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战前美国国有土地市场的形成与发展(3)
(三)土地测量制度 土地测量是美国国有土地销售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殖民地时期,新英格兰地区的土地测量一般以方形的城镇来划分,长为10英里, 宽为6英里。这种矩形的测量方法在南部和中部殖民地并不受欢迎,绝大部分南部和中部的移民在定居时并不按照任何特定的方式来划分土地。但是,比较而言,有规律的测量和定居方式比起自由占据土地的方式有更多的优点。就当时来说,土地测量方便了土地销售,减少了土地纠纷;规范了农田划分于耕作;方便了行政区域的划分与建立。在今天来看,美国的土地测量方式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土地销售本身,它对美国人文地理和政治区域划分的影响是当时制定这些测量方式的人们所始料不及的。 1785年土地法规定了先测量后出售的原则。起先,土地的测量工作由国家负责地理勘测官员(Geographer)负责。1796年以后,土地的测量工作转归国家总测量员负责,1836年后,总测量员开始接受国家土地局的领导。1785年土地法首先确定一条测量基线,即在靠近宾夕法尼亚西部边疆的俄亥俄北岸向西延伸。另外从南到北划定一条纵轴线,同基线垂直相交。6平方英里见方的城镇一行一行地由东向西进行测量。 城镇按照基线的南北方向进行编号;每个城镇又分为36个地段,每个地段的面积为一平方英里。每个地段还被分为4个面积为160英里的地块。 1790年8月,国会授予财政部测量7行城镇的责任。第一批测量的土地是沿宾夕法尼亚西部边界以西的7行城镇。这7行城镇是根据俄亥俄河为出发点向北延伸而编号的。每一行中的一号城镇是靠近俄亥俄河的最南面的城镇。然而,实际的测量工作是从靠近基线的最北面的城镇开始的,直到剩下沿俄亥俄河弯弯曲曲的河岸线为止。这7 行城镇测量完毕后,测量工作移至靠近第一条纵轴线由东向西按一行行的顺序进行。后来,当俄亥俄被接纳为联邦的一个州时,这条线就成了俄亥俄和印第安那的分界线。根据1785年的土地法令,城镇中的地块从东南角落开始由南向北按排编号,共分36个地块。1796年的土地法改变了这个编号方法,规定:“地块的编号将从东北角开始,由西向东展开,直到36个地块编完为止。”随着人口的不断西迁,测量国有土地的需求不断地出现,也就出现了划定新的纵轴线和基线的需要。 1796年土地法令再次确定了矩形测量方法,1804年法令中规定了城镇排列和位置的基线和纵轴线。测量向东、西、南、北有序延伸。此后,土地测量的方法基本上没有什么改变。原先,土地被看作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资源的管辖属于财政部的权力范围。地区土地办公室管理几个土地区域,每个土地区域相当于现在的一个或两个州。总测量员负责每个区域的土地测量事务。1849年内政部成立以后,国家土地局划归该部管理。国会经常拨款用于测量新的土地,总测量员将测量经费分拨给各个测量员进行实际的测量工作。测量员在履行职责前要签订一个协议,确定应得款项的数额,根据所述方法制订土地平面图,并作好土地测量记录。他以及每个与此有关的人必须进行宣誓,并将誓词记录在笔记本上,以利于忠实地履行职责。当时,从事实际测量工作的人员相当多,仅在今天的明尼苏达州,就有约300 个土地测量员从事着这项工作〔7〕。测量员的工作十分紧张, 白天他们一般都在进行实际测量,晚上便将测量的结果记录在笔记本上。他记录的内容包括:城镇四个角落的标志物、城镇中的河流、地形、树木、矿藏、印第安人的村庄,以及土地的等级,等等。最早进行测量的国有土地位于俄亥俄地区。到1823年,测量员的边疆已经到达了印第安那的平原地区。 三、土地政策的演变 1785年土地政策的颁布,拉开了西部国有土地开发的序幕,奠定了近代美国土地制度的基础。但是,1785年土地法令中规定的土地销售条件实际上将广大渴望得到土地的移民排除在国有土地购买者的行列之外。在人民群众斗争的压力下,美国政府不得不在19世纪早期对土地销售政策进行一系列调整,主要内容是略微减少一次出售土地的数量和向土地购买者提供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广大移民购买土地。 (一)19世纪早期土地政策的变化 1796年美国政府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成立后的第一个土地法令。这个法令取消了将大片土地以几美分一英亩的价格出售给土地投机者的做法,规定土地出售的基数是一平方英里, 每英亩的价格不得低于2美元,并再次确定了土地测量和拍卖方式。该法令还允许土地购买者分期付款,条件为:土地购买者在提出申请时须缴纳土地出售价格的1 /20;30天内缴纳另外的9/20;其余的部分在一年之内缴清。 这个法令还规定,准备出售的城镇土地中的一半不分块出售,销售地点在当时的首都费城,而另一半即将出售的土地将分成块(每块640 英亩)进行销售,地点在匹茨堡和辛辛那提。提高土地的最低售价的初衷是抑制土地投机,因为他们购买土地的价格会不因为购买大片土地而享受优惠。 然而,1796年的土地法仍然没有能够加速国有土地的销售和开发进程,因为这个法令不仅没有缩小一次出售的土地面积,反而将每英亩土地的最低售价提高到2美元,这更加重了土地购买者的经济负担。 尽管政府答应以10%的利率给予农民一年的贷款,由政府预付50%的土地购买款,但是购买土地者如不能按时支付第二期款项,押金就将被没收。每英亩土地的最低售价2美元和一次最低出售量为640英亩意味着土地购买者必须在一年内准备支付1280美元,这样,1796年土地法令不仅不能吸引土地购买者,也不能像大多数国会议员期待的那样增加国库的收入。根据1796年法令出售的土地量很小,从1796年到1800年只售出了5 万英亩土地。1796年土地法令的新内容是将贷款制度首次引进了美国的土地销售制度。〔8〕 180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项土地法令,因为当时在国会中代表西部利益的哈里森在该法案的通过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所以1800年土地法亦称《哈里森土地法》。这个土地法令主要有三个特点:(一)保留了土地测量和拍卖方式,将一次出售的土地从640英亩减小到320英亩,每英亩的最低售价仍然是2美元;(二)在被出售土地的附近新设立3个土地办公室;(三)建立了自由的贷款制度。付款方式的变化是1800年土地法的显著特点。 这项贷款制度规定:土地购买者在购买土地后的40天内必须付出25%的购买土地款,第二和第三年分别付清25%的土地款,最后的25%的土地款必须在第四年内付清,利息为6%。 如果支付现金则还可以获得8%的折扣。1800 年的土地法令对美国的国有土地的销售和开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土地法令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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