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农业的商品化和由此引起的土地转移必然要引起农村阶级分化,从而使阶级结构发生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不在村地主大量出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印度农村出现了不在村地主,它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一部分是商人、高利贷者和城市中等阶层。随着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他们在农村购买土地,其中极大多数将土地出租给佃农耕种,收取实物地租,而本人则住在城市。另一部分是农村的地主富农的子弟在城市受高等教育,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但继承了在农村祖传的地产,成了不在村地主。他们或雇人代管,或出租土地。不在村地主通过实物地租或预付款取得农产品,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作为商品投入市场,获得较高利润。尽管他们只是在流通领域同资本主义发生关系,还没有在生产领域同资本主义发生关系,但毕竟不同于旧的封建地主,他们属半封建地主。其中有些人思想比较开明,成了自由派地主。由于不在村地主的兴起,旧的封建地主的黄金时代已经过去,他们逐渐走向衰落。 (二)佃农成为农民的主体。这在英属印度柴明达尔制地区(独立前夕占私人所有农业土地的57%)与莱特瓦尔制地区(独立前夕占私人所有农业土地的38%)情况有些不同。在柴明达尔制地区存在四个与土地有关的阶层:包税地主柴明达尔、缴租地主、永佃户和佃农(非永佃户),如果加上无地劳动者则有五个阶层。在孟加拉,据1921年的统计,地主占农村人口的4.02%,佃农占农村人口的83.75%,无地劳动者占农村人口的12.23%(65)。在比哈尔,根据1931年的人口普查,地主占农户的1.07%,占有全省14.13%的耕地;佃农占农户的69.14%,占有全省85.87%的耕地,其中永佃户占83.17%,非永佃户占2.7%(66)。在联合省,据1945-1946年的统计,地主占农村人口的9.20%,占有农村土地的17.85%;佃农占农村人口的90.78%,占有农村土地的82.03%,其中永佃户占地73.95%,非永佃户占地8.18%(67)。由此可见,在柴明达尔制地区,佃农无论在人数上,还是在耕种的土地上都占绝对优势。 在莱特瓦尔制地区(以马德拉斯、孟买、旁遮普为代表),由于存在一个有一定数量的自耕农阶层,所以在那里租佃制的比重低于柴明达尔制地区,佃农的人数也少,而且有可能在一段时间里佃农的人数少于自耕农的人数,但自耕农一般都是小土地所有者,占地比地主少得多,地主通常把土地出租给佃农耕种,所以在莱特瓦尔制地区,实际由佃农耕种的土地比自耕农多得多。如人们通常认为旁遮普是印度自耕农著称的地区,1931年自耕农占农户的50.33%,耕种全省土地的30.44%;而各类佃农占农户的30.32%,却耕种全省土地的69.58%(68)。由于自耕农是个不稳定的阶层,随着农村的阶级分化,只有少数人才能上升到地主、富农的地位,多数人将会下降到佃农或雇农的地位。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自耕农的比重减少,佃农的比重增加。 综观两个地区的情况,我们完全可以说,佃农构成农民的主体。 (三)无地雇农占有一定的比重。雇农主要来自破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就种姓而言,主要是“贱民”。随着农业商品化的发展,高利贷的盛行,小农不断失去土地,加入到无地雇农的行列,所以无地雇农的人数不断增加。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雇农已成为印度农村新兴的一个社会阶层。据1901年的统计,孟加拉、比哈尔和奥里萨的雇农占农业人口的17.5%(69)。本世纪前50年,雇农的人数又有所增加。就全国雇农的人数讲,1882年750万,1921年2100万,1933年3300万(70)。就全国雇农人数占农业人口的百分比讲,1931年占37.8%,1951年下降为26.7%(71)。就局部地区讲,雇农占农业人口的比例则更高。如1931年孟买省雇农占农业人口的57%,马德拉斯的雇农占农业人口的54%,中央省的雇农占农业人口的52%(72)。上述统计数字并不能反映印度农村资本主义发展的实际情况。这是因为就雇农的身份讲,绝大多数是失业的无地劳动者。他们只是在农忙季节几个月内受雇,就他们同雇主的关系讲,多半是封建或半封建的雇佣关系,他们中的极大多数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据1931年帕特尔博士对印度农民社会组成的调查分析,无地雇农占农业人口的37.8%,其中依附农为2.7%;全年受雇的自由工资劳动者为3.6%;失业的无地劳动者为31.5%(73)。 (四)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的富农阶层开始形成。随着商业性农业的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印度农村已出现富农阶层。如孟加拉的乔特达尔(Jotedar)、旁遮普的“农业经营者放债人”就代表了当时当地的富农阶层。一般来说,富农拥有较多的土地,其中部分自营,部分出租。到本世纪20-30年代,在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的旁遮普、孟买、马德拉斯等地,有一些富裕农民雇用部分劳动者耕种土地,开始使用改良种子、改良农具和化肥,充分利用灌溉条件,农产品的产量有了很大的提高。由于他们具备运输条件,可以直接把产品运到远处的大市场上出售,因而逐渐富裕起来。他们在农村致富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向小农提供预付款,以大大低于市场价格获取小农的农产品,然后拿到市场上高价出售。同时他们还出租土地、放高利贷,有地租和高利贷的利息收入。他们既进行雇工剥削,又进行地租和高利贷剥削。他们同印度独立后发展起来的纯粹从事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新富农不同。因此,我们在这里暂且称之为“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的富农”。切不可忽视这些人,因为印度农村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主要是从这些人开始的。 (五)出现了经营地主。独立前印度农村完全使用雇佣劳动,进行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人为数很少,但不是完全没有。从笔者接触到的材料看,至少到本世纪20-30年代,在印度农村已出现经营地主。印度当时的经营地主大致有这几种情况:一种是资本主义的工厂主兼农场主。如孟买纳西克的拉瓦尔加昂蔗糖农场(Ravalgaon Sugar Farm)就是一例。1934年,瓦尔钱德·希拉钱德发起建立拉瓦尔加昂蔗糖农场公司。公司在纳西克建立了一个蔗糖厂和一个甘蔗农场。这个农场既有租地,又有自己购买的土地。1940年有租地3790英亩,自己买的土地4624英亩,1947年有租地3350英亩,自己买的土地6527英亩。但真正种植甘蔗的土地面积不多。1934-1943年度,甘蔗的种植面积1400英亩,雇用雇农耕种。在农场上收获的甘蔗直接供给糖厂(74)。 另一种情况是地主兼工厂主。这可以以联合省东部哥拉克浦尔县的萨达尔·基伯尔·辛格(Sardar kirpal Singh)的父亲为例。他拥有10000英亩土地,其中约600英亩土地完全使用雇工来耕种。雇工全部实行现金工资。有拖拉机和耕牛。甘蔗、小麦、大米和鸡豆是4种主要作物。其中200英亩至300英亩种甘蔗,大多用管井和抽水机来灌溉。这个柴明达尔拥有1家制糖厂,按照季节从甘蔗和“戈尔”(粗糖)中来制糖。这个厂全年工作90天到100天,每年产白糖80000芒德。每一个工作日用掉400吨至600吨甘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大柴明达尔地主成了工厂主(75)。 第三种情况是:一些有事业心的柴明达尔在自有地上办起资本主义农场。这在联合省比较突出。如联合省巴果利县拉赫旺(Rahwan)乡的拉贾·贾格纳特·巴克希·辛格(Raja Jagannath Baksh Singh)就是一个热心于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柴明达尔地主。他拥有20个村庄的地产。他用188英亩的自有地开设家庭农场。农场上有20口机井。他雇用若干长工。以未加工的小麦作工资,把加工后的小麦拿到市场上出售,获取厚利。以1926-1927年度为例,拉贾·贾格纳特·巴克希·辛格出卖6.5希尔(1希尔约等于2磅)的小麦就获得1个卢比的收入,这样他的农作利润就达75%。类似这样的“容克式”农场在联合省至少有401个,其中一半以上在联合省西部(76)。 在商业性农业发展的情况下,印度农村的土地转移和阶级分化,为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准备了条件。印度独立以后,特别是60年代中期以后,旁遮普、哈里亚纳和北方邦西部农业资本主义所以能成片发展;在西部古吉拉特邦、马哈拉施特拉邦、南部安德拉邦、泰米尔纳杜邦的某些地区农业资本主义所以发展较快,除在这些地区独立以后新创造的一些条件外,恐怕同独立前这些地区商业性农业发展程度较高有关。这之间有着不可分的某些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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