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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战前美国国有土地市场的形成与发展(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 陈锡镖 参加讨论

1800年土地法令的出台,仍然没有满足移民们减少一次出售的土地数量和降低每英亩土地的售价的要求,而且为大规模的土地投机开了绿灯,最终导致了1819年的经济恐慌。1803年起,国会收到了大量要求改变土地法规的请愿书,例如要求取消土地贷款、降低土地价格,将一次出售的土地面积从320英亩缩减到160英亩等等。当时担任财政部长的加勒廷也曾建议将一次出售的土地面积缩小到160英亩、 每英亩的最低价格降低到1.25美元,以及取消土地贷款。1804年,国会再次通过土地法,将一次出售的土地数量降低为160英亩, 而土地贷款制度和每英亩最低售价不低于2美元的政策不变。但是, 一次性用现金付清全部土地款可以享受优惠,每英亩的价格是1.64美元。
    事实上,1800年土地法令的最大得益者是土地投机者,他们通常以少量的押金购买尽可能多的土地,很快又以高价转售给后来的移民。那时,由于棉花在国内外市场上的需求量急聚上升,美国西南部的棉花种植区迅速扩大,阿拉巴马地区陷入了疯狂的土地投机之中,土地投机者利用1800年土地法规定的贷款制度大肆进行土地投机,盘剥普通移民的财产。其次,分期付款的购买方式还使得国有土地购买者有可能以少量的押金剥夺土地的财富。例如,有些伐木者以支付1/20 的押金获得某块土地的所有权,然后,他在90天内砍伐掉土地上所有的树木后就不再支付任何土地款项了。
    1812 年至1814 年的美英战争之后, 土地的销售量直线上升, 到1817年和1818年达到了顶峰。1800年土地法令确定的贷款制度同1814年到1818年美国的第一次土地投机高潮有直接的关系。受1819年经济危机打击最大的还是普通移民。俄亥俄州的一位名叫雅各布·伯纳特的移民说道,当时的舆论认为,如果不通过法律来救济处于绝望中的移民,国有土地购买者中的90%将失去他们的全部财产。〔9〕
    鉴于1818年土地投机高潮的教训,美国国会于1820年再次通过土地法,取消了贷款销售土地的做法,但也再一次减少了每英亩土地的购买价格和一次购买土地的数量,每英亩土地的最低售价降至1.25美元,一次出售的土地面积减小到80英亩,但是要求用现金购买。1820年土地法旨在补偿20年来实行土地贷款销售的弊病,并在20年代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使得全国的土地销售在稳定中有所发展。全国的土地销售量从1821年的78.2万英亩上升至1828年的96.6万英亩。〔10〕到了30年代,土地销售量又迅猛上升,从1829年的120万英亩增加到1834年的700万英亩。到1835年和1836年,土地销售量达到了令人吃惊的高度,各为1260万英亩和2000万英亩〔11〕,达到了内战前国有土地销售的最高峰。
    (二)先买权法的制定
    美国独立后,政府对待移民擅自占地的现象一直采取着十分软弱的禁止政策。华盛顿在1784年夏天巡视他的西部领地时报告道,擅自占地者“不顾国会的法令,在俄亥俄的印第安人居住区游荡着,他们标界土地,进行测量,甚至在那里定居”〔12〕。1785年起,美国国会感到有必要禁止这些非法的擅自占有国有土地的现象。早在1802年,约翰·伦道夫就提出了防止擅自占据国有土地的议案,直到1807年,国会才开始认真对待这个问题。1807年通过的《禁止私自占地法》,规定不许拓殖者私自定居、测量、界标,并以此作为占有土地的凭证。这个法令还规定私自占地者必须在3个月内自动离开, 否则总统有权动用军队来驱散私自占地者。违反这一法令的处罚是至少6个月的监禁或100美元的罚款。
    然而,美国国会不久就认识到了1807年《禁止私自占地法》很难贯彻,因此制定了一个缓和性的措施,规定那些在1807年公布此项法令时已经占居着国有土地的居民可以向政府申请租赁,允许他们居住在已经占有的、面积不超过320英亩的国有土地,直到该土地公开出售为止。 但是,非法占地者在签署这种租赁契约之前,必须声明他不是该土地的合法占有者。这类租赁契约同土地销售合约一样,也要进行登录,其申请费为50美分,登记费为1美元。
    尽管如此,1807年的法令还是难以实施,到1828年, 伊利诺伊的2/3的居民是擅自占地者;30年代的亚拉巴马有擅自占地者1/3, 密苏里也有2/3左右。〔13〕1799年到1838年,美国国会总共通过了33个特别的和临时的先买权法案。〔14〕19世纪30年代,呼吁通过全国性的先买权法的呼声日渐高涨。30年代起,国会就一直进行着是否通过全国性先买权法案的讨论,直至亨利·克莱为了让东部支持的土地销售收入分配法案获得通过,提出了一项《土地收入分配--先买权综合议案》,最终获得了国会的通过,成了1841年的《先买权法》。
    1841年通过的全国性先买权法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在国有土地上先占用160英亩的土地,以建设自己的家园:(1)年满21周岁以上的单身男子;(2)户主(男女均可);(3)寡妇。提出申请者必须是美国公民或已经申请加入美国公民的人。而且,申请者在美国国内任何地方不能拥有320 英亩以上的地产, 也不可抛弃已有的财产。 1841年《先买权法》的实施使得私自占地者有权以每英亩1.25美元的代价优先购买160英亩的土地。这个法案的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一, 它赋予农民自行占据国有土地的权力,实际上废除了1785年土地法令中规定的先测量后出售的原则;第二,移民得以免受土地投机者在国有土地拍卖中的摆弄,有利于移民直接从国有土地市场上购买土地。罗伊·罗宾斯认为,这是国会通过的最重要的农业法规〔15〕。这项法律在美国的有效期长达5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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