民的债务负担不仅表现为负债面宽、负债量之多,而且还表现为高利贷利率之高。据1929-1930年度孟加拉银行调查委员会的调查,1929年孟加拉14个县高利贷的平均年利率为19-103%,其中最低年利率为12%,最高年利率为225%(50)。全印的情况大致相似:现金借款,平均年利12-36%;实物借款,平均年利25-100%(51)。这样高的利率,对大多数小农来说是还不起的,于是就用土地作抵押,进而出售土地。而政府又确保放债人的利益,高利贷者起诉索要欠款,地主起诉要求归还欠租,法院通常判决让农民出卖土地偿还。据印度著名社会活动家郭卡尔的估计,20世纪初印度全国有将近1/3的农民因债务失掉土地而变成“高利贷者的农奴”(52)。1929-1933年大萧条期间和1943年饥荒期间,小农因债务而抵押和出卖土地的就更多。但是从19世纪后期起农民丧失土地的过程,一般来说,并没有引起直接生产者同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分离,而是以小农租佃的形式,在最坏的条件下同土地重新结合起来。 除小农主要因负债丧失土地外,还有一部分封建地主也丧失土地。在英国统治早期,有一部分封建地主因缴不起田赋而被拍卖土地,孟加拉的一部分老柴明达尔丧失土地就是属于这种情况。在英国统治后期,有一部分封建地主或因家庭开支过大,或因送子弟去城市上学而出卖土地。 接受抵押和购买土地者主要是商人、高利贷者和城市中等阶层;还有莱特地主和农民上层。为什么这些人从19世纪70年代起对土地发生兴趣?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土地私有权的确立和巩固,使土地获得了价值。印度土地由原始的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是个渐进的过程。大体说来,从印度古代一直到英国统治印度前的莫卧儿时期,地权是在不同的人之间分割的,对同一个人来说,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地权。英国统治印度以后,从18世纪90年代起至19世纪60年代止,先后进行了柴明达尔制、莱特瓦尔制和马哈尔瓦尔制的土地整理,初步确立各类土地持有者的所有权。19世纪60至80年代,除孟加拉和马德拉斯实行固定柴明达尔制地区以外,印度各地都编制了地籍册,重新修改了土地税率,普遍确立了各类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土地私有权的确立和巩固不仅使土地获得价值,而且为土地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创造了前提条件。其次是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使土地增值,地价上涨。英国为了使印度成为它的农业原料附庸,早在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30年代,就强迫印度农民种植经济作物;到了19世纪后期各类农民都种植经济作物。随着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农产品价格,特别是经济作物的价格上涨,推动土地价格的上涨,而且地价上涨的速度远远超过农产品价格上涨的速度。例如,1870-1890年,旁遮普的土地价格就增长了两倍(53)。更为重要的是,有了土地才能有农产品,而随着商业性农业的发展,谁拥有经济作物农产品,谁就可以获得较高利润。于是土地成了商人、高利贷者和货币积累较多的封建主有利的投资对象。第三,印度殖民地工业的低度发展,使商人、高利贷者和货币积累较多的封建主只好把资金投向土地。这些人往往通过以土地作抵押的放贷获得土地。1875年在德干地区进行的调查表明:高利贷者以土地作抵押放出的贷款占贷款总数的1/3(54)。19世纪60-70年代初,旁遮普落入商人和高利贷者手中的土地,占出卖土地总数的45%(55)。到19世纪70年代末,在孟买萨塔拉州,耕地总面积中大约有1/3转入高利贷者手中(56)。 农民的土地除逐渐转入商人、高利贷者手中外,还逐渐转入莱特地主和农民上层分子手中。19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旁遮普出售的土地有55%转归“农夫”所有(57)。在孟加拉,1881-1882年度,50466个被出售的莱特佃农的田产当中,有一半以上转到另一些莱特(农民)手中(58)。 土地转移使农村的土地结构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土地集中明显加强。这里以孟买、旁遮普、联合省为例。在孟买管区,1924-1925年度,12%的土地所有者占全区土地的86%,其余土地则分散在88%的所有者手里(59)。在孟买省,1952-1953年度,拥有不超过5英亩的土地所有者占土地所有者总数的53%,但只占全省土地的14%;与此相反,拥有25英亩(10.12公顷)或25英亩以上的土地所有者只占土地所有者总数的8%,却占全省土地的40%(60)。 旁遮普的土地集中也很明显。1924-1939年,旁遮普只有拥有50英亩以上土地的人增加了土地。据统计,拥有50英亩以上的土地所有者占土地所有者总数的百分比,由1924年的3.3%降为1939年的2.4%,而占有的土地在土地总面积中的百分比却由25.8%上升为38.8%(61)。就全省拥有25英亩以上的土地所有者来说,土地所有者占其总数的百分比,由1924年的8.1%降为1939年的6.3%,而占有的土地在土地总面积中的百分比却由46.2%上升为53.6%(62)。 联合省土地集中的程度则令人吃惊。1948年联合省废除柴明达尔制委员会的报告说,联合省有200万地主,其中197万地主平均每人拥有土地4英亩。3万名大地主每人平均地产约有687英亩。全省耕地总数3580万英亩,而3万名大地主占有2060万英亩土地,也就是说,1.5%的大地主占有全省58%的农地。在3万名大地主中有390名最大的地主,平均每人占有土地21000英亩,占耕地总数的23%。在这390名最大地主中,有67名特大地主,每人平均占地71000英亩(63)。 就全印范围讲,到独立初期,占全国农村人口15%以下的地主、富农占有印度农村85%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85%以上的贫雇农、中农仅占农村土地的15%。其中占农村人口25%左右的农户没有一寸土地,而占农村人口不到2%的地主却占有70%的土地(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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