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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皇国在教廷财政中的地位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龙秀清 参加讨论

从756年“丕平献地”到1870年为意大利吞并, 教皇国延绵千年之久。它在教会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中世纪,教皇国与教廷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教皇的各项政策。鉴于国内对此方面研究的空白状态,本文试探讨其财政地位,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教皇国及其财政体制
    在教皇国建立前,罗马教皇由于罗马帝国皇帝的不断捐赠,已拥有广泛的地产,这些地产被称为“圣彼得祖业”或教皇世袭领。它们遍及北非、意大利半岛、西西里、科西嘉、高卢乃至巴伐利亚。在5~6世纪,北非、高卢等地祖业为蛮族所抢占,即使如此,教皇祖业仍相当多,仅意大利即有23个世袭领(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上册,第165页。)。教皇国建立后, 世袭领成为其中一部分。教皇国初建时,其版图尚小,丕平献地只包括拉文那总督区,外加乌尔比诺和马尔凯区两地。经历几代教皇的努力,至教皇英诺森三世(1198~1216年)时,教皇国版图基本定型。1201年,英诺森三世利用德国皇位之争的机会,迫使未来的德皇奥托四世(1209~1215年)承认, 教皇国包括“从拉迪科菲尼(Radicofani )到塞皮拉诺(Ceprano)的所有土地,拉文那总督区、膨塔波利斯(Pentapolis)、 马尔凯、斯帕利托公国(Duchy of Spoleto)、马蒂尔达伯爵夫人赠地、贝尔提诺郡(Bertinoro )以及自忏悔者路易以来帝国特许状中提到的其他土地”(注:Peter Partner,The Lands of St.Peter,Univ of California Press.1972,p.235,p.236,p.338,p.345.)。 奥托当上皇帝后,履行诺言;霍亨斯陶芬王朝的弗里德里希二世在1213年、1219年也两次表示认可。因此,西方史学家一般将此承诺称为“教皇国的身份证”(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London,1961.p.44.)。当时教皇国已设省治理, 从北至南依次为罗马格纳(Romagna)、安科拉的马尔凯(March of Ancona)、斯帕利托公国、萨比纳(Sabina )、托斯坎纳圣彼得祖业(Patrimony of St.Peter in Tuscany)、 以及坎帕尼亚-马里提马(Campagna And Marittima)共6省。
    在中古时代,教皇国的财政管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变化过程。中古初期, 教皇收入主要来自其广泛的世袭领, 每个世袭领设一教区长(rector)负责地方行政,亦担当着向佃户征收地租和捐税的职责,有数名办事员(actionarii)协助他作此工作。教区长要定期向教皇的财政部门呈报帐目,一般每年一次。丕平献地后,教皇在新得的土地亦借用了世袭领的管理体制。
    在9~10世纪的封建化过程中,教皇国的管理体制被打乱了。 各地方豪族如堡主(castellans)、伯爵等封建领主各自为政,教皇的统治权已变得有名无实。迫于压力,教皇开始把地产长期租借给他们。有时教皇为了得到服军役,也把地产赐给俗人,如塞尔维斯特二世在1000年就曾为此而把泰拉奇纳郡作为封邑赐给达菲利奥伯爵(Darferio)及其儿子,条件是每年应向教廷的办事员交纳3个金先令作地租(注: W·E· 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 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2,p.11.)。至11世纪中期, 教皇国的封建契约关系成为普遍现象,只有少数零散的地产直属教皇管辖,而绝大多数地产,则落入封臣之手。封臣只须交纳少量地租或贡赋,以承认教皇的土地所有权(注:Ferdinard Gregorovius,History of the
    City of Rome in the Middle Ages.New Vork,1967,Vol.3,pp.457~460.)。这一时期,教区长和办事员除了接收地租外,几乎无事可做。13世纪教皇在教皇国的权威真正建立后,教皇国设省治理,在13世纪后半期,各省新设了一名专职的财务官,他常常是教廷银行的一位成员。与其他行省官员不同,财务官不由省长任免,而是由教皇或教廷财务署署长亲自任命(注:W·E·Lunt,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2,pp.15~16,p.22~23.)。 他接收行省岁入,负责开销官薪及其他必需的支出,将收支情况入帐,并将帐册与余款交到财政署。1282年以前,习惯上是财务官与省长各保存一份帐簿副册,以互相检查,原始帐簿则呈交教廷财政署备案(注:W·E·Lunt,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1,p.33.)。因此,财务官尽管只对财政署(Apostolic Camera)负责,但在某种程度上他首先要服从省长。约翰二十二世(1316~1334年)和本尼狄克十二世(1334~1342年)限制了财务官对省长的依赖,到克力门六世(1342~1352年)和英诺森六世(1352~1362年)时,彻底斩断了这种依赖关系(注:W·E·Lunt,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1,p.33.), 财务官因而成为了教皇国内负担征收教廷各种捐税的直接代理人。
    在经过阿维农教廷和教会大分裂时期后,教皇逐渐加强了对教皇国的政治控制。由于教皇得自西欧各国的收入大为减少,他只能加强对教皇国财源的开发。首先是增加了行省财务官的人数,增至3~4名;其次是加强了对间接税如商品税、盐专卖的管理。同时对行省财务官加强了控制,财政署经常派出专员检察他们的工作及其帐目。各省新设一位蓄存员( Depostary )作为行省财务官和其他地方税吏的银行家(注:Clemens Bauer,Die Epochen Der
    Papstfinanz,Historische Zeitschrift.Vol.138(1928),p.479.)。财政署还在地方上设立了其他一些财政专员,负责征收某种特殊款项,他们仅对财政署负责。在罗马城,教皇重新取得了该城财务官(Camerarius)的任免权,使该城财政完全从属于财政署。这一时期,负责教皇国各地征收通行税、消费税以及经营盐、明矾专卖的各部人事首脑也由财政署直接任命,并仅对财政署负责(注:W·E·Lunt,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1,p.34.)。这些措施表明,在15世纪, 教皇国的收入对教皇越来越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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